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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购销售病死牛肉触犯刑法

    赵国滨 已阅145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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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邓某某等十八人分别将因病濒死牛、死因不明牛或病死牛销售或介绍销售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尹某某等三人在养牛期间,分别将各自的因病濒死牛、死因不明牛或病死牛销售给被告人邓某某、张某;张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从某将从上述被告人处收购来的牛屠宰后,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牛肉销售给被告人肖某等人二次销售,致上述牛肉流向餐桌。其中,张某、孙某某、邓某某等人的涉案金额分别为22.7万余元、5.2万余元、3.6万余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等二十六名被告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孙某某、邓某某等人多次销售或介绍销售,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等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肖凯等二十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刑罚。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随着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司法机关将用“重典”治理食品安全之“乱” 本案中各被告人收购、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牛肉,致上述牛肉流向餐桌,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该行为已经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依法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摘自:《法槌起落间》P011-012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11月出版。内容简介:为响应近年来广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加大“以案释法”力度的呼吁,本书从普法价值考量,筛选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近150则山东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将法律概念与具体案例相结合,用通俗的语言剖析案件背后的司法导向与法律指引,以“法官说法”的形式深入浅出地阐述各类法律领域的基本知识,内容丰富且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可为教学科研等提供案例研究精品素材,亦可作为社会公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参考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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