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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沟通力的养成与禁忌

    张嘉良 已阅86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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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师沟通力的滥用危害

    随着时代的进步,特别是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律师意识到庭外言论诉讼策略的意义,开始在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庭审过程中,利用各种媒介发表庭外言论,甚至直播庭审过程。有人坚持应当通过新闻媒体进行直播庭审,其他主体,包括律师在内都不适合从事此类行为。一方面,新闻媒体是专门从事宣传的主体,无论是在措词还是在内容报道的全面性方面均具有较高水平,能够保障直播的正当性;另一方面,《法庭规则》明确规定录音、录像由新闻媒体进行。

    以律师本人对于案件的高度参与性来说,从公正的立场上看,律师显然并不适合作为庭审直播的行为者。

    对于庭审部分的所谓直播暂且不论,无论律师发表庭外言论的初衷是什么,在我国当前审判不够独立的司法体制以及司法与媒体关系尚未理顺的司法环境之下,缺乏规制的律师庭外言论会对当事人权益带来伤害,对公正审判造成冲击,甚至会酿成无法挽回的恶果。更为可怕的是,这些危害难以通过有效的司法救济予以消除。这就导致律师有可能利用自己拥有的社会资源优势,通过“俘虏”司法权力集团来获取或动员稀缺资源,从而引发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公,给社团组织外的社会成员和其他同业者造成福利损失,甚至带来社会总福利的得不偿失。而这种社会总福利的减损,就是律师沟通力滥用所引发的不当后果。

    如在某些有广泛影响力的知名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姑且不论当事人行为本身如何,在穷尽所有可能的救济之前,作为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更应该相信证据,相信法律,用自己专业的职业素养去引导法庭的最终裁决,而非使用道德、公众情绪去“绑架”民意,甚至绑架法庭,妨碍司法公正:同时也因其极不专业的法学素养,势必将影响自己的社会信誉与业内评价。

    现实中,律师滥用沟通力的典型事例除了上述情况之外,还包括私下接触法官,与法官私下勾兑,从法官处获得案源或要求法官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业务,向法官打听案情。除此之外,律师还可能会“借给”法官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甚至为法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向法官赠送购物券、代金券或打牌故意输钱,借红白喜事名义直接行贿等沟通行为屡见不鲜,玷污了律师的职业形象,也在很大程度上千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危害不可谓不大。

    除此之外,随着网络等新兴媒体的介入,固然可以增强律师的沟通力,尤其是让占据专业、资源、资金、人脉、案源优势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或杰出律师从中获益,成为既得利益者,但也会让无法在网络时代获得话语权的普通律师面临更为艰难的竞争环境。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人工智能等科技的迅猛发展,很多传统律师业务都将被包装成产品在网络上销售,因此会直接替代低端律师所从事的基本法律业务,导致其失业。

    摘自:《律师必备的七项职业素养》P045-047页,北大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内容简介:一位长期从事青年律师工作的经验丰富的律师挑选了七项律师成长最应当具备,并值得训练的职业素养,组成了本书。这些职业素养包括:信仰力、沟通力、分析力、细节力、说服力、学习力与团队力。 本书结合作者从非法学人士到“全国优秀律师”,在地方迅速成长的亲身经历,生动、细致地为读者刻画了一幅一般人就可以效仿得了的成功模式。 本书作者长期承担吉林省律协“律师执业基本素养”课程(使用北京大学出版社全国律协教材)的讲授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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