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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整式”和解:新昌县金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张宏伟等主编 已阅44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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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坚* 张燮平**


    【案件背景】

    著名《福布斯》杂志发布了“2005年中国企业潜力100排行榜”,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赫然在列,占据第44位,这让公司老总王文千声名大噪。就在上榜《福布斯》的同时,王文千悄然涉足炙手可热的房地产业,创办金利房产。但好景不长,2009年2月21日,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在媒体上的一纸公告宣告了新昌县金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的轰然倒下,金利房产进入破产程序。以上是相关媒体对金利房产进入破产程序的相关报道。金利公司在房地产业欣欣向荣的时候为何竞面临破产?这还得从两大债权人间的战争说起。

    金利公司第二大债权人嵊州公司因与金利公司之间的项目转让纠纷一案,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1.2亿多元,嵊州公司请求法院查封了在金利公司名下的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为金利公司将要开发的楼盘“金利家园”之所在,“金利家园”楼盘位于葫芦岙潜溪区域内,距新昌城区不到l公里,建筑用地为214266平方米(约320亩),其外部环境为青山绿水,内部地势平坦,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景观和水景资源。“十里潜溪”是新昌一个知名风景旅游区,这块土地就位于“十里潜溪”风景区的入口地段。

    与此同时,金利公司第一大债权人绍兴公司与金利公司之间纠纷亦已爆发,起因是合作开发房地产,涉案金额更是高达2亿之巨。在嵊州公司与金利公司强制执行期间,金利公司与嵊州公司达成了和解,金利公司同意将其被查封的上述土地的其中一部分抵偿给嵊州公司。该土地的抵偿将严重削弱金利公司的偿债能力,基于未来债权无法兑现的担忧,绍兴公司遂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金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金利公司虽为破产清算,实际是两大债权人争夺金利公司名下优质资产而被迫提起。金利公司与绍兴公司、嵊州公司三者之间矛盾尖锐。

    2009年1月,绍兴公司一纸破产申请,金利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审理和管理情况】

    2009年1月22日,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绍兴公司申请金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正式被指定为新昌县金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09年2月12日,带着律所主任楼东平的郑重嘱托:本次任务只许成功,不许失败,不求经济高回报,但求政治高得分。管理人小组正式进驻新昌县……

    但是,管理人刚进入新昌地界,困难纷至沓来。由于金利公司是被“破产”,相关责任人员在管理人进驻后不配合,甚至有严重抵触情绪,致使管理人难以及时接管金利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既不提供财务资料、亦不交出公司印鉴。公司大门紧闭,人员更是无处找寻。如何展开工作?如何继续破产程序?这个大问题立即降临在管理人头上,巨大的压力也重重地落在了管理人小组组长董坚的肩上。无法正常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将带来极大的后果与法律风险。首先,破产程序无法开展下去,管理人盘点债务人财产的工作无法开展;其次,管理人无法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核,那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所必需的债权表亦无法制作,因而也将直接影响破产案件的程序合法性;再次,公司相关印鉴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必将产生极大法律风险。《企业破产法》的立法者对上述问题显然没有充分预计,相关规定的“懦弱”与“无力”使得上述困难的解决缺乏了法律的支付和保障。管理人小组会议紧急召开。会上小组组长董坚提出:管理人应当不遗余力的从外围对金利公司资产进行调查;依靠新昌县人民法院,促成金利公司责任人员的配合;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防范各种法律风险;继续进行债权申报工作,尽最大努力进行债权审核;积极准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根据上述意见,管理人小组工作迅速展开:房管、土管、车管、工商、税务、城管、规划……每个行政机关都有管理人的身影。管理人与新昌县人民法院充分沟通后,法院副院长袁文勇、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丁海英给予管理人巨大支持,利用各种渠道及方法对金利公司投资人进行劝导与解释并最终获得了债务人投资人的理解。与此同时,为提醒部分未知真相的利害关系人避免与金利公司发生交易或结算,一则“管理人公告”也在新昌当地具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避免了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阶段产生其他纠纷。在管理人的努力及法院的强力支持下,管理人接管工作得以继续进行。

