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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暴力讨债”拘禁他人,是否构成绑架罪?赌博“设局”,仅构成赌博罪吗?

    张玉鹏 已阅106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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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况】

    2014年12月,某县26岁的无业青年刘某因无聊便参与赌博。经常赌博的几个赌徒赌技较高,他们先让刘某赢钱,诱使其陷入后,3人多次合伙设局“捉弄”刘某。最终,“赢取”刘某6万余元和一辆高档摩托车。

    刘某发觉后,要毁赌债、退出被拒,后以’报案相威胁。放高利贷的王某不管两方争执催要自己的账。可是,刘某自己并没有钱,但刘某家里搞蔬菜批发生意还挣了些钱。当催还高利贷未果后,一天中午,王某便雇人将刘某绑架到该市南塬上一户人家,将刘某五花大绑、拳打脚踢后,逼其给母亲打电话让交7万元赎人,不交钱或者报案,要砍去刘某的一只手。

    刘某父亲赶紧找在公安局的战友报案,该县刑警队以绑架罪受理查究。

    【评析】

    一、本案公安机关在执法、刑事司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王某“暴力讨债”行为以绑架罪受案错误

    一方面,王某“暴力讨债”构成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人质的犯罪行为。其特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变出一定财物,以财物赎人等行为。其侵犯的客体包括人身自由、健康、生命权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暴力讨债”引起的“人质型”案件,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十分相似,但目的不同。索财型的绑架罪是凭空索他人财产,“暴力讨债”中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只是逼还债务(包括非法债务)的手段,从而达到“以钱赎人”的目的,并无非法占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索财型的绑架罪所“绑”之人纯属无辜之人,“暴力讨债”的非法拘禁罪所“绑架”之人多为过错之人,如欠债者(包括非法债务欠债者)。因此,《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刑。

    所以,本案王某的“暴力讨债”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另一方面,王某提供给赌徒赌资直接助其赌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信、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答,此种行为属于片面共犯。一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主观上存在沟通故意的前提。二是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信、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非可有可无。

    本案放高利贷的王某,不是无偿提供给赌博人员资金,而是出借资金,应当属于这里的直接提供资金帮助赌博人员,对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起到直接促进作用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二)本案3名赌博人员涉嫌赌博罪和诈骗罪

    第一.3名赌博人员赌博数额较大,构成赌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等行为,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

    第二,3名赌博人员在赌博时,用骗人伎俩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本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通过赌博作弊的方式,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赌博为欺诈手段,使被害人自以为输钱,从而自愿交出钱财,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时就构成诈骗罪。

    本案3名赌博人员通过诈赌方式骗取参赌者刘某钱财的行为,属于诈骗。赌博诈骗,就是形似赌博而实为诈骗的行为。赌博输赢原本具有偶然性,但行为人不遵守规则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用诈术获胜,赌博只是幌子,骗取钱财是必然结果。没有诈骗行为,刘某则不可能产生错误认识,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财产。

    所以.3名赌博人员,构成诈骗罪。

    (三)本案刘某涉嫌赌博罪

    刘某参与赌博,且赌博数额较大,涉嫌赌博罪。

    (四)若行为人索取明显超出债务数额的财物,则构成绑架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明显超出债务数额的财物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符合绑架罪构成要件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对本案的处理建议

    本案应以赌博罪、诈骗罪和非法拘禁罪分别立案追究相关人员刑亭责任。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3日法释[2000]19号发布 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11日法释[2005]3号发布 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第4条。

    摘自《警察常见执法过错100例》P333-335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内容简介:《警察常见执法过错100例》为一线执法民警结合真实案例针对警察在执法中常见的问题编写,兼具理论分析和实务解答,实用性较强,可作为律师、公安民警的办案借鉴和普通群众的维权参考。案例有实践,有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一 适用公安民警:工作借鉴,办案借鉴;警务督察参考,执法考评参考。二 人民群众阅读:普及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参考。三 大中专师生:学习参考,解决实际问题参考。四 律师办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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