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起诉离婚未分割财产 离婚后妻子请求重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已阅5933次

    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


    ——刘某某诉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代理律师 潘 丽*

    【案情简介】

    2007年,本案委托人刘某某,经人介绍与盖某某相识,同年2月8日,二人登记结婚。2009年12月17日,婚生子盖丞(化名)、盖烨(化名)出生。
    刘某某与盖某某由于在婚前缺乏相互了解,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盖某某对刘某某关心照顾不足,甚至对刘某某及刘某某的家人实施殴打行为,将刘某某的母亲打成轻微伤。在盖某某将刘某某赶回老家后,将其他女人带到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在此期间伪造刘某某失踪证据到法院起诉离婚,以达到独自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断绝刘某某与两个儿子联系的目的。
    盖某某起诉离婚时为独占夫妻共同财产,未提及房产、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受案法院即未予处理,仅判决准许离婚。由于刘某某在一审离婚案件判决作出后才得知盖某某起诉离婚的事实,导致其未能在一审过程中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13年12月,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刘某某与盖某某离婚,婚生子盖烨由盖某某抚养,盖丞由刘某某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不予处理。
    无工作、身无分文、无家可归的刘某某,为了见到自己的孩子,多次与盖某某协商欲解决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果后,找到了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的潘律师,希望潘律师能够帮助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纪实】

    2014年3月初,潘律师接到刘某某的电话咨询,刘某某在电话中说明了盖某某伪造其失踪的证据提起离婚诉讼,离婚判决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的详情,希望寻求律师的帮助。潘律师在电话里告知刘某某,因离婚判决作出不满二年,所以刘某某有权对离婚时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具体做法一是可以再次尝试与盖某某协商解决此事,二是若依然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3月12日,刘某某来到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潘律师接待了刘某某并提供法律咨询,潘律师当面询问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刘某某表示与盖某某无法协商解决问题,而且此时孩子已经达到上学年龄,如问题无法解决,孩子将无法入学。刘某某决定委托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处理本案。刘某某与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并同意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指派潘律师为其代理律师。
    接受委托后,潘律师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一一复印留存并认真研究案件材料,不断与刘某某沟通,最终对案件事实有了客观、全面的了解。其中登记在盖某某名下的房产共有两处:深圳市罗湖区A小区4号楼、南山区B小区。A小区房产系在盖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购买价格为240万元,但该房屋现已大幅升值。B小区房产是盖某某与其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在盖某某与刘某某结婚后,该房产的按揭贷款由盖某某与刘某某共同偿还,现已全部还清。该房的共同还款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房产外,刘某某与盖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B小区房产的租金、盖某某缴纳的养老保险、股票及大额银行存款等,但是由于刘某某为全职妈妈,对家庭财产并不实际掌握,无法提供相应证据。
    了解具体情况后,潘律师为刘某某书写了起诉状。因盖某某对婚姻不忠诚,而且对刘某某及刘某某的家人实施家庭暴力,对离婚存在严重过错,潘律师在与刘某某沟通后,决定为刘某某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
    诉讼过程中,盖某某为独自占有夫妻共同财产,与第三人串通,两名第三人提起虚假诉讼向刘某某与盖某某主张债权共计60余万元。为此,潘律师调取及申请法院调取多项证据,通过银行流水、笔迹鉴定、欠条书写时间鉴定等证据证实盖某某未向上述第三人借款,第三人在面对被追究虚假诉讼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最终撤回起诉。
    盖某某与刘某某的共同财产部分还包括已经转移的大额现金。盖某某先是隐瞒存款,在律师调取了全面的银行流水证据证实其转移财产后,仍然想尽一切办法提供高档家具、自行车及茶叶的照片,欲证明现金已用来购买上述物品,未转移财产而且现金已经花销无法分割。通过多次庭外调查、庭审质证,法院认定了夫妻双方共同存款。此外,潘律师还调取了盖某某养老保险、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的信息。
    2016年9月28日,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存款、养老保险现金价值的前提下作出判决:一、A小区房产归盖某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盖某某偿还;二、B小区房产归刘某某所有,盖某某负责协助刘某某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三、刘某某支付盖某某房屋补偿款286853.5元。
    判决作出后,盖某某与刘某某均未上诉,并已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了义务,双方之间的争议得到妥善解决,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律师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夫妻一方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被”离婚的案件。刘某某作为妇女是社会弱势群体,从哈尔滨远嫁到深圳。在不幸福的家庭中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与盖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忍受盖某某出轨。盖某某为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达到不法目的,虚构刘某某失踪的材料提起诉讼,导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且对夫妻共同财产未做任何处理。在刘某某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盖某某为占有财产,与第三人串通,提起虚假诉讼。
    潘律师确定的办案思路为:首先查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依法分割的前提,也是本案的焦点。关于房产部分:(l)盖某某与刘某某婚后购买了房产,该房尚有大额的按揭贷款未偿还,刘某某没有固定工作无法承担高额的还贷压力。同时又没有其他住房以供其与儿子共同居住。(2)盖某某有一套婚前房产,但刘某某与盖某某共同偿还了该房的全部贷款。该房的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银行存款、股票、养老保险等共同财产:该部分委托人刘某某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应对其进行充分调查、申请法院依法调取证据;其次,本案双方分割比例也是焦点问题。本案由于盖某某对离婚的结果有过错,其对婚姻不忠诚,在与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将其他女人带到家中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甚至对刘某某及刘某某的家人实施家庭暴力,故盖某某应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刘某某能否分得房产,直接影响到刘某某及其孩子的基本生活。若无法分到房产,在深圳将无住处,孩子无法上学。而且结合男方的一贯行为和态度,如果无法分得房产,而由男方支付补偿金,刘某某将无法实际取得补偿款。无法达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目的,难以维持生存。
    确定上述代理思路后,潘律师针对每一个环节收集了相应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法院。法院将属于刘某某的房产、现金等财产进行综合处理,并考虑到了刘某某的实际情况将男方婚前的、没有还贷压力的B小区房产判决归刘某某所有,由刘某某支付部分房屋补偿款给盖某某。刘某某原本未分得任何财产,但通过本案诉讼,取得了一处价值400万元左右的房产,解决了其与孩子的居住、生活问题,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思考与提示】

