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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出思维误区之路径:质疑技能之应用

    于辉 已阅47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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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据取得与审查中思维之共同症结——对单个证据之真伪不质疑或不批判

    从上述思维误区(尤其在冤假错案中)的表现来看,办案人员在思维坏习惯和懒惰的影响下,倾向于将微妙和复杂的证据证明过程归约为简单的公式——根据证据间表面形式一致作出判断,接受某个犯罪嫌疑人有罪之论断,假设每一结论完全得到充足证据的证明,即使存在证据证明力薄弱或者根本没有证据(如张氏叔侄案)的情况,也不提出质疑。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司法人员对预断案情的真假、调查方向的对错及对调取证据之真伪往往基于先入之见。该问题在诸多冤假错案中尤为明显,办案人员注重直接影响犯罪行为成立的相关证据,忽略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尤其是无罪的证据)。当有罪之证遭到质疑时,他们感到自己的判断和假设受到了攻击。当他们感到侦查假设之证立受到威胁之时,他们通常又回到幼稚的思维和情感的对抗攻击(如佘祥林案中以余母妨碍司法之名关押,对抗拒伏法不招供者采取简单粗暴的刑讯逼供),当其先入之见被质疑时,他们常常感到被冒犯,把质疑者模式化为“心胸狭隘的”和“有成见的”。

    在证据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收到侦查机关提交的案卷材料后,在没有系统地检核其有效性、否认或忽视单个证据可信度之重要性、没有寻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无罪或罪轻之证据的情况下,单凭证据链条间内在逻辑一致即非批判地接受侦查之假设,即使提出合理性怀疑,也仅就证据间存在矛盾而提出,忽视对单个证据之可信度的审查——该证据在多大程度上为真或在多大程度上为假的问题,更不会审查侦查人员如何获得犯罪嫌疑人有罪这一侦查假设的,甚至僵化而不质疑地依附教条和权威宣示。办案人员在某些利益关系复杂的案件中,完全准备被指挥和被控制,在复杂的个案审查中希冀于上级领导或专家权威给予他们正确的看法或富有洞见的判断方向。

    由此可见,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在思维层面的共同症结——不质疑,致使从诉讼之源头,证据的质量无法在质疑中接受有效的检验,侦查、控诉乃至后续的审判形成了一条无需严格质检的“证据链条”生产线。

    (二)质疑技能之合理性——证据质量之检视及证据证明之层次性

    在司法语境中,质疑作为一种探究性质疑,聚焦于案件事实真相和如何客观地引导法律人走向支持诉讼主张的证据和理由。从证据信息中识别出与法律论断相干或不相干的证据,然后检验其可靠性和来源,对明显不可信的信息来源予以排除。

    1.在证据取得中的合理性

    由于质疑具有“去熟悉化”的功能特质,有利于在侦查活动中有效阻断情感、直觉、本能和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干扰,检验和辨析有力的怀疑。办案人员应自觉隔断习以为常、理所当然的信念对自身认知的诱导,不断对支持该主张的证据和理由检省反思,不断使主观的怀疑接受客观层次的检验,并从中识别出与制约条件评价标准不符合的例外情形,予以排除或反驳。“质疑”“去熟悉化”也是向司法人员的经验思维与定势思维发起的挑战,质疑自己或他人的证据收集,对那些习以为常、理所当然的论断背后的假设中所包含的与案情不一致的点,提出合理的质疑。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将过往经验性认识一并推翻或全盘否定,而是在推理论证的基础上寻找对证据真实性、可信性提出合理性怀疑的依据。例如,刑事侦查人员先在发现碎尸箱子的公路两侧展开走访调查,但一无所获。于是办案刑警对自己当初“抛尸地点一定是犯罪行为实施地”“本地作案的可能性较大的”这一惯常性侦查假设或判断作出反省、提出质疑,并形成了下列判断:如果公路两侧的人作案或者异地作案进行抛尸,那么都会在此地发现尸体,由于在公路两侧的调查中没有得到什么结果,于是就形成了一个选言推理:或者是本地作案,或者是异地作案;不是本地作案(本地未查到线索);所以,应该是异地作案。于是将侦查范围扩展至外地,该案成功告破。与此同时,质疑有利于对侦查假设之正确性提出合理性怀疑。

    2.在证据审查中的合理性

    之所以忽略对单个证据的质疑与检省,除了受限于主动调取证据的客观障碍,以及简化工作任务量的考虑外,证据审查更多地倾向于这样一种思维逻辑:能够形成证据间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其内部的证据必然为真,即建立于科学证据观的基础上。但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在冤假错案中,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往往基于形式真实的办案导向,非法证据往往经由“证据转化”的方式乔装为合法形式融人证据链条,侦查机关通过“情况说明”进一步巩固其证据能力(如念斌案证据造假).即使确有非法证据被勉强排除,尚存证据链条的整体评价作用,很难对事实认定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对证据的真伪及可信程度应该在批判与质疑中接受检验,而检验方式既要在形式上把握证据推理的逻辑一致性、融贯性,也要从实质层面针对每个证据本身的真伪提出质疑。由于每一种证据论式都有自身的制约条件,针对某类证据论式的制约条件,提出相关的批判性问题。如果原论证者(侦查人员)对批判性问题作出恰当的回答,就等于排除了影响或可能反驳该论证的种种例外因素,满足了该论证得到合理结论的制约条件。由此可见,单个证据在批判与回应的对话剖面中接受客观层次的检验,并从中识别出与证据假说不符合的例外情形,予以排除或反驳。不仅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这种检验,在整个诉讼时序上,各类证据的真伪及其可信度也应该在质疑中,接受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层层把关,这种质疑的深度及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应呈现出递进性,只有如此,才使源头之证据(尤其是“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在逐级“爬坡”过程中,逐一被淘汰,不致因“纳伪”而酿成冤假错案。

    摘自《案件事实论证:一种批判性思维的研究进路》P081-083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内容简介:《案件事实论证:一种批判性思维的研究进路》凸显了法律论辩特别是案件事实论证中批判性思维这一主线,选取案件事实的证明或辩护这类疑难案件素材,以提出质疑(提问或怀疑)—呈现替代选择(多元意见)—形成判断(选择)为基本架构,分析案件事实论证过程中主体所需要的批判性质疑、构想替代选择和形成判断的意识和技能,全面引入“论证型式”结构分析法和“批判性问题”评估法,将法律论辩的宏观理论具体化为法律论辩的策略、方法和技巧,不仅有重要的教学法意义,也有不可忽视的实务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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