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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责任的范围与豁免

    张仲侠 已阅74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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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判责任的范围

    由裁判者负责是中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让审理者裁判,在赋予合议庭依法独立审判权的同时,必须严格责任制,并抓好监督落实。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审判责任进行不同类型的划分。

    根据承担责任依据的不同,审判责任可以分为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刑法》《法官法》《国家赔偿法》均规定了法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法官追究纪律责任则主要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

    根据责任主体和内容的不同,审判责任可以分为违法审判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违法审判责任是法官对其违法审判行为应当承担的审判责任。监督管理责任是指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法官职业化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未到位的条件下,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还是必不可少的。但需要明确的是,院庭长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同样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第一,其对该案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第二,必须要求其如上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了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行为;第三,同样要求主观过错,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第四,造成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主观过错的不同,审判责任可以分为故意责任和过失责任。故意责任,是指明知自己行为违法而有意为之。根据《意见》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二十六条的规定,故意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类:利用审判权或因履行审判职务的便利在审理案件中贪污受贿的行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枉法裁判行为;故意违反诉讼法规定的违法审判行为。例如,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等;故意违反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司法决策方式的违法审判行为;故意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内部制度等办案纪律要求的违法审判行为。

    过失责任,则是指法官应当预见自己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的行为会造成错案及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例如,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值得注意的有三点。一是基于司法本身的制度风险和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对司法裁判错误要有一定容忍度,必须是重大过失方可追责,轻微或者一般过失不宜追责。重大过失的判断应当结合法官职责、注意义务的违反程度、不作为的具体情况、对裁判错误及严重后果的直接原因力、裁判结果本身等因素综合考虑。二是对于故意违法审判的并不要求必须导致不良后果,但是对于因过失违反法定程序、法律规定的违法审判行为追责,需要造成裁判错误和严重后果。三是这里的严重后果,包括导致当事人自杀、死亡,财产保全错误且难以挽回巨大损失等。如果法官有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但是及时被纠正的,比如二审已经改判,错误的财产保全裁定被及时纠正,当事人权益并没有受到难以补救的损失等,则不纳入违法审判责任追责,而应通过法官业绩考核制度来评价。

    2.审判责任的豁免

    司法权不同于其他权力,其他权力的行使一般仅涉及单方利益,而司法权则是对权利与权利之间、利益与利益之间的博弈进行评判,因此司法权的行使必然会带来一方的不满,而在司法公信危机严重的情况之下尤甚。法官每天面对的是人世间最大的考验,这考验事关他人的利益、自由和生命,如果动辄要追究责任,这样的职业谁敢来从事?为此,只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才能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因此,在对违法审判行为严格追责的同时,还应坚持依法履行职责豁免的基本原则,即明确规定合议庭及其成员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应受到追究,这样才能进一步免除其后顾之忧,确保其独立行使审判权。英国上诉法院原院长丹宁勋爵在其所著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指出:“只要法官真诚地相信他做的事情是在自己的司法权限之内,他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除法官表明他明知自己无权做某事却违法去做以外,其他任何情况均不能使法官承担法律责任。”必要的审判责任豁免,既是法官职业特点的需要,又是合议庭独立行使职权的需要。

    法官依法履职应该依法享有豁免权。如今,很多国家都有对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实施保护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让法官行使其职权而无后顾之忧。因此,应当赋予法官司法的职业豁免权,即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非因枉法裁判、徇私舞弊、贪赃受贿造成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

    《意见》第二十八条还详细列举了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八种情形,具体包括:①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②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③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④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⑤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⑥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⑦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⑧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按照通常理解,案件如果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就意味着原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如果不考虑原因,把凡是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案件都作为错案对法官进行追责,显然是无限扩大了审判责任的范围。案件被提起再审后改判,是否需要对作出原判决、裁定的裁判者进行追责,关键还是要看错误的原因及再审改判的理由。如果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存在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法官对造成错案负有实体或程序上的责任,应当追究法官的责任。如果是出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等这些不能归责于法官的事由,即使案件被改判,也不能将这些案件作为错案对法官进行责任追究。

    《意见》规定的八种责任豁免情形中,最后一项属于兜底条款,第三项至第七项均为存在客观上不能归责于法官的事由,为此,正确理解第一、二项内容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对再审发改案件,应由原审法官合理说明裁判原因。《意见》第一项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权和裁量权,法官要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实作出判断和裁量以解决纷争。因此,法律规范要最大限度地保证其明确性和确定性。但是任何词汇都有一个主要的、稳定的核心含义,也存在语意的模糊边缘地带,法律条文的语词也不例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也需要解释以适应社会生活实际的需要。由于中国司法制度存在法官职业大众化、低龄化及司法权力地方化现象,法官对法律也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法官基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的理解和认识差异导致的裁判结论不同,可以通过程序和制度设计予以救济,而不应一律作出错案结论,更不应当因此而受到惩戒,否则将严重损害审判独立和法官内心确信。当然,为了避免这一规定成为法官推诿责任的借口,《意见》明确这种认识和理解的差异应当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作出合理说明,对于站在一般专业水平的角度来看,明显不能成立的认识和理解差异不能成为规避责任的理由。这也是法官惩戒委员会存在的原因。

    对再审发改案件,应全部纳入案件评查。《意见》第二项规定: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一般情况下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是导致裁判结论错误的原因。但是,从审判规律来看,司法追求的应当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绝对的客观真实事实上也不可能重现。为此,法律制度上设定了举证责任、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高度盖然性等一系列不能发现案件真实时的裁判规则和方法供法官遵循和适用。法官既不是案件的亲历者,也不直接发现案件事实,只能通过对控辩双方证据的审查判断形成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判断。一般而言,法官也不负有主动自行收集证据、调查事实的义务。特别是当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另一方提出反证证明该待证事实不成立;或者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导致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官无法形成确定的内心确信又不得拒绝裁判,其根据证据规则必须作出的对事实的认定就应当受到尊重。根据证据规则,只要法官对其认定的证据作出了合理说明,能够基于此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即使二审或再审认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也不能因此对法官进行追责。但无论如何,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改判的案件全部纳入案件评查还是很有必要的。

    《意见》没有把二审改判的案件也作为豁免条件进行强调,主要考虑上诉程序针对的判决、裁定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上诉程序是国家基于司法制度局限性和人的认识能力作出的正常的制度设计。上诉改判案件的情形更为复杂:有的改判可能案件构成瑕疵案件标准但并非错误;有的是技术性改判,有的是解释性改判,有的属于确信性改判。因此,二审改判的案件不宜均作为豁免需要强调的对象。当然如果发现法官审理案件时存在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无论在哪个环节都应追究其审判责任。

    摘自《审判团队:以合议庭审判资源配置与规则重构为视角》P269-274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内容简介:审判团队——以合议庭审判资源配置与规则重构为视角,以法治全球化理念为指导,从审判资源配置与规则重构出发研究合议庭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创造性地提出通过团队管理模式优化合议庭审判权运行机制,并提供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审判团队组成、运行及管理规则。本书紧密联系司法实践,深度契合当前正在推进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适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时代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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