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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时代律师沟通力的新界定

    张嘉良 已阅53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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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律师可以利用高度互联的网络化手段将个人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有效推广。可以想象,在20世纪末期随着互联网的出现而提出的“全球化”理念,势必被没有国界、形式更加自由多变的“网络化服务”理念所替代,在时代发展的大趋势中,如何保有理念优势,同时具有引领潮流与舆论的沟通能力,才是下一个十年律师行业发展的趋势。

    一、网络为律师的沟通力提供了倍增器

    “互联网+法律”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极致思维解决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一种全新业务模式,该模式为传统法律服务的转型与升级提供了一次难得的机遇。通过“互联网+法律”这一全新业务模式,用最低的运营成本实现法律服务行业的换代升级,必将大大拓展法律服务的广度、深度,提供更具个性化的服务,推动法律服务发生革命性的内质变革。

    相较于电视、电台、报纸等传统媒体,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博客、微博、微信、网络论坛、跟帖等网络新媒体的出现及广泛使用,发布信息更加便捷,甚至有律师认为自己的博客、微博就是小型通讯社。律师借助新媒体公布相关信息的情形变得普遍起来。如近年来,笔者先后开通了微信公共平台983123888,963123129等公共号,通过订阅号、服务号每日面向全国的手机端用户推送最新的法律咨询及民生法律服务经典案例和常见问题。通过“商桥”进行在线法律咨询,开通了“963123”电话咨询号码,目前咨询呼叫中心有15位律师,平均每人每天接电量在20~30组左右,然后通过大数据把需要法律服务的群体进行了细分,极大地拓宽了法律服务民生主渠道。在互联网不断冲击传统民生服务模式的法律E时代下,如果不能借移动端迅速就不能更好地为更多百姓进行民生法律服务。借助网络能更好地开辟传统民生服务方式之外的新媒介民生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专业法律团队不设限地让大众百姓唾手可得。

    更为重要的是,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工具自身具备极强的自发传播能力,从传播主体来看,微博、微信传播是基于病毒式的人际传播关系网,让信息像病毒一样以点对点的方式在人际圈中迅速传播。微博、微信的传播对象有别于大众传媒的传播对象,它是一种半开放的社交媒体,传播对象相对狭窄。微博、微信作为一种全新的传播渠道,通过手机通讯录、QQ邮箱以及二维码等方式,使受众在社交链纵横交错的三维空间里互通共享,更为重要的是,微博、微信这种人际交互手段具备所谓“粘性”,即让人们不再单纯依靠制度被捆绑在一起,而是可通过情感交流联系在一起。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律师事务所突飞猛进地发展,这种情况绝非个案。良智律师事务所借着这股浪潮出现了二次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度。笔者也是借助这个势头才有现今的社会认可度和知名度。

    法律服务行业永远不乏远见之士,许多同行也同样在进行着新时代的探索。很多有远见的律师事务所一直在积极探索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经营理念创新,探索和实践新型法律服务模式,如金杜律师事务所建立平台“理脉”.践行未来之路。他们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语音等技术和社会化营销手段打造出营销平台、协作平台和服务平台。根据客户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匹配法律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和个人家庭提供综合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在线及线下法律咨询、合同及法律文书下载、审核、代写服务、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等。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技术优势和线上、线下综合法律服务优势,弥补传统法律服务在价格体系、服务观念和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缺憾。这种模式将开启中国法律服务的新时代。这一表述绝非虚妄,而是契合时代发展的高瞻远瞩,对整个行业都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

    除此之外,还有“无讼”、iCourt的出现,再次拓宽了法律服务业的内涵及外延,增加了行业的深度和广度。但究其根本,仍然是将律师与同行、客户之间的沟通继续深化和细化,使之完美对接。

    一、自媒体时代律师沟通力的新表现

    新媒体赋权使得媒介成为权力的重要源泉与力量,通过个体、群体、组织等获取信息、表达思想,从而为其采取行动、带来改变提供了可能。以网络公开的微博为例,结合我国律师针对热点案件在微博上所发表的言论,可以发现,自媒体时代律师借由微信、微博等新型传播手段所实施的沟通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一)对象不确定

