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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过失的刑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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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过失犯处罚的历史和现状

    1.刑事过失与民事过失的区别

    在中世纪的普通法中,刑事责任是不考虑行为人内心状态的客观的责任,对于导致他人死亡的人,不论有无故意和过失都要受到处罚。但是,后来由于受到罗马法和教法的影响,行为人内心的状态逐渐受到了重视,到了13世纪,在轻微过失的场合,即便被定罪往往也都会受到国王的恩赦。在16世纪初,出现了“谋杀”( murder)和“普通杀人”(manslaugh-ter)的区分。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处罚主要是普通杀人罪的问题。该罪分为“故意的普通杀人”( voluntary manslaughter)和“非故意的普通杀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后者分为两种样态:在实施重罪(felony)之外的本来就具有危险的违法行为之时,或者作为该行为的结果,非故意地导致了他人的死亡;基于过失实施了本来合法的行为,但该行为却导致了他人的死亡。

    19世纪前半期,成立普通杀人罪所必要的过失与民事过失之间的区别并不明确,但到了19世纪末期,在英美的法院中,仅有民事过失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立场已经确立下来。那个时候,为了表达普通杀人罪中过失的含义,判例使用了culpable、criminal、gross、serious、willful、wanton等各种各样的形容词,但是始终没有对其内容作出明确定义,至于何种场合成立过失的问题,是由陪审团在考虑了所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判断的。

    由于判例没有对过失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刑事过失的内容问题一直处于混乱状态。争议的焦点是,刑事过失和民事过失的区别到底是不注意的程度不同,还是认识的不同。有的判例认为,成立刑事过失,必须要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也有判例认为,即便欠缺上述认识,但只要违反了重大的注意义务,就足以成立刑事过失。

    无论如何,各方的共识是,成立普通杀人罪所必要的过失与民事过失并不相同,单纯的不注意不足以成立该种过失。而且,这种刑事过失是比我国的过失致死罪中的过失程度更高的一种过失形态。举个例子就可以明显看出这一点。比如,在某个案件中,被告人因为不注意把车子开到了人行道上并导致行人死亡,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但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还不能说达到了重大过失的程度,因而撤销了一审判决。

    2.例外情形

    在刑事过失必须是比民事过失更加重大的过失这种立场确定之后,也还存在几种例外情形。

    第一,在非故意的普通杀人罪中,还包含在实施重罪之外本来就具有危险的违法行为之时,或者作为该行为的结果,非故意地导致了他人的死亡的情形。重罪以外的违法行为就是轻罪( misdemeanor),所以上述情形也被称为“轻罪——普通杀人罪规则”(misdemeanor-manslaughterrule)。在这种场合,传统的立场是,只要对于基本犯罪具备故意,那么对重的死亡结果甚至连过失也不需要。但是,在违反道路交通法等特别法进而引发死亡结果的场合,都认定为普通杀人罪并不妥当,这种认识逐渐成为共识,所以现在的有力观点是,这种场合也需要具备刑事过失。

    第二,在使用手枪等武器时因操作失误致人死亡的场合,一般认为只要具备和民事一样的普通过失就足够了。但如果认为操作武器时的不注意本身就构成“重大过失”,则还不能说这种情形是一种例外。但如果认为刑事过失和民事过失的区别在于认识层面(即刑事过失需要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则由于在操作武器时未加注意的场合,即便未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比如,因粗心大意而没有认识到子弹已经上膛,在玩笑中扣动了扳机)也会被认定为普通杀人罪,因而便可以说是一种例外。

    第三,20世纪初,随着机动车的普及,各州相继制定了处罚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法律,而如何解释这些法律随即便成为问题。比如,加利福尼亚州1935年制定的法律规定,“基于过失或者作为未达重罪程度的违法行为的实行行为,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 negligent homicide)处罚。由于上述情形也可以认为成立普通杀人罪,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普通杀人罪的关系就成了一个问题,对此,有学者指出,从立法目的来看,首先,即便有些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案件在理论上可以成立普通杀人罪,但陪审团可能会因为对此感到犹豫进而判其无罪,因此,立法试图通过设置上述轻于普通杀人罪的犯罪类型,确保有罪判决;其次,由于成立普通杀人罪需要具备重大过失,因而立法新设了犯罪类型,试图把只有普通过失的情形也纳入处罚范围。③第二个目的可以理解为是要把机动车和手枪作同等对待,把前述武器的例外扩张到机动车。但是,由于该目的在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有的州的判例认为,驾驶机动车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也需要具备和普通杀人罪同样的重大过失。

    摘自:《制裁论》P275-278页,北大出版社2018年2月出版。内容简介:本书是佐伯仁志教授持续二十年研究制裁理论的真诚之作,也是日本法学界唯一一部横跨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三大领域探索制裁制度的系统理论的集大成之作。 本书从制裁制度的基础理论出发,结合日本和美国制裁制度的比较研究,倡导推动制裁方式的多样化,寻求各种制裁方式之间的科学分工,从而构筑合理且有效的制裁体系。全书对制裁制度的基本原则、制裁制度与社会变迁、二重处罚的禁止、法人处罚、犯罪被害恢复、惩罚性损害赔偿、经济犯罪的制裁、医疗过失的制裁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研究,这些探索对于完善我国的制裁理论和制裁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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