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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金融法律实务与风险防控/金融业务实务与技能丛 已阅95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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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朱烨在家中和单位上网浏览相关网站过程中,发现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相关关键词后,会在百度广告联盟的特定网站上出现与关键词相关的广告。例如,朱烨在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减肥”、“人工流产”、“隆胸”等关键字后,再进入“4816”网站和“500看影视”网站时,就会分别出现有关减肥、流产和隆胸的广告。朱烨认为,百度公司未经其知情和选择,利用网络技术记录和跟踪朱烨所搜索的关键词,将其兴趣爱好、个人需求等显露在相关网站上,并利用记录的关键词对其浏览的网页进行广告投放,侵害了其隐私权,使其感到恐惧,精神高度紧张,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2013年5月6日,朱烨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百度公司,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承担公证费1000元。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利用上网记录推送广告的行为构成侵犯个人隐私,并作出相应的判决。二审法院则认为,收集网上浏览信息,该信息的匿名化特征,不符合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要求,推送信息的终端是浏览器,而不是具体个人。据此,2015年5月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与朱烨隐私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百度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侵犯朱烨的隐私权”。本案是互联网利用cookie记录精准营销的第一案,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

    案例评述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为上网浏览记录是否构成个人信息,是否无法直接对应到个人的信息就不是个人信息?或者说,如果本案中的上网浏览记录构成个人信息,那么信息的使用是否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这一情况是个人信息相关立法中不够清晰的地方,也是立法与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网络安全法》的生效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百度cookie案确定的审判原则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如果按照新法规来评判,该案件或许会有新的裁判结论。

    摘自《数字金融法律实务与风险防控/金融业务实务与技能丛书》P089-090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8月出版。内容简介:" 随着互联网、移动互联、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条件的不断成熟和普及应用,数字化、信息化与金融活动日益交汇融合,数据信息正在成为金融业的基础设施、生存环境乃至存在形式。金融业已经迎来数字化生存的时代。 数字化金融逐渐从互联网走向我们生活,数字化逐渐从一种中介工具演变成一种媒介。提及数字化金融,很多人想到的是小额网贷公司、理财宝之类。除此之外,数字化带来的大数据时代所引起的金融风暴不仅于此。 本书从数字化以及大数据为基点,分析了数字化金融中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以及风险的防控。它所涉及的数字化金融的法律不仅仅是小额信贷以及各类网上理财产品,它从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络货币等多角度分析了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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