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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种类案件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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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金融仲裁

    金融仲裁是主要是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资本、黄金、保险市场进行上述金融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与其他各种商事纠纷相比较,金融纠纷具有主体特定、争议领域特定、金额相对较大、案件材料相对较少等鲜明的特点。金融争议当事人资金流转周期短、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变化快,对仲裁效率和各项保护性及临时性措施的作出,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也随之出现。

    在中国,《仲裁法》颁布以后,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金融纠纷的数量正在快速增长,在某些金融领域,如证券业和保险业,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引导,逐步形成了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行业内部金融纠纷的惯例。在1994年国务院证券委发布制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CIETAC也由此成为国内唯一受理证券案件的机构。在CIETAC 2000年规则中,对国内仲裁规定了特别的程序和费用,确保了仲裁方式在证券争议解决方面的推广。 1999年8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规范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各大保险公司均已在保险条款中加入规范的仲裁条款。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为进一步推广仲裁服务,2003年5月,CIETAC又颁布实施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这是我国仲裁史上第一部适用于特定案件类型的专门的仲裁规则,同时在规则中还制定了《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为金融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更匹配的受理方式。

    受此影响,成立专门的金融仲裁机构在中国蔚然成风。本来就是金融重地的京沪深等地仲裁委员会之外,仅浙江省就成立了杭州金融仲裁院、温州金融仲裁院和绍兴金融仲裁院,山东的济南仲裁委员会不但成立了济南金融仲裁院,还和山东银监局、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经过充分协商,共同推动建立了“金融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一院一中心合署办公。至2015年年末,经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0余家仲裁机构成立了专门的金融仲裁院。

    (二)知识产权仲裁

    知识产权仲裁是指至少涉及一项知识产权权利纠纷的仲裁。知识产权权利纠纷可能表现为侵权纠纷,也可能表现为合同纠纷。并不是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纠纷都是知识产权纠纷,如工程建设合同或成套设备转让合同都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这不足以将有关纠纷归于知识产权纠纷。因为这类合同的特征是“建设”和“转让”,只涉及合同终止、违约补偿及损害赔偿等问题。只有诸如因某项知识产权的行使、被侵害或某项知识产权是否成立或有效等问题产生的纠纷才是知识产权纠纷。

    知识产权仲裁的特点是技术性、高度的保密性和快速性。其中,关于保密性,虽然仲裁本身具有保密性要求,但知识产权纠纷韵仲裁具有更高的要求,因为除了普通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以外,其还要求保护其技术秘密如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尤其是技术秘密( know-how),由于持有人选择了不依赖专利等国家权力方式予以保护,一旦为他人知悉或掌握,将造成严重后果,这就对知识产权仲裁的保密性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至于快速性这一要求,是因为知识产权,特别是涉及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随着科技的爆炸式发展,技术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产品的生命周期也不例外,这意味着一部分知识产权的使用周期也越来越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仲裁比任何其他类型的仲裁对快速性的要求更有特殊的意义。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创设了快速仲裁程序,缩短庭审时间,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请求答辩书和答辩状后30天内进行;除非有特殊情况,听审不应超过3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快速仲裁规则》第53条第2款)。

    受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国际间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对知识产权本身的界定和法律保护的成文法及相关判例也越来越复杂,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争议解决人的专业性的要求呈提高趋势,因此催生了各国际组织和各大国际仲裁机构对设立专门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院的行动。1993年12月30日,乌拉圭回合达成并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根据该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国际争端的解决可借助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中包括仲裁方式(世界贸易组织章程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25条)。同年9月,为使国际间私人之间有关知识产权争议也能得到有效解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WIPO)成立,其服务不限于知识产权争议,使当事人不必在提前花费额外的精力斟酌其争议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争议而能否提交仲裁。

    我国近年来也有多家仲裁机构成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仲裁院,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是上海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等。

    (三)域名争议的特殊程序

    域名争议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商业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争议。其法理基础是域名注册通常依“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而无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核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通常受域名注册协议所载的有关争议解决政策及规则所监管。如任何第三方发起根据相关的争议解决政策启动的争议程序,域名注册人必须予以遵从。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依所适用的相关政策及规则,向获得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以解决域名争议。

    目前,规定有专门处理域名争议的特别仲裁程序的仲裁机构比较少见,具有代表性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域名争议解决服务。其中,前者以网上仲裁的方式解决相关争议;后者的域名争议解决服务则包括提交域名投诉、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服务(包括仲裁和调解)以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ADNDRC)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此外,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和美国仲裁协会也提供域名争议解决服务。

    摘自《国际商事仲裁律师实务》P136-138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内容简介:"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和国际经贸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建设工程、国际技术转让等活动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纠纷。由于中国企业和中国律师对国际仲裁不熟悉,在参与国际仲裁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因经验不足而输掉案件的情况。为了帮助中国企业和中国律师提高处理国际仲裁案件的能力,我们邀请了具有丰富国际仲裁案件处理经验的律师仲裁员编写本书,大部分作者还具有境外仲裁员的资格和经历。 《国际商事仲裁律师实务》分为八章,涵盖了从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仲裁员与仲裁庭、仲裁程序、国际仲裁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内容,比较全面地介绍了国际仲裁的主要步骤和应该关注的问题,对于律师、企业、仲裁员、仲裁机构和仲裁研究人员都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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