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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的运用与逻辑推理

    雍琦 已阅121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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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理具有从已知推未知的特点,因而有其重要的认识作用,是人们在认识客观事物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智力手段。科学史证明,许多重要的发现、发明,都是同推理的运用分不开的;即使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比如医生对患者疾病的诊断和制定治疗方案,企业管理人员对市场情况的预测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军事指挥员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推测敌方的行动意图并制定相应的计划、作出决策,等等,其中都少不了推理的运用。

    在法学领域,推理的作用尤为突出。就以司法人员对案件的裁决、判处来说,其结论都不能是随意作出的断定,都必须有得出该结论的理由、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们司法人员办案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基于这一原则而得出裁决、判处结论的过程,本身就是运用推理的过程。

    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是要运用证据来确定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这样的“确定”,当然不是简单的断定,要经历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其间,司法人员既免不了要运用逻辑推理,又要避免凭“想当然”办案,为此,就很有必要进一步认识推理在这一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懂得什么样的推理才是合理的,亦即合乎逻辑的推理,从而把握正确推理与主观主义臆测之间的界限,避免推理错误而陷入主观主义的泥坑。

    一、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逻辑推理过程

    如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活动的任务就是要查明案件事实,以确定某一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弄清犯罪者是谁。但是,案件事实不是我们可以直接感知的,更不可能因我们认识的需要而重复再现。那么,司法人员是凭借什么而获得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的呢?就是靠收集和占有证据材料,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推理来认识的。

    要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不仅必须掌握证据,而且,证据还必须确实、充分。为此办案人员就不仅要注意收集证据,而且还必须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所以,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其实也是不断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进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这一过程,贯穿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不但审判阶段存在,侦查、起诉阶段也同样存在。

    收集证据,是司法人员为了发现和取得证据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司法人员接触、认识、掌握和运用证据的过程。为了保证及时发现和取得证据,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之前,就必须在大致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经过初步的分析和思考,以确定收集证据的方向、范围以及应采取的步骤、方法等等。否则,收集证据的活动就难以展开。所以,收集证据的过程,也不但是一个艰苦细致的实践活动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分析、认识的过程。

    收集证据,目的在于用以证明案件事实,而要能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必须确实、充分。为此,对收集到的证据还必须进行审查判断,不但要审查判断证据本身的确实性、可靠性,更要判定证据的充分性,亦即判定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联系,能不能用以证明案件事实。这无疑要求司法人员要特别善于思索,要有科学的思维方法。

    为什么这样说呢?

    大家知道,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一般来说,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明显,可以直接反映出案件的事实。比如,证人陈述他目睹被告人行窃,只要这一陈述本身被证明真实可靠,就可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这样的案件事实。间接证据则不同,它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不那么明显,而且每个间接证据还只能反映出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断、某个侧面,不可能反映出案件事实的全貌。因此,要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就必须借助于逻辑推理。只有通过逻辑推理,才能把握证据同证据、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才能联结案件事实的各个片断,以认识案件的主要事实。

    摘自《法律逻辑学/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P181-182页,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内容简介:图书内容简介本书由法律逻辑学领域资深学者雍琦教授为法学专业学生量身打造、精心写就,是该学科领域的权威、经典教材。 全书编排合理、循序渐进、深入浅出,其内容主要为两大部分:一为逻辑基础知识,一为有关逻辑知识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作者在编写时,注重两部分的融会贯通,将逻辑理论性问题与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适用、法律运行以及法学研究等紧密结合,对侦查、法庭辩论等司法实务工作中的逻辑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注重例举。 本书将帮助法律入门者获得学习逻辑思维的有用方法,帮助法律工作者获得提高逻辑能力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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