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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八公司与心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魏建平 已阅60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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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1×年××月××日心济公司(甲方)与七八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市××区××路×××号×××层心济公司总部办公室办公区室内装饰施工,建筑面积××××平方米。承包的范围有装修设计图纸范围内的装饰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工程;吊顶工程及水电安装工程、门及门五金装置工程等及附随的场地清理等工作。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是××天,自201×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合同价××万元,履行中可以调整。合同签订之日后××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201×年××月××日,心济公司向七八公司发送了主题为“装饰施工合同(保险用)”的邮件,七八公司表示无异议。201×年××月××日,心济公司向七八公司发邮件,内容是:“×工,请通知相关人员不要进行施工,我们将尽快就此事进一步与贵司沟通。”201×年××月××日心济公司再次发通知给×工,要求终止对××市××区××路×××号×××层心济公司总部办公室办公区室的装修施工,严禁任何未被授权人员进入该楼层。

    后七八公司要求心济公司按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心济公司拒绝支付,七八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判决】

    原告七八公司与被告心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自201×年××月××日起,以××,×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被告支付停工损失××××××元及违约金××××××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市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公司位于××市××区××路×××号×××层的心济公司总部办公区进行室内装饰施工,工程范围为装修实际图纸范围内的装饰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工程、墙面工程、吊顶工程以及水电安装工程、门及门五金装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被告应于合同签署之日后十天内向原告预付××%工程款。合同签署后,原告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按约于201×年××月××日进场施工。之后,被告于××月××日强行通知原告停工,擅自安排其他人员强行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并导致多次报警。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约定工程款的××%。

    心济公司辩称,本案施工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并未达成合意,该合同是为了办理保险而做的。原告并未对涉案工程施工,被告委托案外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之前原、被告间有一个设计合同纠纷的案件,判决书查明,设计图纸在201×年××月××日交付给被告,原告在未拿到施工图纸的情况下,不可能进行施工。被告提交的一份证据显示,施工时段原告在本市××街道老年修缮中心有一个工程,项目负责人与本案所涉工程为同一人,原告不存在施工的事实,也没有所谓的损失。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年××月××日,心济公司(甲方)与七八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市××区××路×××号×××层心济公司总部办公区室内装饰施工,建筑面积××××,××平方米。承包范围是装修设计图纸范围内的装饰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工程、墙面工程、吊顶工程以及水电安装工程、门及门五金装置工程等及附随的场地清理等工作。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约定工期为××日,自乙方进场之日起计算,乙方接到甲方书面进场通知后组织进场施工。合同价款金额为××万元整,履行中可调整。合同签订后10天内,甲方预付本合同价款的××%;工程结算完毕且乙方就结算全部金额开具发票后××天内,甲方付至结算价的××%;质保金为工程结算价的×%,待质保期满后支付。甲方应在进场前7天,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说明×套。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工程图纸、施工说明、组织计划、进度计划等组织施工,如有变更,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开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区域地下水、气管道、电缆管线布置图及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隐蔽工程布置图,并进行现场交底,交底应经双方确认并形成书面文件。乙方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事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超过7天的,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若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每延误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银行同期同种基准贷款利率付给乙方滞纳金。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同年××月××日,七八公司取得××国际大厦物业管理处签发的《施工许可证》,载明开工日期为201×年××月××日、完工日期为201×年×月××日、装修承建商(代表×××)、业主/租户(代表×××)。系争工程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办理保险,保险金额××万元。

    审理中,心济公司提供了201 x年××月××日心济公司×××(邮箱地址×××××××@×××××.com)发给×××(邮箱地址××××××××@ qq. com)的邮件,主题为“装饰施工合同(保险用)”,内容为“敬启者:这是给保险公司用的合同,用正式的合同改的,改成固定总价合同,两位是否有异议?”当日,×××回复邮件,“无异议,请安排打印盖章,我司尽快办理相关保险”。

    201×年××月××日,心济公司×××发主题为“报价”的邮件给七八公司×××:“×工:报价中除了空调和消防是暂定价、窗帘没有报价在内之外,还有什么是暂定的或者不在内的?”当日七八公司×××回复:“空调、消防是暂定价,活动家具、窗帘不含在报价中,安防监控系统未含在报价中,门禁机考勤不包含,详细的内容我要和我们预算碰一下再给你。”201×年××月××日,七八公司×××给心济公司×××发主题为“关于设计汇报事宜”的邮件:“×小姐:为推进项目进度,确保贵司如期入驻办公,关于贵司中城大厦写字楼装饰工程,计划于下周安排最终设计汇报,因涉及最终设计效果以及相关施工界面需告知贵司领导决策,请贵司领导拨冗参加。建议安排在下周一、二。施工合同亦请尽快审核。×××。”

    审理中,七八公司也提供了201×年××月××日心济公司×××发给七八公司×××的邮件,主题为“施工”,内容:“×工:请通知相关人员不要进行施工,我们将尽快就此事进一步与贵司沟通。如有疑问请及时告知。顺祝商祺。”

