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李某诉保险公司、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纠纷案
[案号]
( 2011)渝四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5号
[案情]
马某于2009年4月19日购买中型自卸货车一辆,号牌为70x×x8,并于同年4月20日以其妻邓成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邓某经营摩托车搭乘旅客生意。2009年9月25日12时许,邓某驾驶渝HH×××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河镇杜家园组接李某至三河街上,后又搭乘彭某某继续往前行驶。行进途中,由于靠左侧行驶,与相向行驶的马某所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邓某受伤后死亡、李某和彭某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之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邓某系酒后驾车,左侧(占道)行驶,载人超员等,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严重超载,且持C1驾驶证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李某、彭某某不承担责任。李某于受伤当日入住石柱县人民医院,花去医疗费用6338.10元,后续检查费用115.50元,医疗费合计6453.60元。经确认,李某受伤后的具体损失费用如下:误工费1407.40元、护理费204元、医疗费6453. 60元,合计8575元。
2009年12月24日,李某以邓某的继承人陈某、邓甲、邓乙以及马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由陈某、邓甲、邓乙、马某连带赔偿李某医药费6453. 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误工费60×( 60+18) =4680元、护理费900元,合计12 393.60元。(2)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次事故的发生系因邓某酒后驾驶、占道行驶以及载人超员等原因所致。因此,按过错归责原则,应由邓某的继承人陈某、邓甲、邓乙承担85%的责任。马某持CI驾驶证驾驶中型自卸货车,违反了公安部准驾车型的规定,应认定为无证驾驶,按过错归责原则应承担15%的责任。由于马某系无证驾驶,依照《交强险条例》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 2009]民立他字第42号)之规定,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审法院认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22条中所指的“财产损失”应当作狭义的理解。前述条文中所称“人身伤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包括财产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所称“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实物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交强险条例》第22条仅免除了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没有明文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依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否则均应予赔偿。同时,依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前所述,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伤害不属财产损失范畴,故应当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编号:中保协条款[ 2006]1号)第8条的规定,交强险限额项目和标准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 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其三类限额项目和标准并行不悖。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另一受害人邓某的亲属在限额赔偿责任限额内依照法院的调解予以赔偿,但只能说是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予以赔偿,而对医疗费用限额赔偿项下没有进行赔偿。现无证据证明另一伤者彭某某受伤住院情况,彭某某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责任范围内向李某赔付。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判决结果错误,应予改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8575元,由陈某、邓甲、邓乙在邓某的遗产范围内向李某赔偿7288. 75元,马某赔偿1286. 25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再审法院判决:1.撤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09)石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2.由保险公司赔付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575元;3.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摘自:《保险合同案件审判参考》P206-20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内容简介:本书内容围绕保险合同案件审判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梳理法律适用中的重点、疑难、新型问题,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总结同类案件的审判规律与经验、审理思路、审理方法与技巧,纠正实践中的错误做法,统一司法尺度,力求为初中级法官、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提供*的指导与参考。
淘宝链接: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38n.10677092.0.0.11891deb3jhPJt&id=571865565251
微店链接:https://weidian.com/item.html?itemID=255442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