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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恐融资的立法完善

    张磊 已阅43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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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78年意大利首次规定利用武装抢劫、勒索与劫持人质的洗钱行为,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毒品犯罪及其洗钱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以来,国际社会反洗钱浪潮兴起。1989年7月,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立,专门研究和制定反洗钱措施和建议。1999年《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通过,国际社会开始将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联系在一起,通过切断恐怖主义的资金来源和断绝犯罪收益的清洗实现对于恐怖活动犯罪的遏制。本部分拟以此为背景,对我国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中的不足进行反思,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期促进我国洗钱刑事立法的发展。

    一、现状:我国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

    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国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了洗钱罪,同时规定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基于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将恐怖活动犯罪增补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提高了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并同时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增补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一步扩大了洗钱罪的惩治范围。同时,将1997年刑法中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该罪的行为方式和对象进行了修正。2006年10月31日,《反洗钱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逐步成形,反洗钱网络趋于完善。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单位增设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使该罪进一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就实践中审理洗钱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解释和明确。到目前为止,我国反洗钱在法律体系、组织机构、监督检查、资金监测和案件查处、国际合作等方面均取得良好成绩,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反洗钱制度体系,反洗钱双边合作范围不断扩大,合作内容不断丰富,已成为国际社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的重要成员。①洗钱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洗钱犯罪仅指《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广义的洗钱犯罪包括《刑法》第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第349条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洗钱罪是指明知是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该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上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法定方式掩饰、隐瞒特定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也就是说,我国刑法中的洗钱罪的行为方式是针对已经实施的特定犯罪所产生的犯罪所得和收益,就其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和隐瞒的行为。该洗钱行为实施于特定犯罪实施以后,针对的是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这也是特定犯罪被称为“上游犯罪”,而洗钱罪被称为“下游犯罪”或者“派生犯罪”的原因。

    摘自:《国际刑法的温故与知新》P79-81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3月出版。内容简介:本书分为五个专题针对近年来国际刑法的热点前沿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第一章“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反思”,阐明了国际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内涵的崭新理解,提出应当确立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在国际刑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第二章“国际犯罪的时代内涵”,针对国际刑法中的热点犯罪如海盗罪、危害航空安全罪进行分析。第三章“反恐怖主义的现实解读”包括我国反恐融资立法的完善,我国的反恐国际合作和马来西亚*新反恐立法问题。第四章“《罗马规约》的理解适用”针对《罗马规约》中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侵略罪等问题进行剖析。第五章“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回顾前瞻”针对改革开放以来国际刑法学研究进行总结、反思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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