    妇女作为弱势群体,在其婚姻家庭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知所措,面对丈夫的出轨和家庭暴力,只得选择默默承受。但一味忍受并不能带来任何益处,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很有必要。妇女在律师的帮助或指导下依法收集证据、提起诉讼,并由律师代理其参与诉讼,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十分有效。
    法律意识很重要。本案中,刘某某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且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被离婚”。在“被离婚”且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被盖某某侵占后,才找到专业律师代理诉讼,扭转被动局面。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帮助下最终取得了非常满意的结果。本案中对于盖某某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提起的虚假诉讼、财产调查、分割比例、分割方式等问题若没有专业律师参与解决,刘某某很可能败诉,即使胜诉也很可能无法实际取得夫妻共有财产。
    全职妈妈,作为弱势群体既不掌握家中财产,也没有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往往遭受“被”离婚的结局,在没有任何收入、也没有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还要继续履行作为母亲的责任。
    针对该类妇女的维权难度大、耗时长。需要律师从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确定代理方案。在诉讼中律师需要进行广泛、细致的调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在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准确的法律分析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此外,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分割方式的情况下,向法院阐明女方的现实困难、本案判决书的可执行性及判决的社会效果,尽可能恳请法院依法将房产等固定资产判决给弱势的女方,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摘自:《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热点问题评析》P19-2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3月出版。内容简介:本书包含2015年至2017年结案的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共76篇,分为【婚姻家庭篇】【未成年权益篇】【妇女权益篇】三个篇章。内容涉及了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性别歧视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宅基地等纠纷以及妇女和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长期遭受家暴的妇女和未成年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典型案例,这些都是来自基层妇女儿童维权的真实案例,极具指导性、示范性。 本书不但能为律师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处理提供示范指件处理提供示范指引,对同类案例的解决也具有指导借鉴意义。更是对律师在创新发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推动建设法治中国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展示、具体呈现。

    淘宝链接: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38n.10677092.0.0.1e3c1debaxHy66&id=567389771962
    微店链接:https://weidian.com/item.html?itemID=2265362266

    声明:该书摘由本站扫描录入,仅供介绍图书使用,错误在所难免,引用时请与原书核对。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