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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郭春宏 已阅109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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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解读

    一、股权转让的意义

    l.股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

    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股权转让的主要特征有:

    (1)股权转让是一种合同行为

    股东转让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其核心在于意思自治,其标的就是公司股份(权)。

    (2)股权转让是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除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应履行法定程序,故股权转让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3)股权转让既不改变公司的法人资格,也不改变公司资本数额

    转让方并不从公司直接取回股本,而是从受让方取得转让款。因此,股权转让不会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而仅仅发生公司股份(权)持有者的变更,公司本身法人资格没有任何改变。

    2.股权转让的意义

    按照资本充实原则,公司仍然继续存在时,股东不能从公司直接取回自己的股本,而只能通过转让自己股权的方式予以收回。可见,股权转让是资本市场得以建立的基础。

    二、股权转让的原则

    1.内部自由转让

    所谓内部转让是指股东内部之间进行转让。我国《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易言之,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

    2.外部转让适度限制

    所谓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向现有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人合性,比较强调维持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如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外部人,就容易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此,股权外部转让应受到限制。我国《公司法》第7l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易言之,外部转让原则上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是指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亦即优先受让的权利。《公司法》第7l条第3款确认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利,并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法: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既保护了出让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保护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持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

    四、股权转让的程序

    1.股权内部转让的程序

    由于股权内部转让实行自由转让原则,故股权内部转让的程序比较简便,主要是:(l)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进行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即依照《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办理股东名册等相关变更手续;(3)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等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外部转让的程序

    由于对股权外部转让进行一定限制,股权外部转让的程序比较严格,《公司法》规定的转让程序主要有:

    (1)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其他股东答复是否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是否同意;逾期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其他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与外部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与内部受让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5)进行公司内部股东变登记

    即依照《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等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又称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股东退股权,是指当股东会作出严重影响股东利益的决议时,对该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自己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公司作为一个团体组织,其意思决定往往以资本多数决方式形成。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小股东的意志往往得不到体现,其投资预期利益有可能因为股东会决议而受到突然影响,但有限公司的股权因无公开市场难以实现有价值的退出。为平衡大、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确认了股东的退股权,并规定了股东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三类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摘自《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与疑难释解(修订版)》P124-127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8月出版。内容简介:《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与疑难释解(修订版)》对章程每一条款如何设计进行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释解,重在指引读者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个性化的、贴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章程。《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与疑难释解(修订版)》主体部分包括“条款解读”、“条款设计”、“疑难释解”三大内容,对如何进行章程设计、其自治空间多大,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提供相应条款范例,针对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示范性。通过个性化的公司章程设定,可规避可能出现的公司纠纷和矛盾,通过章程制约和减少公司经营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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