    201×年××月××日,心济公司×××再次发主题为“通知”邮件给七八公司×××,内容为:“×工:我司曾于201×年××月××日通知贵司停止施工,并将人员和材料等都从现场撤出来,贵司当时表示同意,但实际上贵司的物品一直滞留在现场未撤出。今天(201×年××月××日)早上11时以后,贵司三名工作人员到现场以封锁消防门的方式阻碍我司向现场运送材料。我司在此再次通知贵司,终止对中城国际大厦27层的装修施工。我司享有该楼层的使用权,我司禁止任何非被授权人员进入该楼层。贵司在现场遗留的物品因为贵司不愿意取回,我司今日已安排人员全部运送到位于××的一个仓库,贵司仍需要的,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司(因之前已有告知,故本邮件中不赘述)。如贵司人员再次到我司现场的,我司将要求物业清场。如影响我司施工的,我司将要求贵司赔偿我司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租和物业管理费。贵司今天对我司施工的影响,我司将保留向贵司追究的权利。我司希望贵司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与我司协商处理后续事宜。望贵司权衡利弊,慎重行事。”

    另查明:案外人××事务所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心济公司支付本市××路×××号××国际大厦××层的××总部办公区室内装饰设计费××××××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201×年××月中旬,心济公司与××事务所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合同一份(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事务所为心济公司总部进行室内设计,总设计费××××××元。

    201×年××月××日,××事务所设计师×××向心济公司×××发送了心济公司效果图的三套方案。

    同日,心济公司×××回复选方案一。

    201×年××月××日,七八公司×××向心济公司×××发送邮件,要求就办公室设计事宜向心济公司汇报。

    201×年××月××日,七八公司×××再次向心济公司×××发送了邮件,要求就办公室设计事宜向心济公司汇报。

    201x年××月××日,七八公司×××向心济公司×××发送了邮件,将“××国际消防喷林全”及“补××层暖通”两个附件发送给了心济公司。

    201×年××月××日,七八公司×××向心济公司×××发送了邮件,将“效果图”“××层施工图”“××层暖通”三个附件发送给了心济公司。

    201×年××月××日,七八公司×××向心济公司×××发送了邮件,催讨第二笔设计费。

    201×年××月××日,××事务所将设计图纸、光盘等文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了心济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事务所按约履行了设计义务,设计合同已履行完毕,心济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应按约支付全部设计费。

    据此判决:心济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支付××事务所设计费××××××元并承担该款自201×年×月××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审判决后,心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定双方签订设计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事务所已按约完成了设计任务,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折价补偿。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保险单、双方提供的电子邮件、(××××)×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施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的争议点,双方分别陈述和举证如下:

    (1)七八公司称进场时间为201×年××月××日,但没有收到心济公司书面的进场通知。心济公司称七八公司擅自进场,从没有发过进场通知。

    (2)七八公司提供办理12张临时出入证的工本费发票、押金收据及伍××、刘××、方××、关××等人的施工出入证。心济公司认为发票和出入证仅能证明办证,不能证明这些人实际施工,且方××是同一时期附近地段另一项目的施工负责人,不可能一人负责两个项目。

    (3)七八公司提供了施工合同报价汇总表、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等,心济公司认为这些表系七八公司单方制作,不予认可。

    (4)七八公司与心济公司一致确认心济公司并未就该施工项目付过合同价款。

    (5)七八公司对其主张的××%工程款的具体已施工内容未能举证、列明细。

    本院认为,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七八公司要求心济公司支付工程款所依据的事实是七八公司实际履行了双方施工合同的内容,七八公司就合同的实际履行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施工合同签订于201×年××月××日,合同约定工期××日,乙方接到甲方书面进场通知后组织进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预付本合同价款的××%;开工前应进行现场交底,交底应经双方确认并形成书面文件。

    然而,七八公司对于书面进场通知、开工前现场交底书面文件、支付首期工程款等履行施工合同的重要事项均未能举证,更未能提供一般施工合同必备的经双方确认的报价、预算明细。

    第一部分,根据已生效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纠纷)查明的事实:(1)×××的身份为××事务所设计师;(2)201×年××月××日×××向心济公司发送三套设计方案,同年××月××日至××月××日期间,×××与心济公司×××多次发邮件商讨设计事宜,并催讨第二笔设计费;(3)201×年××月××日,××事务所将设计图纸、光盘等文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了心济公司。

    第二部分,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提供的×××与×××互发邮件亦可知:(1)双方互发邮件的日期为201×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2)201×年××月××日,心济公司×××发给七八公司×××的主题为“施工”邮件,首次提出“相关人员不要进行施工”;(3)201×年××月××日,心济公司×××再次发主题为“通知”的邮件给七八公司×××,要求终止对××国际大厦××的装修施工,严禁任何未被授权人员进入该楼层。

    上述事实经对比后不难得出:原告主张的施工合同履行期间与设计合同纠纷中××事务所设计师×××与×××沟通设计事宜的时间段完全重叠,×××是××事务所的设计师,尽管七八公司亦认为×××为其公司代表,但设计的同时进行施工显然有违常理。201×年××月××日当天,××事务所将设计图纸、光盘等邮寄给心济公司,而心济公司发通知给×××禁止施工,故本院认为×××之前邮件中“相关人员不要进行施工”所指向的是××事务所的设计人员。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然成立并生效,但并未实际履行。

    既然××事务所(×××代表)已就设计合同向心济公司主张并得到应有报酬,七八公司(×××代表)再就同一时间段的未能举证的施工工程量向心济公司主张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七八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七八公司负担。

    摘自《辩论智慧:民商事诉讼中的法与情》P83-88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7月出版。内容简介:《辩论智慧:民商事诉讼中的法与情》收录27个民商事诉讼案例,从【案情介绍】【法院判决】【法与情】几个方面透视分析,结合魏建平律师代理民商事案件诉讼经验积累的一些理论、实务成书。《辩论智慧:民商事诉讼中的法与情》的主要的特点:案例真实、分析提炼独特,对民商事诉讼相关法律解读深刻,对民商事案件有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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