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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图高息回报,存款不翼而飞

    林晓东 已阅46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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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伊某经人介绍认识李某,李某伙同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某等人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编造A银行回报高额利息吸纳存款人存款、有投资项目需要吸纳资金的虚假事实,利用李某系A银行某支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伊某信任,授意伊某在A银行北京路储蓄所开立账户,并投资上述虚构项目。

    面对来自银行工作人员的投资介绍,伊某未设防备,面对高额收益的金钱诱惑,伊某鬼迷心窍,在未与该银行再三确认项目虚实的情况下,伊某轻易听信了李某的谎言。于是,伊某按照李某的指示,于2011年4月26日在北京路储蓄所开户,该账户于当日15时50分被开通网银。但蹊跷的是,银行底单显示该网银存款人签名并非伊某本人所签,且伊某未领取网银盾,但当时办理网银业务的银行柜面工作人员赵某却成功地为伊某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两个月之后,该网银被注销,注销手续上的签名也不是伊某本人所签,,该手续上“卡丢失注销网银”几个字系A银行负责为伊某办理开户业务的柜员赵某所写,该网银又在伊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莫名其妙地注销。

    2011年6月28日10时55分,伊某又在北京路储蓄所开立另一账户。该账户于当日11时7分被开通网银,但伊某仅在开通网银的《A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上签了字,并未签字领取网银盾。

    伊某在同一储蓄所开立两个账户共计存人人民币1450万元,李某一边兑现诺言,向伊某支付利息310万元,一边利用其为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赵某将本应由伊某领取的网银盾直接交给李某。其后,李某以网上银行转账或支付的方式将伊某的存款取走共计1449. 847万元,与周某将所获赃款挥霍一空。伊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高息收益美梦,竟是他人精心设计的骗局,而这背后,身为银行柜面人员的赵某不知不觉地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该市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等人,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李某的诈骗犯罪数额包括伊某存款被骗部分。

    伊某随即将A银行告上法庭。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伊某在网银手续上的签名进行鉴定后确认:2011年4月26日的《A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中(开通网银),“申请人签名”处的“伊某”签名笔迹和2011年6月28日的《A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变更(注销)事项申请表》中,“签名”处的“伊某”签名笔迹,以及2011年6月28日的《A银行交接确认书》中(网银盾交接),“接收人1签章”处的“伊某”签名笔迹不是伊某签名笔迹;2011年6月26日的《A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中(开通网银),“申请人签名”处的“伊某”签名笔迹是伊某签名笔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伊某在两次开立账户且存款被划走的过程中均有过错,应承担40qo的责任,而被告A银行应承担给付伊某存款人民币1139. 847万元(1449. 847万元减去310万元)的60%即683. 9082万元,并按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支付上述存款利息的责任。

    被告A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高级法院。二审法院在认定伊某在办理开户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对存款被转走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上与一审法院不同。二审法院认为,2011年4月26日伊某在开立账户后并没有开通网银,不存在其将网银盾交与他人及泄露网银密码的问题。因此,伊某对2011年4月26日开立的银行卡内的资金损失没有任何过错。但是,伊某在2011年6月28日开户的同时在开通网银的申请书上签字确认。该申请书上以加大号字体提示:“您已开通网银并领取网银盾,凭网银盾可办理网上转账、汇款等业务。请您妥善保管网银盾,切勿交给他人,并牢记网银及网银盾密码,切勿泄露。”但伊某没有注意该提示内容,也没有索要网银盾,而是在开立账户和网银后又向该账户转入巨额款项,致使犯罪分子利用该网银盾将其卡内的存款转走造成案涉损失,其在办理该次开户、存款业务中,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其对款项被转走具有一定过错。

    伊某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伊某于2011年4月26日并未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不应对该日开通的网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对2011年6月28日开通的网银,伊某没有尽到理应与其自身预期获得收益业务相应的、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对该次存款中大部分款项被犯罪分子通过网银转走应承担1%的责任,而A银行在对存款人存款负有严格安全保障义务下,没有尽到严格内部管理的义务,致使内部管理出现漏洞,工作人员严重违规操作,没有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其应承担99%的责任,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第170条第1款第2项判决A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伊某人民币1134. 4475万元,并按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计付上述存款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摘自:《员工之过与银行之责:银行从业人员必须远离的50个法律禁区》P023-025页,法律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内容简介:"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关键之所在。进入新时代之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金融业面临三大任务: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尤其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是金融工作永恒的主题。 《员工之过与银行之责》聚集于银行员工、客户和外部监管部门这三类“人”的行为之上,沿着银行与员工(亦即银行自身)、银行与客户,以及银行与各类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三条主线,通过对近50起媒体公开披露的金融案例进行描述、分析和总结,展示一幅幅违规如何发生、该当何责何罪和怎样引以为戒的鲜活生动的画面,意图以此来揭示防控金融风险直观而又普遍适用的手段和规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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