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过失犯罪的认定
(2017)赣1026刑初29号
关键词:失火罪、过于自信、严重后果
审判要旨
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此最高法院尚未制定统一的标准,对此可参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予以认定。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4日在上午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黄陂镇某村冈鸡茅山场上扫墓,用打火机为其老婆已故的养父烧纸钱。约上午9时10分,焚烧的纸钱被风吹到旁边的干茅草上,火势很快蔓延上山,引发森林大火。火灾后,胡某某积极扑火,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过火山场有林地面积为51.2亩。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梅某英、戴某生、陈某健、宋某龙、袁某生、邓某明、邓某钦、邓某志、黄某光、黄某发、蔡某海、李某发、王某明、李某风、卢某旺、邓某兴、卢某春、卢某艮、卢某旺、蔡某清、邹某如、邓某付、李某旺、李某勇、杨某华、刘某华、袁某全等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表示对胡某某此次烧毁山林的行为予以谅解。
定案结论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理由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作为具有正常认知能力以及多年劳动经验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在野外用火存在的危害隐患,而被告人出于自以为能够控制火势的侥幸心理,擅自用火导致火灾的发生,系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擅自在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有火有林面积51.2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身罪行,系自首,并能积极参与灭火、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弥补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年岁已大等综合因素考量,认为对被告人胡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治安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摘自《生态文明司法保护案例选编》P71-72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7月出版。内容简介:"本书拟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西省生态办联合出版,具体内容为江西法院近五年审结的环境资源类民事、刑事、行政及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件的判决书,以及主要的环境资源类法律及江西高院的环境资源类指导性文件选编,可以面向党政机关、公检法司、生态环境保护爱好者进行发行。 “绿色生态是江西的最大财富、最大优势、最大品牌。”江西法院牢固树立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创新、机制完善、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涌现出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和推广借鉴价值的审判案例,反映了当前江西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最新成果和前沿进展,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江西的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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