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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争议中的法律论证

    桑本谦 已阅56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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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9月4日,新华社发布的一篇题为《死囚王斌余心酸告白》(以下简称《告白》)的报道向公众披露了一起罕见的故意杀人案。案犯王斌余(男,27岁)“数次讨要工钱无果,于是他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

    这篇报道的重心不是介绍案情,而是让王斌余“坦露他的内心世界”。借新华社记者之笔,王斌余讲述了他苦难的生活经历:17岁背井离乡进城打工、低廉的工钱、繁重的工作、随处可见的歧视、包工头的颐指气使以及讨要工钱时遭受的挫折和侮辱。显然,记者企图通过报道一个死囚犯的悲惨生活经历来引起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生活境遇和权利保障等问题的关注。

    新华社的这篇报道激起了公众对王斌余的强烈同情,也随之引发了“放王斌余一条生路”的热切呼吁。围绕着是否应当判处王斌余死刑,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的争论文章迅速涌现、络绎不绝且相互转载。一时间,公众舆论汹涌如潮,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要求法院“免王斌余一死”的呼声占了绝对优势;以至于有评论者提出,公众对王斌余的普遍“同情”这一事实本身就可以成为不判王斌余死刑的理由。在王斌余提起上诉期间,媒体评论开始质疑法院判决以及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并试图给二审法院的可能改判寻找法理依据;还有评论做出乐观预测,认为二审法院迫于舆论压力极有可能“刀下留人”。王斌余案的轰动效应让做出一审判决的宁夏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始料未及,他们没有想到这起看起来没有任何悬念的故意杀人案竟会成为2005年度全国最轰动的案件之一。以下是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简介。

    2003年8月起,甘肃农民王斌余到陈继伟承包的工地打工。2004年年初和2005年年初,王斌余分别结清了上年的工资。打工期间,王斌余曾与一同打工的被害人吴华、苏志刚在工作中产生矛盾。5月11日,王斌余提出辞工,并以未付清2005年工资为由到所在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经调解,与代表陈继伟的吴新国达成5日内结清工资的协议。吴新国提出王斌余不能继续在工地吃住,调解主持人要求吴新国先支付部分生活费。后吴新国给付生活费50元,王斌余嫌少未要。当日晚,王斌余回工地宿舍见房门被锁,便到吴新国住处索要生活费,与闻讯赶来劝阻的苏志刚因过去的纠纷发生争吵。随后赶到的苏文才责问并打了王斌余一耳光。王斌余掏出携带的折叠刀,先后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在地。王斌余不顾其弟王斌银劝阻,又将在场的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吴新国妻子汤晓琴搀扶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也被王斌余捅成重伤。王斌余持刀追杀吴新国未果,返回现场后又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接连补刺,致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当场死亡。汤晓琴经送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王斌余于当晚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从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来看,这确实是一起“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案。2005年6月16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斌余死刑。王斌余不服,提出上诉。10月19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斌余故意杀人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王斌余死刑。王斌余已于宣判后当日执行死刑。

    倘若从阿列克西关于“内部证成”的观点来看,两级法院对王斌余案的裁决无疑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没有任何迹象和理由表明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出现了差错。,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可判死刑的犯罪之中,除故意杀人罪之外,其他犯罪的法定刑都是从轻到重排列的,唯独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是由重到轻排列——“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32条)。这种立法表述明显体现了对故意杀人罪应当首先考虑判处死刑的立法意图。

    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只要没有法定从轻情节,一般都会判处死刑。在王斌余的辩护律师提出的三条辩护理由(激愤杀人、自首情节以及认罪服法)之中,只有自首属于法定的从轻情节,但与王斌余造成的严重后果(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相比,这一法定从轻情节显得微不足道。更何况,法院否认王斌余“激愤杀人”是出于合理的理由。法院认为,“此案虽然发生在王斌余向吴新国索要生活费的过程中,但案发前,王斌余2003年和2004年的工资已结清,2005年工资支付问题经当地人事劳动保障局调解已经达成5日内付清的协议,案发时王斌余随身携带1452元,并非生活无着”。刑法学家陈兴良和周光权均表示,倘若把视野限定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内(即从阿列克西所说的“内部证成”的观点来看),判处王斌余死刑是没有疑问的。

    尽管有不少评论文章质疑法院的判决,但质疑的理由都明显超出了现行法律制度的范围。确切地说,质疑的目标不是法院判决,而是法律本身。关于王斌余案的大多数评论文章就具有阿列克西所谓的“外部证成”的性质。这些评论文章宣称“对王斌余判处死刑违背法理”,是一个“法律的缺憾”,认为“王斌余的生死考验刑法的道德品性”,并且呼吁“法律不能为王斌余的死刑蒙羞”。当法律本身成为辩论的对象时,按照阿列克西的观点,法律辩论就从“内部证成”延伸到了“外部证成”,但也许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辩论。因为在前提确定的情况下寻找结论并不困难,真正的困难在于寻找并论证前提。“内部证成”相当于根据法律的辩论,而“外部证成”则大致是关于法律的辩论。阿列克西认为法律辩论与道德辩论的区别就在于前者要受实在法的约束。但他没有考察这种约束(分别对“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而言)的程度和范围。当法律辩论从“内部证成”延伸到“外部证成”的时候,如果阿列克西仍然坚持作为辩论对象的实在法反过来还要约束辩论过程,就是一种很奇怪的观点了。

    摘自:《天下·理论法学的迷雾:以轰动案例为素材(增订版)》P086-090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3月出版。内容简介:《理论法学的迷雾:以轰动案例为素材(增订版)》是对最近十年来不断发生的一些热点案例和涉法事件做出的学术回应,相关讨论追求理论上的突破,而不止于技术层面的案例分析。本书倡导用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分析)的方法来提升法学研究的学术品质,这可以被称作是一种与法律教义学对立的“社科法学”(更恰当的措辞是“法律科学”)的立场。当法律遇到疑难问题时,应遵从社会科学的指导,无需求助于道德哲学;要努力摆脱法律教义的束缚,回到问题本身,细致研究各种经验要素,通过权衡利弊来寻求恰当的法律决策。热点案例或涉法事件作为疑案法律问题恰好为检验不同学术进路或不同法律理论的功能提供了天然的竞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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