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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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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共六个条文,规定了侵权人(被诉义务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不同情形。理解本章条文须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从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来说,本章条文并非一概由侵权人负担举证证明责任(行为责任+结果责任),有些条文仅需要侵权人负担提供证据的责任(行为责任)而不负担结果责任。

    根据本章各条之规定,如果满足相应要件,则被侵权人诉称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发生,在诉讼上将产生诉讼请求全部或者部分被法院驳回的法律效果。这一法律效果对侵权人是有利的,应当由其负担主张证明责任。相应的,本章规定在性质上总体属于权利妨碍规范。这一判断从大的方面来说固然成立,但如果具体到各个条文则未必完全准确。在攻击防御方法的划分上,当事人之间展开的首次攻防过程中,由被告(侵权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的要件事实被称为抗辩事实,以与原告(被侵权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的要件事实——请求原因事实相对应。抗辩事实和请求原因事实的关系在于,抗辩事实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排斥请求原因事实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但在事实层面则是可以同时存在的。我们以第26条为例。该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过错责任的案件中,“被告具有过错”属于原告请求权成立的要件,与之对应的评价根据事实被称为请求原因事实,由原告负担主张证明责任。根据第26条之规定,“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属于妨碍原告请求权成立的要件,与之对应的评价根据事实被称为抗辩事实,由被告负担主张证明责任。两者在法律效果上是对立的,请求原因的成立将导致请求权成立,而抗辩的成立将导致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无法产生;在事实层面,两者可以同时存在——对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具有过错并不妨碍原告也同时成立过错。

    与上述情形不同的是,某些条文的构成要件并不满足抗辩事实具有的上述事实属性。我们以第28条为例。该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的免责条件是“第三人之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成立因果关系”,该要件与原告(被侵权人)请求权成立的条件之一“被告之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成立因果关系”在事实层面上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也就是说,在该条的规范范围内,导致被侵权人受到损害、并应因此负担侵权责任的原因只能是唯一的,不会存在两个以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第28条规定的要件在法律效果上虽然可以排斥原告的请求权,但在事实属性上与请求原因事实不可能同时存在,因此在性质上不应属于抗辩,被告(侵权人)不应就此负担证明责任(结果责任)。笔者认为,被告对该要件的主张在性质上更符合“积极否认”的要求。所谓积极否认,是指该事实排斥请求原因事实的法律效果,同时在事实层面上与之不可能同时存在。就该事实而言,被告虽然不负担证明责任(结果责任),但却负担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被告认为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则应加以主张,否则法院不会予以斟酌,而且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主张同样不会被法院采纳。但是,如果因果关系最终陷入真伪不明,从结果责任的角度来说,败诉风险依然由原告、而不是被告负担。

    鉴于上述,就本章条文之性质而言,虽然都属于侵权人在诉讼中展开防御的法律依据,但哪些构成抗辩,应由其负担举证证明责任(行为责任+结果责任),哪些仅构成积极否认,应仅负担提供证据的责任(行为责任),则须分别视之,不可一概而论。当然,无论是构成抗辩还是积极否认,从侵权人负担主张责任以及首先负担行为责任的角度来说两者并不存在区别。

    第二,在选择可资适用的法条时,需要注意本章条文与其他章节相关条文之间以及本章条文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

    关于侵权人免责的条款,除本章外,尚散见于《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之后的部分条款。在适用的先后顺序上,由于《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总分结构的立法模式,因此应遵从特殊条款优先一般条款的适用原则。具体而言,从本章所处位置来说,应当属于总则的组成部分(第一章至第四章),因此属于一般性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分则部分(第五章至第十一章)没有明确规定侵权人免责条款的特殊侵权纠纷案件,本章各条原则上有适用余地,但在无过错责任案件中则需具体分析。

    除本法外,某些单行法律也存在侵权人免责条款的规定,比如《民用航空法》《水污染防治法》《电力法》等。就这些单行法律而言,由于和《侵权责任法》处于同一位阶,其相关规定可视为关于侵权责任的特殊规定,也应遵从特殊条款优先一般条款的适用原则。

    第三,法院须注意相关要件事实的审理顺序。无论被告就本章条文负担何种举证证明责任,原告均须首先就诉讼请求之成立的要件事实(请求原因事实)加以证明,只有在该等事实之存在已经获得法官大致心证的前提之下,法官才有必要就被告减免责任的主张进行审理。当然,被告应当在答辩阶段即提出相应主张并提供证据,法官从把握案情全貌以及整理案件争议焦点的要求出发也应当将被告的答辩纳入审理的范畴,但在原告的请求原因事实尚未完成证明的情况下,不应对被告提出过高的证明要求。

    摘自《侵权责任法要件事实分析》P193-195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4月出版。内容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采用规范说(法律要件分类说)确立了我国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如何在民事司法实务中准确分配案件的举证证明责任成为诉讼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本书采用要件审判思维方法,围绕《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采用规范说(法律要件分类说)确立了我国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如何在民事司法实务中准确分配案件的举证证明责任成为诉讼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本书采用要件审判思维方法,围绕《中、合理设计审判思路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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