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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律适用的实体问题

    喻海松 已阅64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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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有三个量刑档次,标准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为统一法律适用,《诈骗罪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经慎重研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对电信诈骗网络犯罪定罪量刑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具体而言,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主要考虑如下:(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跨地域现象普遍,地域化特性淡化,与《诈骗罪解释》授权各地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的宗旨不符。因此,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实行全国统一的数额标准,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2)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基于此,对具体数额标准的确定采取了底线标准。

    此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进一步规定:“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针对的是单次诈骗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的情形,如果单次诈骗构成犯罪,对于数额累计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而不受“二年内”的限制。

    2.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从重处罚情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从重处罚情形,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所列十种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具体而言,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种情形:(l)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第1项),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第9项);(2)犯罪手段恶劣的,如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第2项),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第3项),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第4项),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第8项),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第10项);(3)诈骗特定对象的,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第6项),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第7项);(4)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的,如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第5项)。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进一步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未遂的定罪量刑标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呈现跨地域的特征,证据收集难度较大,特别是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基于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专门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未遂的定罪量刑标准。具体而言,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关于诈骗罪的人罪标准为“数额较大”,即采取单纯的数额标准,而非数额与情节并列。申言之,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属于数额犯。以此为基础,对于诈骗罪加重处罚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包括未遂情节的认定),也应当建立在数额犯罪的基础之上,即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但具体数额难以查证,具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相反,对于诈骗数额未达到3000元以上,甚至根本没有查实诈骗数额的,不宜直接根据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拨打诈骗电话的人次等情节,直接适用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的规定,诈骗信息条数、诈骗电话次数等数量的计算应当注意:(1)“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2)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此外,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刑罚裁量的具体问题。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地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摘自:《网络犯罪二十讲》P267-270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内容简介:"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犯罪作为较为新型的犯罪,数量和发生率也越来越高。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客体、侵害利益等均比较特殊,这对办理网络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书共二十讲,针对网络犯罪的刑事政策、具体类罪、证据收集以及网络犯罪中的其他疑难重点问题,精心挑选了多个具有典型性的案例,深入实务,进行了专题分析,对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实务部门和具体办案人员都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第一讲 网络犯罪的态势与刑事对策的调整 第二讲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 第三讲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四讲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五讲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六讲 网络犯罪刑事诉讼的现实困境与司法应对 第七讲 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第八讲 网络犯罪案件的初查与跨地域取证 第九讲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与审查判断 第十讲 网络犯罪的其他程序问题 第十一讲 网络游戏外挂程序犯罪 第十二讲 公民个人信息网络犯罪 第十三讲 网络盗窃犯罪 第十四讲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第十五讲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犯罪 第十六讲 考试作弊网络犯罪 第十七讲 僵尸网络与DDoS(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犯罪 第十八讲 非法删除交通违章信息犯罪 第十九讲 “黑广播”“伪基站”犯罪 第二十讲 淫秽电子信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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