    正所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正当管理人对债务人之资产接管的同时,由于债务人开发的金色年华楼盘已售房产产权证书办理问题及房产保修等问题,金色年华部分业主于2010年4月30日对债务人营业场所采取了封闭措施,所有包括财务、销售、建设等资料均被锁在营业场所内,接管工作一度停顿。现场大量群众经法院及管理人充分的解释劝导下才陆续散去。但极少数人还是在事后采取了极端措施,在债务人公司一楼楼梯口砌墙进行封堵。老百姓的过激举动导致管理人的接管工作不得不中止,这一封堵同时也锁住了解决问题的大门。事后,管理人立即报告人民法院,此次破产案件首要问题是解决老百姓的顾虑问题,老百姓对金色年华上的铁锁解不开,影响的是破产案件的是否能够继续走下去;老百姓的心锁解不开,影响的是新昌地区的繁荣与稳定。此时,由新昌县人民政府濮副县长领导的协调小组及时组建,就金利公司破产、老百姓实际困难解决等问题多次召开会议。也为管理人在各个行政机关办理事务打开了一条绿色通道。在县协调小组的指示与关注下,管理人在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内继续进行办公。在继续办理破产事务的同时,管理入主动与群众代表、公司所在街道、物业管理公司、房管局等取得联系,搜集各类群众普遍性问题、矛盾突出问题并及时沟通联系解决。同时,就破产中遇到的问题同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并建议解决方案。就老百姓最关心的房产权属证书问题,经管理人调查主要是因为金色年华违规建设,导致需缴纳巨额土地出让金及罚金所致。利用破产程序的问题解决机制,管理人及时与土管沟通,要求其中报债权,力求在破产程序中解决房产权属证书问题。就房屋维修等物业问题,管理人耐心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心平气和地接待了无数群众的来访。同时尽最大努力解决了大量金色年华小区诸如小区防盗、电梯维护、房屋裂缝、维修押金退还等实际问题,为金利公司的破产程序的进行直到最后达成破产和解扫清了诸多障碍。

    2009年5月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期举行,除债权人外,部分群众代表也列席了会议。管理人小组组长董坚作管理人工作汇报。诸多债权人在会后对于管理人的工作表示满意。同时,在新昌县政府大力支持与关注下,新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丁海英针对群众关注的房产权属证书问题、房屋维修问题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并就法院、管理人已做工作进行了总结。同时宣布一定在最短的时间彻底解决群众的问题。现场部分群众以鼓掌形式表示了对法院、管理人破产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会后不久,法院对封闭金利公司营业场所的砖墙进行了拆除,现场无阻扰、无围观,接管危机圆满解决。同时,新昌县人民政府也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作出承诺,承诺在2010年底为金色年华业主办理完毕房产权属证书。

    2009年10月,随着管理人前期工作逐步结束,又一新的问题立即摆上日程,即金利公司破产案以何种途径解决?经初步测算,如果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即金利公司现有资产评估、拍卖、变现后,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分配方式清偿债权,则债权清偿率低。虽然这一结局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无可非议,但对具有切身利益的债权人来说,显然是难以接受的,必定有严重抵触隋绪,不但会影响金利公司破产案顺利结束,同时,也会引发一系列影响当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问题。走破产清。算的道路不妥,而走破产重整程序,又没有合适的战略投资者,走破产和解程序也存在诸多问题。《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三大程序均不能现实的妥善解决金利公司破产案。金利公司破产案究竟何去何从,是摆在管理人及法院面前难以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问题的解决必须找准其切入点。经分析,金利公司之所以被申请破产,关键是由于两大债权人为实现各自的利益而争夺金利公司名下优质资产所引发,因而要妥善解决金利公司破产案,关键在于如何妥善解决两大债权人的利益。解决了这一关键问题,其他小额债权人的利益及关系到老百姓利益等诸多问题就不难解决。显然,破产清算对于两大债权人来说,是两败俱伤的解决,双方均不愿意看到。而双方此前所争夺的对象—一面积约为320亩的位于葫芦岙潜溪区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其价值又不仅仅是有形的财产价值,同时还具有开发该幅地块将必然带来的收益或利润,其无形的开发价值不可低估,作为同为房地产企业的两大债权人不难看到。同时,管理人在接触中也了解到两大债权人若各自独立开发该地块的房产,均面临着资金不足的问题,也即双方虽然在此前拼死争夺,但实际上存在相互合作的基础。分析到此,管理人与法院经协商认为,可以通过两大债权人合作共同开发的方式,并由两大债权人承接金利公司其余大部分债务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该构想的法律依据即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在向两大债权人表明了上述初步构想后,立即得到金利公司两大债权人的积极响应,经双方磋商,并最终握手言和,表示愿意共同合作开发潜溪地块,并愿意承接金利公司大部分债务,并以高于破产分配程序的清偿率清偿其余债权。两大债权人的表态,解决问题的关键得以突破。为能及时使构想成为现实,并便于债权人权衡利弊。管理人夜以继日地完成了对金利公司资产的清点与统债务进行了全面的审核,为促成金利公司与债权人的和解提供强有力数据支持。同时,管理人加大力度,配合金色年华小区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解决业主实际问题,保障破产和解外围的稳定与和谐。

