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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伤害改过失致人重伤

    胡云红 已阅56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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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概况

    案号:(2015)南刑初字第0120号

    案由:故意伤害改过失致人重伤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

    辩护人:徐军律师

    审判长:陈利;审判员:苏晏;代理审判员:潘佳

    人民陪审员:徐仲良、杨士烟、詹鲁、袁敏玉

    (二)控辩意见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某于2014年9月26日晚,因故至本市无锡市扬名街道梁中村社区丁巷1 13号被害人吴某的租住处,用手击打吴某面部,致吴某左眼球破裂。经无锡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申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如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申某对被指控的故意伤害罪行未提出异议,辩解自己不是去击打被害人的面部,只是为了指责被害人,用食指点了被害人的额头不小心伤到眼睛。

    辩护人徐军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性质有异议,提出被告人申某应负过失的罪过责任,理由如下:作为成年人的认知能力,用手近距离指点对方额头,并不会造成眼睛受伤;本案没有其他证据直接证明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时,根据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定过失犯罪符合刑法的精神。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申某应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三)陪审员参审过程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无锡市南长区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2名法官+1名陪审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评议时,1名陪审员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造成重伤的结果是过失的。而主审法官及刑庭庭务会讨论意见均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是正确的。为此,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为此,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决定本案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从陪审员库中随机选出4名陪审员,与3名法官组成了七人制大合议庭。这是南长法院乃至无锡地区基层法院首次适用七人制大合议庭审理刑事案件。

    当初适用3+4合议庭的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一是本案是故意还是过失?法律适用问题有争议,法官的人数要达到3人,以便于表决后能形成定案意见;二是本案对于事实认定问题是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进行表决的,此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邻居关系,为了更能体现民意,陪审员的人数应多于法官人数。最后选择了3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并且指派一名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

    4名陪审员均是从无锡市南长区法院陪审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2名来自不同的企业、1名是学校教师、1名是社区工作人员,二男二女,分别来自各行各业,具有民众代表性,能够代表民意。

    组成大合议庭后,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对于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由审判长指导法官进行分离,将犯罪构成的诸多要素分解成若干事实认定要素,包括事情的起因、行为人找被害人的目的、使用什么方式的行为、打人的心态、追求什么程度的后果、以平常人的阅历,行为人是否知道会引起被害人眼睛失明等等,以利于能够更好地指导陪审员对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

    二是庭前组织陪审员进行阅卷,进行了必要的指导,主要是梳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分析案件需要审查的要点,释明刑法关于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重伤的相关法律规范、刑诉法对于刑事案件举证责任方面的规定、陪审员司法礼仪注意事项等规定。在指导过程中,法官均没有发表自己的观点,也要求陪审员先不要急于表态,等庭审后再议。

    三是在庭审中,4名陪审员积极参与了法庭调查,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较有针对性的法庭讯问,诸如当时屋子的环境、被告人有无留指甲、灯光是否灰暗、被害人有无躲闪等。

    四是在评议环节,按照无锡市南长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先由陪审员就事实发表意见,避免法官先人为主而影响陪审员的判断,并且陪审员对其结论性意见需充分阐述分析的过程和理由;对法律适用及量刑,则由法官进行讨论确定,但人民陪审员仍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评议时,4名陪审员对案件事实首先发表意见,针对被告人是否存在故意戳伤被害人眼睛的行为这一控辩双方的事实争议焦点,各位参审的陪审员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结合各自的日常生活经验、事发时的前因后果、行为人心态等表达了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意见。陪审员一致认为被告人并非故意戳伤被害人眼睛,而是在点戳被害人额头给予警告时因被害人挣脱而导致了伤害结果,一致认为此案被告人的行为系过失,而3名法官中则有2名认为被告人明知对被害人的面部进行点戳的行为会造成眼睛伤害的结果发生,却予以放任,过后又不问不管,一走了之,系间接故意行为,最后7人合议庭按照2:5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定被告人申某的行为是在点戳被害人额头给予警告时因被害人挣脱而导致了伤害结果。之后,3名法官立于合议庭已经认定事实这一基础上,在法律适用上各自发表意见,最终一致认定被告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五是评议后法,并依法宣告缓刑。此案虽然改变了公诉机关的定性,按原来的规定需要递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因为无锡市南长区法院系全国性试点单位,为了鼓励、尊重陪审员发表意见,此案把审判权完全还于合议庭,由合议庭直接定案。该案当庭判决后,控辩双方均未抗诉或上诉,案件业已生效。此案的庭审过程通过“江苏法院网”全程网络直播。《人民法院报》《江苏法制报》《无锡日报》以及江苏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纷纷报道,肯定了这一成果。

    这是一起普通民众与职业法官共同审理的案件,此案的审结促进了民意融入司法裁判,搭建了司法与民意沟通的桥梁。同时,人民陪审员代表普通民众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对于裁判结果形成的全过程知悉且亲身参与,这是司法裁判向普通民众公开的最直接、最深入和最全面的方式,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摘自《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审判指引》P48-52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内容简介:审判中心主义强调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审前各诉讼阶段应为审判阶段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承认审判中心主义,就要求必须发挥庭审程序的决定性作用。庭审阶段是整个诉讼过程中矛盾最为集中、争辩最为激烈的诉讼阶段,应当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公正裁判起到实质作用,真正做到“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使审判重心重新回归庭审程序,摒弃庭审虚置化,实现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要求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中推行的陪审实质化要求相契合。因此,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如何区分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发挥人民陪审员运用自身生活常识和社会经验之优势,对案件事实问题作出判断成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本书以北京市和陕西省的人民陪审制度运行现状为样本,试图发现该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以实证研究的角度,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陪审制度的功能定位和价值取向、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法官与陪审员的权力配置以及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程序保障机制与履职保障机制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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