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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懈怠抗辩

    李扬 已阅53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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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权利懈怠抗辩成立的要件

    所谓权利懈怠抗辩( laches defense),是指商标权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已经知道被告对其商标进行侵权使用后,没有正当理由延迟提起诉讼时,被告可以据此对抗商标权人要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权利懈怠抗辩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77年在Mclean诉Fleming案中正式确立,[2J现已成为美国商标侵权诉讼中与默示许可抗辩( acquiescence)、禁反言抗辩(estoppel) -样著名的、建立在“衡平原则帮助的是那些对自己权利时刻保持警惕而不是躺在权利身上睡觉的人”这样一条公理之上的抗辩原则。商标侵权诉讼中权利懈怠抗辩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商标权人对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存在延迟起诉事实

    延迟起诉事实基本的推定规则是:如果延迟起诉时间超过诉讼时效时间,则推定商标权人延误的时间事实成立。反之,如果商标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诉讼,则推定其延误起诉的时间事实不成立。“延迟起诉的时间通常应当从商标权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已经知道其权利主张之日开始计算。”也就是从商标权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已经知道被告侵害其商标权的事实开始计算。

    (二)商标杈人对被指控的侵权行为人延迟起诉没有正当理由

    商标权人虽存在延迟起诉事实,但具有正当理由时,被告不得援引权利懈怠抗辩。正当理由,包括协商谈判耗费、卷入其他诉讼耗费、商标注册异议、不知道被告的侵权行为,等等。

    (三)商标权人延迟起诉给被指控的侵权行为人造成损害

    美国联邦法院和知识产权界通常将商标权人延迟起诉给被指控的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分为证据损害和经济损害。证据损害包括因为商标权人延迟起诉在证据方面给被告造成的损害,比如证据丧失、证据陈旧化,证人丧失记忆力、证人死亡,等等。经济损害通常可以通过被告在商标权人延迟起诉期间对商标使用的投资以及在商标权人及时提出诉讼的情况下原来可以选择的市场营销策略来证明。通常来说,被告可以通过广告费用、市场营销费用、销售数量、销售地域、消费者对其认同度等方面的证据来支持其遭受经济损害的主张。从美国判例来看,在延迟期间,被告对商标的投资或者营业的扩大通常可以有效证明其经济损失。

    二、权利懈怠抗辩的效果

    懈怠抗辩的成立,并不意味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在美国并没有判例或者学说去讨论“懈怠抗辩是否意味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这样的问题。懈怠抗辩的效果,要解决的问题是,符合上述三要件的懈怠抗辩,是否能够阻却商标权人的禁令救济和金钱救济主张?该问题的答案因被告是否故意侵权以及救济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就金钱救济而言,不管被告是否故意侵权,懈怠抗辩一旦成功,都可以阻却商标权人的金钱救济请求。就禁令救济而言,则只有在被告非故意侵权的情况下,懈怠抗辩成功才可以阻止商标权人的临时禁令或者永久禁令请求。

    摘自《商标法基本原理/中山大学法学文丛》P198-199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7月出版。内容简介:《商标法基本原理》存在以下三个特色:一是法律解释方法上,较为彻底地贯彻了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二是研究方法上,真正实施了比较研究方法,中日商标立法和司法比较尤见特色;三是涵盖问题的广泛性上,当今商标法领域中绝大部分热点和难点问题,本书几乎都进行了研究,并且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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