    同年10月下旬,与各个债权人的破产和解谈判进入攻坚阶段。管理人在配合人民法院参与和解谈判的同时,耐心细致的接受债权人的询问,并就破产的相关规定及政策进行详细说明解释,一旦达成和解,管理人在第一时间出具和解协议供双方确认及签署。同时,为了便于涉案土地的转让过户及和解款项的到位,管理人多次就涉案土地查封的解除、土地的过户等手续奔波于绍兴、新昌之间。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管理人严把时间关、手续关,严格依据和解协议支付履行款项,完善相应手续。同时,积极保护金色年华业主及债务人利益,督促债权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金利公司平稳过渡,保证人民群众安定和谐生活。

    2010年10月20日,债务人金利公司与全部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新昌县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终结金利公司司法和解程序。

    至此,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在引导债务人金利公司从破产清算走向非典型和解的道路上划上了圆满句号。

    嗣后,该案被评为2007~ 2011年度浙江企业司法重整十大典型案例。

    【亮点析解】

    一、走出了《企业破产法》的第四条出路

    《企业破产法》分别以第八章、九章、十章规定了破产典型的三种方式,即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而金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未通过债权人会议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而是以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得以终结。与各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清偿比例均不相同。其法条依据系《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该方式过程艰难,但社会效果显著。因金利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事关利益主体复杂。特别是小业主问题,若得不到解决,地区社会矛盾必然激化。新昌县人民法院破产合议庭结合案件实际,独辟蹊径,以各利益方满意的方式,完美解决本案。该种方式系新《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非典型司法和解案件,值得思考与借鉴。

    二、新昌法院创设了“重整式和解”模式

    新昌法院按照“平衡利益、寻求共赢”的工作思路,合理衡量各方利益博弈的平衡点,促使该案由破产清算转入司法和解程序。在司法和解程序中,又参照司法重整程序,对引入战略投资者、资产重组等事项作了安排,针对不同类别和具体情况,达成了债务清偿协议。该案的成功审理,也为中小企业司法和解程序的适用提供了样板案例。

    【办案感悟】

    本次破产和解以破产程序为基础,以管理人为桥梁,以人民法院为保障,充分利用了《企业破产法》的优越性,发挥了管理人的能动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的新破产法的框架下,努力探索出一条能够处理实际问题的破产危机解决之路。虽然案件办理过程曲折,压力巨大。但各类突出问题一一化解,是最有效、最彻底的一次破产司法和解。

    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带领管理人,扮演了案件处理的主角。与各债权人谈判、与政府部门沟通、与购房的小业主对话,甚至是债务人的疏导工作,都是合议庭法官亲力为之。“事在人为”,本案合议庭法官再一次诠释了这句谚语的深刻含义。

    【审判法院舍议庭和管理人相关信息】

    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

    破产合议庭组成人员:丁海英、杨伟东、陈毅毅

    破产管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主要成员:董坚、叶春曦、张燮平、杨红耀、俞惠南、胡增冬、丁敏晖、张光明

    摘自:《形而上与形而下:企业破产法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创新》P313-31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4月出版。内容简介:企业破产是推动市场竞争、促进优胜劣汰的重要途径,破产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项基础性法律制度。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市场化、法治化导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把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牛鼻子,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破产审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 近年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统一部署下,浙江法院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要求,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和“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加快淘汰“低、小、散”企业和落后产能方面的独特作用,积极助推区域经济转型和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2016年,浙江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849件,约占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15%;审结427 件,约占12%。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通报10起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位列其中。浙江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中的创新实践走在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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