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控辩平等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之功能

    冀祥德 已阅4449次

    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


    (一)死刑复核程序之定位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目前理论界和学术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主要在“核”,而非“审”,故应按行政审批的模式来设计死刑复核制度;另一种也是目前学术界主流的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司法程序,应按照司法审判程序的要求来进行制度设计。笔者认为,死刑复核程序不是行政审批程序,而是审判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

    1.死刑复核程序不应是行政审批程序

    诚然,我国当前的死刑复核程序确实带有行政程序的色彩,例如,死刑复核程序大多只书面审核有关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给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样的制度设计难以改变死刑复核程序只是法院单方面的活动的特点,辩护律师及检察机关的意见尚未能在一个有效的场合形成直接对抗。但是不能据此推定死刑复核程序是行政程序,只能说这些都是走向歧途的死刑复核程序的表面特征,而不能代表其本身应具有的性质。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司法制度确立了一系列保障法官公正审判的基本原则,例如司法独立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辩护原则、回避原则等。如果将死刑复核程序定性为行政审批程序,将会完全否定和抛弃这些原则,使一审和一审中正当程序和法律原则的贯彻变得没有任何意义。

    其次,行政审批程序无法达到死刑复核程序设定的目标。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一般是通过不公开的书面审理方式进行的。负责死刑的人民法院主要以下级法院移送的案件卷宗作为核准裁定的依据。人民法院在进行裁定的过程中,控辩双方积极参与的对抗式诉讼模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并没有得到体现。裁判者在没有控辩双方对抗辩论下秘密、书面审理案件,自己启动审核程序,自己控制审核程序,最后又由自己终结审核程序。这种行政审批式的死刑复核程序显然无法真正达到防止错杀、滥杀的目的。

    2.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特殊之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虽不属于普通程序的一个独立审级,但其性质仍然是审判程序。

    其一,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特殊程序,是对死刑案件正常审理程序的延伸,也是被判处死刑案件的被告人的诉权的进一步延伸。因此,死刑复核程序仍然是刑事纠纷解决的机制,是审判制度的一部分,当然属于审判程序。

    其二,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其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诉讼的特征是由法官居中裁判,诉讼结构是三方诉讼的结构形式,必须遵循控审分立、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的原则。因此,死刑复核程序是司法机关进行的司法活动,就应该体现上述诉讼的特征,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由控辩双方充分参与,法官亲自裁判。

    其三,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是诉讼程序系统、和谐的需要。刑事诉讼系统内部的各个阶段、各个主体以及诉讼系统内部与外部必须协调发展,才能最终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就审判程序的阶段而言,一审、二审以及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都属于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只不过死刑复核程序是针对死刑案件设立的,但是就整个死刑案件的审判来说,任何一个程序环节设立的不协调都可能导致其他程序已作出的努力最终前功尽弃。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色彩有别于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诉讼化,这影响整个审判程序的和谐进行,不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有效实现。

    其四,这是实现程序正义价值的需要。诉讼程序具有公开性、参与性、平等性、合法性、合理性、终结性的特点。但是我国行政化的死刑复核程序不具备一般诉讼程序的这些特征,也就更谈不上符合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了。

    当然由于死刑复核程序所处理的案件是死刑案件,而且其设计目标(防止错杀、滥杀)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其必然与一般的审判程序有所不同,例如,证明标准较高,量刑评议程序特殊,审理期限上的特殊,等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

    摘自《天下·控辩平等论(第二版)》P396-398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内容简介:《天下·控辩平等论(第二版)》于2008年首次出版,作为国内外研究控辩平等的首部学术专著,被誉为“填补了世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的一项空白”。《天下·控辩平等论(第二版)》自付梓十年来,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都出现一些新情形,我国也在2012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本理念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改也正在进行中,控辩平等的理念正在逐渐落实。《天下·控辩平等论(第二版)》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在深度挖掘控辩平等的理论基础和产生、演进过程的同时,对其现代内涵进行了实质性的重新解读,并以该原则为基点对控辩关系进行了体系化的重构,进而以原则为主线系统论证了刑事司法改革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问题。

    淘宝链接: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38n.10677092.0.0.11891debBm1Dtb&id=574116603615
    微店链接:https://weidian.com/item.html?itemID=2575010146

    声明:该书摘由本站扫描录入,仅供介绍图书使用,错误在所难免,引用时请与原书核对。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