    网络的出现,特别是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社会的时空限制,社会活动变得虚拟,社会身份得以隐匿,加之全球化、数据化的进程不断加深,政府作为社会管理主体,传统层面上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可能在网络社会中逐渐减弱。在这个意义上,网络,特别是社交媒体的出现,导致了传统社会结构的重构。通过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愈加便捷的移动互联网终端与无线网络,微博用户随时可以发布不同形式的信息、图片、声音乃至视频。受众可以广泛且深入参与以数字化方式体现的新媒体形式,和传统媒介相比,其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国家、地域、社群等制约传统传播的物理界限。微博的信息传递比其他传媒更具裂变性,信息的传播速度与转发功能呈现“核裂变式的几何级数效应”。这种“裂变”效应,极大地增加了人们的交往面,改变了过去人们直线型或以地域为局限、面对面的平面交往方式,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再也不是以前的网络时代那种以个人为原点的放射性联系,而是一种无中心的“互联”模式。中国传统人际交往主要建立在熟人关系基础上,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社会被称之为“熟人社会”的原因。和熟人交往所产生的“强联系”相比,微博等网络社交媒体可以依个人兴趣“关注”任何一个无现实联系的用户,并且可以通过“评论”和“转发”与其交流,将陌生人之间的“弱联系”无限放大。

    (二)内容无限制

    从律师针对特定案件,借由微信、微博传播的内容来看,不仅有其针对案件事实、证据或涉及的法律观点,还会涉及某些情绪化的言论,甚至批评、指责乃至谩骂。即使针对同行的执业行为,律师也往往会通过微博、微信等媒介进行评价。很多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都不同程度地遭遇众多同行质疑,如庭审时间是否足够?辩护律师是否尽到了职责?具有代表性的是“北海案”律师团某成员先后发表两篇博文质问:“四百余本卷宗的惊天大案,庭审半天,不超过三小时。这是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庭?该案有没有真正的辩护?没有真正的辩护,就没有真正的法庭。不是真正法庭的法庭,必然是表演与欺骗。”其中一篇博文下方跟进的评论近700条,其中多数为同行跟进的探讨。

    (三)服务非重合

    当下,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对互联网的应用趋于单调,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仅局限于在网络上进行信息查询和律师事务所的宣传与推广。其实,律师事务所也可通过互联网实现客户委托、法务对接、纠纷处理、项目交易等大量实务运用。从当前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现状来看,已有若干律师事务所建立网上委托系统,即律师业务电子商务,使远程客户在节时省力的基础上,依托电子商务完成授权委托及付款,继而开展法务活动。故电子商务的应用在律师事务所网络化建设过程中大有空间。例如某家律师事务所出的第一批产品,是被称做“及时遗嘱”的服务。这种被称做“及时遗嘱”的服务,就像商店货架上出售商品一样,销售不同价位的法律服务包。购买者可以根据所付服务费的不同价位,选择在线自己完成遗嘱书写之后再由律师审查、修改,或是到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的帮助下撰写遗嘱。实践中客户很愿意像选购超市商品一样挑选自己可以接受的遗嘱法律服务包。

    除了通过网络媒介推广、应用传统律师业务之外,自媒体时代律师网络沟通力的重要立足点还在于借助自媒体放大律师的声音,进而达成与公权力对象之间的平等互动。例如,有影响力的律师通过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发声的方式,可以间接地促进审判公开,进而通过自媒体适度公开案情来促进庭审活动规范化,促进法院网站建设,推进法院司法网络公开,促进法院系统建立司法公开的考核、激励和责任机制。

    摘自:《律师必备的七项职业素养》P041-045页,北大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内容简介:一位长期从事青年律师工作的经验丰富的律师挑选了七项律师成长最应当具备,并值得训练的职业素养,组成了本书。这些职业素养包括:信仰力、沟通力、分析力、细节力、说服力、学习力与团队力。 本书结合作者从非法学人士到“全国优秀律师”,在地方迅速成长的亲身经历,生动、细致地为读者刻画了一幅一般人就可以效仿得了的成功模式。 本书作者长期承担吉林省律协“律师执业基本素养”课程(使用北京大学出版社全国律协教材)的讲授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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