•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缩限处罚路径——不宜以“情节’’为要素

    李翔 已阅4550次

    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


    危险驾驶入刑以来,彼时甚嚣尘上的“社会热点”今已少有见诸报端。然而,学术讨论不存在“时过境迁”的问题,在异议廓清之前,问题永远存在。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态问题即是如此。当前,特别是近来,有学者以危险犯同样也是结果犯为立论的基点,通过论证“故意说”的不恰当性,确立危险驾驶罪为过失危险犯。笔者不揣冒昧,以下对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述一管之见。

    8.3.1 共同犯罪与谦抑精神

    有学者认为,如若把危险驾驶罪认定为故意犯罪,便须处罚危险驾驶的教唆犯、帮助犯、胁从犯等共同犯罪人,“在我国民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普遍较为薄弱和过于注重人情的现实情况下,如将上述人员一概作为犯罪处理,则不仅会使危险驾驶的打击面过于宽泛,也会极大地加重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这显然有违刑法的谦抑精神。”反之,将该罪认定为过失犯罪则不存在处罚共同犯罪的问题。在这里,所谓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罚为了控制人违反规范的行为所采取的“最后手段性”。笔者认为处罚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与此并不矛盾。

    一方面,危险驾驶罪共犯的当罚性不容置疑。有论者似乎存在这样的逻辑:危险驾驶本身即是社会危害轻微的行为,其帮助犯、胁从犯、教唆犯的社会危害性更小,不应视为犯罪。然而,这一推断显然是论者的一厢情愿。原因有三:其一,共同犯罪乃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形式。无论是严重的暴力犯罪,还是轻微的行政犯罪,符合共犯规定,均应受到刑罚处罚。共同犯罪并不是简单的多人犯罪的相加,其社会危害性体现于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的整体之中。一般认为,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同等人数单独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和。对于危险驾驶罪共犯,显然不能脱离共同犯罪的整体,采取孤立评价的方式。其二,帮助犯、教唆犯和胁从犯具有各自独立的犯罪性和可罚性。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共犯是各行为人固有的反社会性的体现,不论教唆犯的教唆行为,还是从犯的帮助行为,无一不是行为人固有的反社会性的流露。”所以,对于共犯人的处罚存在着坚实的法理基础,不存在罪刑不适当的问题,更不涉及刑法谦抑性的问题。其三,至于为危险驾驶罪共犯寻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人情社会”的出罪理由,也仅是论者辩护的托词而已,是“法不责众”观念作祟的结果。“人情社会”并不具有规范评价的意义,它甚至不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而发生作用。至于“民众道路安全意识淡薄”,更不应成为阻却危险驾驶罪共犯成立的理由。正是出于提高全民道路安全意识的初衷,刑法才设置了危险驾驶罪。当行为人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无论其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都应严格依法定罪量刑,不应再以“民众道路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危险驾驶具有可原谅性”这种“法不责众”的托词作为该类行为不当罚的理由。

    另一方面,将危险驾驶罪认定为过失犯罪,考虑刑法的谦抑性,阻却危险驾驶罪共犯成立,将造成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定罪的尴尬。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因此两个行为人间也不会存在教唆与被教唆的关系。那么,在甲指使、强令乙危险驾驶,又没有与乙共同危险驾驶的情况下,将无人对危险驾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甲、乙无法成立共同犯罪,甲没有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不能单独成立危险驾驶罪;而乙是胁从犯,考虑刑法的谦抑性,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由此,产生一个荒谬的结论——甲、乙二人都无罪。倘若如此,是不是今后所有的犯罪人都可以声称“是某某指使我危险驾驶的”?因为这样不仅无害于他人,而且使自己也免受“牢狱之灾”。然而,于情于理,这都是我们无法接受的。

    摘自《情节犯研究》P242-244页,北大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内容简介:情节犯是中国刑法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全面而深入地研究情节犯,对于完善刑法犯罪形态论、促进刑事立法司法、推动正确对待情节的功能与作用具有不可忽视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情节犯是基于对现实的关注而诞生的一种犯罪类型,作者立足并反馈立法司法实践,在比较、分析中外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的基础上,紧密联系刑事司法实践,从实体与程序、定罪与量刑、意义与价值、功能与构成、形态与关系等不同的角度对情节犯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而深入的研究,融入对实践的思考。情节犯法治论、情节犯价值论以及针对情节犯的立法司法完善等问题的研究,都颇有创新之处。该书是国内首次全面系统论述情节犯问题的专著。作者以小见大的研究范式在书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体现——以一种“小”的犯罪类型作为研究视角,着眼于“大”的制度的构建。作者充分注意到了刑事法学科的前沿问题,尤其文中对情节犯立法价值和司法价值二元保护的分析更是回答了当前刑事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体系。情节犯设置是刑事立法制度与恢复性司法的价值理念在刑事法律领域中的契合,强调刑事法治领域的人文关怀,为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论述了制度上的可能性。作者提出,情节犯的设置为我国刑法所特有,同时也是对刑法学的历史性贡献。 该书的首次出版,获得很好的社会评价。考虑到该书出版已逾10年之久,修订版拟就近10年来关于情节犯的新的研究成果进行修订,增加新的研究内容。作者之前出版的两部著作销售情况良好。《刑法解释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2015年出版,首印2000册,现库存100多册;《刑法:案例与图表》(第二版)首印2000册,一年内即重印。

    淘宝链接: 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38n.10677092.0.0.11891deb2x4Mto&id=577513248110
    微店链接:https://weidian.com/item.html?itemID=2601471476

    声明:该书摘由本站扫描录入,仅供介绍图书使用,错误在所难免,引用时请与原书核对。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