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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姝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吴英姿 已阅41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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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述】

    再审申请人应姝琳因房屋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法院(2014)赣立终字第4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妹琳在向一审法院起诉时诉称同类地段其他拆迁户的补偿标准明显高于自己;其被强拆损坏了几代人财产,均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且经一审法院查明,其诉称的被损坏的家庭财产和房屋均属应姝琳父母的财产,被损坏的房屋也已和上饶市茶圣路改造项目部就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因此,应姝琳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关键问题】

    应姝琳的起诉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

    【简要评论】

    起诉要件并非实体判决要件,只要当事人的起诉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就应当立案受理,起诉时法院不应当要求原告提交足以胜诉的证据等非法定事项。

    关于应姝琳的起诉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妹琳在起诉状中列明了上饶市茶圣路改造项目部等明确的被告,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供了一定的证据材料,包括其所签署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本案初步证据已表明应姝琳与讼争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纠纷以及因该协议履行而产生的房屋和财产返还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姝琳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四项条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立案受理。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取决于法院经过实体审理后对诉争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情况。法院在立案审查时,不应在《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之外,自行增加立案受理条件,要求原告提供足以胜诉的证据,也不应在立案阶段对原告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判断。

    【核心知识】

    起诉条件与审查受理程序。

    摘自《民事诉讼法入门笔记》P197-198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内容简介:《民事诉讼法入门笔记》以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与制度运作为基本架构,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兼顾其他重要司法解释,在确保完整体现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等法科学习必须掌握的知识点、系统勾勒出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结构的前提下,通过精心挑选典型案例(事例),推荐权威教材、建议扩展阅读资料、链接司法考试真题等方式,反映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前沿动态,提供实践教学素材和进一步学习研究的线索,满足不同层次教与学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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