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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红”虽火,也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李涛 已阅76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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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从何时开始,一大批“网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借助各种视频网站的力量,以网络直播等传播形式轰炸着网民的眼球。“网红”传播热度持续走高,影响力越发凸显,影响着网民大众的思想和行为。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部分“网红”为吸引粉丝、获取利益,不惜挑战社会公德底线,甚至以身试法,值得充分关注。

    案情回顾

    案例16:五少年为赚积分自导自演街头霸王

    四川某市张某等五名少年,为了在视频网站上增加自己的账号积分,赚取网友点击率,竟然突发奇想,自编自导了一场现实版“街头霸王”。

    这天凌晨,张某等人手持砍刀,在学校附近路段进行模仿追砍,假装互相打斗,并打砸公交车站台灯箱玻璃等设备,持刀砍划损毁路边机动车辆。他们安排专人在一旁录制视频,并上传到某视频网站。果不其然,该视频点击率飙升,张某等人账号积分暴涨,如愿以偿成了“网红”。

    接到群众110报警后,警方迅速出警将张某等人抓获。经查,张某等人中,最大的17岁,最小的14岁。后张某等三名已满16周岁的被告人被法院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17:摩托车发烧友为当“网红”上演马路飙车

    广州的刘某是摩托车发烧友。因为广州已经“禁摩”,所以刘某只能趁着晚上夜深人静的时候飙车过瘾。这天刘某突发奇想,在摩托车头安装视频摄像头,一路摄录下和同伴马路狂飙、相互超车的镜头,多次让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紧急刹车,险象环生。

    刘某将该视频上传到某知名社交网站,结果被广泛转载,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引发众多网友围观,刘某就这样在不经意间成了“网红”。该视频引起公安网监部门的注意,公安民警依法将刘某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在道路上多次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刘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案说法

    “网红”行为必须遵纪守法

    所谓“网红”是“网络红人”的简称,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某个事件或某个行为在虚拟网络上被网民关注而走红的人。“网红”走红的方式千奇百怪,五花八门,但走红的原因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契合了网民们的猎奇心理,受到网络世界的追捧。由此可见,“网红”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网络媒介环境下,“网红”自身、传统媒体以及受众心理需求等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在案例16中,张某等人为了成为“网红”,赚取视频网站的积分和点击率,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采取假装互殴、毁坏公共财物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假装打斗只要没有产生人身伤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但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依法构成毁坏公共财物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想成为“网红”虽然属于个人思想意志,但为了成为“网红”而实施的具体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案例16中,张某等人中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如果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毁坏财物,并不能适用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能有所作为,我国《刑法》第17条同时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案例17中,刘某采取的飙车行为也触碰了法律红线。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刘某伙同他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飙车竞速,属于典型的追逐竞驶,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

    摘自《做自己的法律顾问2》P048-050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8月出版。内容简介:"本书从职场、旅游消费、校园安全、婚姻生活、家庭纠纷、侵权风险、反腐反贪等方面着手,结合社会热点,用深刻剖析真实案例的方式,向公民讲述生活背后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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