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反败为胜补偿金案

    黄乐平 已阅4232次

    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


    一个看似必败无疑的劳动争议案件,黄乐平经过精心钻研,找到对方在案件中的“死穴”,上演了一场反败为胜的精彩大逆转,为当事人赢得了187万元经济补偿金的诉讼,成就了至今也没有被打破纪录的“最高经济补偿金大案”。

    黄乐平是怎么做到的呢?

    无人肯接的案件

    黄乐平转行当律师之后,一边帮助工伤职工维权,一边接手委托代理商业案件。他想得很清楚,要想做公益律师,首先要明白,“拿什么养活自己,又拿什么帮助别人”。

    2005年12月,国联律师事务所里来了一位当事人,希望能有律师为他的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然而,在听说案件已经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完败了以后,所里多位律师转身就走了,在他们看来这个案件最终的结局一定是败诉,所以这样费力不讨好的案件是不值得代理的。年轻的黄乐平律师初生牛犊不怕虎,主动请缨揽下了这个案件。凭着自己对专业的娴熟把握,他以一番不循常规的专业分析,打动了当事人。尽管当事人觉得黄乐平分析案件的思路非常“怪”,但他很清楚,眼前的这个年轻人是唯一可能让自己胜诉的代理律师。因为此前,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他聘请的代理人是在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系统有过近20年仲裁经历的资深仲裁员,但常规的案件处理思路显然是很难让这个案件起死回生的。所以,当事人很痛快地答应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律师费的标准——“1万元基础费用+胜诉标的的10%”,而且只是一审程序。当事人当时就是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态度,没想到这匹马竟然就活了。

    事情还要从20年前说起。

    1985年,任先生进入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该物流公司系合资企业,经营国际流通物流业务、进出口业务及相关业务等。2002年,任先生升任公司副总裁。

    2005年1月21日,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重组,更名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任先生被调整为公司高级顾问,年平均工资124.68万元。

    2005年8月5日,任先生与公司协商,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协议》。

    根据《协议》的约定,任先生在离职3个月内须对任职期间负责的有关工作提供协助,履行保密义务。同时还约定,任先生履行上述义务后,公司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30万元。

    此后,嘉里大通公司向任先生支付了约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30万元,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离职后,2005年9月30日,任先生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嘉里大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4.68万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62.34万元,合计187.0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物流公司辩称,任先生在公司任副总裁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出资成立两家与大通公司同类业务的物流公司,并担任其中北京天通世纪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参与两家公司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所以公司才作出解除其职务、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因此,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物流公司就解除任先生职务、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以及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协议》且未违反法律法规,此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任先生要求物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予支持。

    案件局面非常被动

    黄乐平接手这起案件时,整个局面非常被动。因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败诉,任先生不得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起已有初步结论的劳动争议案,要想翻盘很.困难。

    黄乐平首先仔细分析了案件情况与仲裁败诉原因。他发现,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两种说法,由此在适用法律上也存在分歧。

    嘉里大通公司主张与任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任先生则主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果前一种“违纪”说法成立,则意味着任先生讨不到分文,只有后一种“协商”说法得到认可,任先生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如何扳倒“违纪”说?黄乐平循着案件脉络,发现在事实方面存在两个焦点问题:一个是任先生在任职大通公司副总裁期间,担任自己投资的天通世纪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经营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大通公司规定的重大违纪行为?另一个是任先生的离职,究竟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还是嘉里大通公司因任先生严重违纪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进一步说,任先生在其他公司的行为是否影响了嘉里大通公司的利益?如果能够否认这一点,那么嘉里大通公司主张适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说法就没有事实根据,结论自然不攻而破。

    “但问题是,任先生参与对外投资并且担任了该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工商登记证据确凿,足以证明有参与经营管理的事实,严重违反了嘉里大通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也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黄乐平认为, “违纪”的事实很难否认。

