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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馅饼”还是“陷阱”?

    彭冰 已阅41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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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团购理财”中的法律问题

    莫壮弥*

    摘要

    现今,不断涌现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总吸引着投资者的目光。然而,作为投资者,对这些创新模式应有足够清晰的了解,看到其带来美味“馅饼”的同时,更应考虑其背后的隐性风险和巨大“陷阱”,“团购理财”正是如此。第三方平台以代购形式吸收公众投资者的资金后,再以个人名义从银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借助监管的灰色地带规避银行投资门槛、面签要求和代销禁令。诚然,这些代购平台为突破银行理财产品的“孤岛效应”提供了一条可能的可取之道,但如果它们不及时改变极易违法违规的经营模式,或监管者继续消极地放任不管,可能导致多种乱象出现,投资者的利益也将难以得到保护。

    关键词

    团购理财 运作模式 控制风险 监管思路

    如今,团购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团购美食、电影票、家居用品已屡见不鲜。团购理财产品也顺势出现并一度火爆。与投资者的热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银行从业者与监管者一齐泼下的冷水:他们或是急于与那些提供团购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撇清关系,或是指出这种团购行为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投资者一旦踏入将可能承担很大的风险。那么,团购理财是否真的会带来巨大风险?为什么监管者持反对态度却又不对第三方平台喊停?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做进一步分析。

    一、“团购理财”的兴起

    长期以来,投资理财一直是人们保值增值财富的最佳选择之一,银行理财产品因风险低、收益稳定而广受青睐。传统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该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人们首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首先,要去该银行网点开通挂钩理财账户的银行卡;其次,依据银监会2011年5号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还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银行会根据评估结果推荐合适的理财产品。投资门槛为5万元,依据该《管理办法》,即使是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也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力增强,网上开始出现提供“团购理财”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声称只需投入1元就可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而且支持跨行购买,因此吸引了大量被5万元门槛阻拦或没有时间、精力去银行网点的中小投资者。在这些第三方平台中,“多盈理财”(以下简称多盈网)是较为热门的平台之一,下文将以它为例,简要分析团购理财的运作模式。

    (一)购买流程

    在多盈网中选择“银行理财通”,可以看见网页中列出了数千条银行理财产品的记录。除了少数几款1元起购、由多盈网补贴收益的适用于新手的理财产品,如兴业银行发行的“现金宝1号”,经补贴其预期年收益率为8%,其余大量理财产品仍为5万元或10万元起购,预期年收益也与银行官网中公布的相同。通过这个平台,人们只需注册一个虚拟账号即可跨行选购银行理财产品。首先通过绑定手机号来注册一个多盈网账号;注册成功后,通过借记卡向该账号充值,无手续费;充值任意金额开通支付功能,该借记卡与账号绑定。至此,用户可以任意选购多盈网上的银行理财产品,在确认支付之前会看见一份《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在协议中,用户是委托方,受托方是团盈(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团盈公司)——多盈网是该公司拥有和运营的一个网络平台。其中明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购买甲方指定的理财产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购买其选定的理财产品;当针对相同的理财产品,乙方同时接受他人委托时,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将甲方的购买份额与他人的购买份额合并后以乙方自己的名义进行购买”。用户确认支付后该《委托协议》生效,进入支付页面,用户可以使用平台账号的余额支付,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支付成功后取得交易回执。产品到期后,本金及收益将自动返还到用户在多盈网开设的账号里,进而完成了购买、收益全过程。

    (二)运作模式

    可见,若不计少量的新手产品,多盈网自称的“团购”模式事实上称为“代购”更妥当。依据《委托协议》,用户委托第三方平台运营者作为受托人,用受托人的名义以“多对一”的模式去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本质上为隐名代理关系。这种隐名代理虽未被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但《合同法》第402、403条对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法律效果进行了规定。依据该规定,银行对于代理关系不知情的,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只约束银行和受托人。开户、做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进行转账操作的均为受托人,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后,本金与收益进入受托人账户,再由受托人依约定或投资比例分配给多盈网用户们。这种运作模式与银监会明令禁止的“代销”不太相同,严格意义上,应属于监管的灰色地带。

    二、“团购理财”是陷阱吗?

    (一)银行控制风险的途径

    银行理财产品与存款是截然不同的,已施行的《存款保险条例》也体现了这一点,理财产品购买者的债权不在保险之列。如今,各银行越来越倾向于发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这些产品在到期兑付时虽然大部分都实现了保本,但不能确保未来不会发生意外。因此,作为监管者,银监会对银行销售理财产品长期持谨慎且保守的态度。上文提及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银行销售人员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时应充分、如实揭示投资风险,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同时要求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销售人员有义务主动引导客户购买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在销售人员对产品的风险、收益及相关特性进行解释,也充分揭示银行与客户双方的权利义务之后,客户自主决策,并通过签字确认自己确已完全了解产品特点。随后,银行将交易信息录入电脑,交易单据打印出来后,客户再次签字确认交易信息正确,如确认产品代码、交易金额等。只要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符合这一流程,经客户签字确认,则客户不可再以银行销售过程中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为由进行投诉或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理财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即使是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也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自2005年商业银行开办理财业务至2012年1月1日该《管理办法》施行期间,确实存在起购金额小于5万元的银行理财产品,如光大银行发行的“阳光理财A+计划”,1000元起购,被评为2005年度最受欢迎理财产品。…然而,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和经济海啸让监管者深刻认识到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必要性。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结构日益复杂后,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而这种承受能力的重要体现之一即经济实力。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而监管者将银行理财定位为高端投资,最低投资门槛规定为5万元,一方面银行可以通过这个分级门槛来筛选风险承受能力更高的客户,另一方面是因为高净值客户为银行带来的利润远大于普通小客户,投资门槛过低会导致银行服务成本的增加。不可否认,这一门槛也体现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嫌贫爱富”的一面。

    摘自《法律与新金融(2016年第1辑)》P021-025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4月出版。内容简介:图书内容简介"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金融的商业业态也在发生变化,变得更为精准、更为普惠、更为智能,出现了所谓“金融科技”(FinTech)的概念。金融业态的变化,对相关的金融法律提出了挑战:新金融是否意味着我们也需要新的金融法律?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多年来专注于金融法相关领域的研究,自2016年开始设立专门的新金融课题组,持续追踪和研究金融领域的新发展及其对法律提出的挑战。《法律与新金融》即为此项研究的成果展现,以后将每年出版两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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