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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行政复议司 已阅48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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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业不服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食府

    被申请人: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张某某

    第三人的注册商标“××××”因长期不使用而被主管部门作出撤销决定,第三人对此不服并向法院起诉。在此期间,申请人使用了该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以申请入侵犯第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三人被撤销的注册商标自始无效,申请人不存在商标侵权。其次,申请人从事的是餐饮服务业,仅在自制的海鲜面上使用了第三人注册的“××××”的标识,不应将全部餐饮服务收入认定为违法经营额。

    被申请人认为,国家商标局的答复对商标专用权被撤销的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解释,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存在侵权行为。申请人将“××××”标识用于店铺招牌、餐具、单片广告、网络宣传上,故应把其全部餐饮服务收入认定为违法经营额。

    第三人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国家商标局的答复,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作出撤销决定的,只有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复审决定才生效。对注册商标的撤销决定生效后,其专用权自商标局公告之日起终止。本案中,申请人使用“××××”标识作为其店铺招牌等期间,第三人商标专用权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入侵犯了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将“××××”标识使用于店铺招牌、餐具、单片广告、网络宣传上,应把由“××××”广告效应获得的所有餐饮服务收入认定为违法经营额。

    摘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选编(2016—2017)》P25-26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7月出版。内容简介:"《行政复议年度案例选评》是司法部行政复议司组织编写的工作指导用书,每年出版一辑。目的是通过搜集、整理、评析具有示范作用的典型案例,总结行政复议工作经验,加强对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同时,推动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渠道依法维权,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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