    “对于任先生来说,如果将争议焦点放在是否有违纪行为上,因为这个事实显然是存在的,正好符合嘉里大通公司主张的事实根据,正好是以己之短对人之长。”事实上,劳动争议仲裁时,任先生就是走的这一思路,导致败诉。

    突破:抓住对方之短

    剩下的最后一个突破口就是,必须向法院证明任先生与嘉里大通公司之间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先生才可获得经济补偿。而任先生违纪在先,他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又不能充分证明“协商”这一事实,协议内容更多的是强调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处理事宜。

    所有的可行之路似乎都堵死了。

    但这时,黄乐平发现了一个容易被人忽视的细节。存在违纪事实,只是一个实体要件;最终要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还需要程序要件。这就是嘉里大通公司根据任先生的违纪行为,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任先生作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

    “只有同时符合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的行为,才是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由于嘉里大通公司缺乏这一程序要件,因此在诉讼中先后多次变换说法,先是说对任先生作出了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又说是对任先生除名,最后说是任先生自动离职。

    黄乐平意识到,嘉里大通公司拿不出任何有关处理决定的有力证据,所以“因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就没有依据。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就只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于是,黄乐平在诉讼中改变了劳动争议仲裁时的思路,将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转到嘉里大通公司是否根据任先生的违纪行为作出过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嘉里大通公司与任先生签订的协议是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任先生再次和公司相见,不过,任先生这边坐着一位黄乐平。

    在庭审中,黄乐平首先承认任先生有对外投资经营的违纪事实,但是指明嘉里大通公司并没有因此与任先生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说明任先生对外投资经营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

    黄乐平指出,恰是由于公司重组,嘉里大通公司才与任先生签订协议,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嘉里大通公司在诉讼中就其与任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先后出现过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除名、自动离职处分等三种说法,这恰恰证明了嘉里大通公司企图否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达到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的目的。

    这一次,法院支持了黄乐平的代理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先生在担任嘉里大通公司副总裁期间,虽从事了与本企业有相同业务关系的职业,违反了公司的规定,但嘉里大通公司并未以此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双方于2005年8月签订的协议,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2006年6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嘉里大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4.68万元及其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62.34万元,共计187.02万元。据了解,这是迄今为止全国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判决企业支付给职工个人经济赔偿金的最高数额。

    一审胜诉后,任先生很快就按协议约定向黄律师支付了律师代理费,共计19.7万元。即使在今天,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个程序能收到20万元的律师代理费,那也是非常高的。何况在当时,这笔钱足够在郊区买一套小户型的房子。如果按房价来折算的话,这笔钱至少相当于现在的200万元。但年轻的黄乐平并没有想到去投资买房,他把做律师赚来的钱都投入到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援助的公益事业上去了。随着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落幕和多家媒体的报道,劳动者一方的代理律师黄乐平,开始为这个城市里更多的人所知悉。

    回顾自己最初几年的律师职业生涯,黄乐乎如此总结:“如果有理想,一定要付诸实践,认准的事情,’一定要坚持到底,也许最困难的时刻就是光明来到的预告。”

    摘自:《法治路上公益人:义联十周年维权实录》P44-49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内容简介:"这是一支怎样的律师团队,他们何以成为转型期法治建设的独特样本? 他们凭什么主导了一部法律的修改? 他们靠什么推动了一项崭新的制度在全国落地? 他们如何能开创自杀认定为工伤的司法先例? 他们怎么做到让终审判决生效六年的外地案件“起死回生”? 他们是怎么实现一个法律援助案件获得超过10亿元的赔偿的? 他们又是如何开启了中国转基因公益诉讼第一案? 他们何以能够成为“两会”开幕日当天《焦点访谈》的关注焦点…… "

    淘宝链接: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38n.10677092.0.0.1e3c1debzbIg2a&id=569670738995
    微店链接:https://weidian.com/item.html?itemID=2539670774

    声明:该书摘由本站扫描录入,仅供介绍图书使用,错误在所难免,引用时请与原书核对。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