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诉讼时效抗辩

    张广 已阅6444次

    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


    153. 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原有的特殊诉讼时效1年的规定已经被一般诉讼时效取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也适用一般诉讼时效3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此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据此,确定医疗损害纠纷时效的起算点时,如患者在某一时间得知其身体所遭受损害,且损害与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时,应当以这一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即通常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不再具有诉权。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
    综上,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其损害结果出现、得知侵权事实存在时开始计算,同时,应当考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合理事由。
    例如,在倪某诉安顺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患者因交通事故前往医疗机构就医,其损害部位因诊疗行为出现畸形症状。治疗结束后,医疗机构将病症会导致身体功能发生障碍,且严重时会导致瘫痪的严重后果对患者予以隐瞒。数年后,患者因身体出现功能障碍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且该损害结果就是当年的医疗行为所导致、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则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应该从患者出现损害后果、得知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行为时起算。

    154. 治疗之后多年发现自己权利被侵害,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权利造成伤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损失。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因病到医疗机构治疗,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出现损害后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在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医疗机构应就其过错行为给患者带来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一规定改变了《民法通则》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规定,有利于受害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在医疗事故中,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普通患者不能对其接受的医疗行为的正确性、合理性作出正确判断,甚至对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并不明确,所以无法对医疗机构为其进行的诊疗行为与其事后发生的相关损害是否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也无法对医疗机构侵害其人身权利的行为作出及时的判断。因此,当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后,因患者尚不知晓损害的发生,故往往不能按照一般的诉讼期间计算患者因受损害而主张诉讼权利的期间。结合相关法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的规定,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导致损害,且当时不知晓该损害发生的,患者有权在知道或被确诊后依法向医疗机构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且诉讼期间从知道或伤势被确诊之日起计算。
    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相关诊疗后,先后患上其他疾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但患者并不知晓其在后所患疾病系因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事隔多年后,经权威部门鉴定,患者才知晓其在后所患疾病均系在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时导致的并发症,此时,患者有权在知晓其接受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后,向医疗机构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事隔多年后,患者出现了身体机能上的损害结果,才得知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行为,此时,患者在三年内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应就其侵权行为给予患者相应赔偿。
    例如,患者因病到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错误地摘除了患者的身体器官,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上述行为发生三年后,患者在继续诊疗过程中,得知损害后果存在,但其对医疗机构给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侵犯自己的权利并不知晓。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误摘除患者器官具有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的过错摘除器官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结论表明医疗机构摘除患者身体器官的行为属于医疗事故,构成侵权。患者此时向医疗机构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并未丧失胜诉权,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损失。

    155.因为医疗侵权导致潜伏性病症的,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医疗损害纠纷中,患方确因特殊情况不知道权利受损的,可以自其发现损害结果,知道侵权行为时,以诉讼的方式向医疗机构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医疗机构在患者出生时实施的医疗行为不当,给患者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该种损害是潜伏性的,只有在患者会走路之后才能显现。由于患者的病症具有隐藏性,患者出生时因无从知道而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只有在病症出现后患者方才得知损害后果并且知道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行为。如果根据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可知患者遭受的损害系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所致,构成医疗事故。那么,患者在损害后果实际显现后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医疗机构应就其侵权行为向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摘自:《法官讲:医疗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读本》P233-236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2月出版。内容简介:以司法解释为核心,借鉴实务中有借鉴意义的案例、裁判文书等,从专家法官提示、指导的角度,向医院方、病患方、代理律师方三类不同群体提出忠告和建议,制作三本问答,各自独立成书。

    淘宝链接: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38n.10677092.0.0.1e3c1debWP73sL&id=567096436958

    声明:该书摘由本站扫描录入,仅供介绍图书使用,错误在所难免,引用时请与原书核对。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