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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学院女毕业生诉人民

    :(美)林达.赫什曼 已阅47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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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布兰克、凯莉和其他几个同学不得不起诉纽约几家最大的律所,争取她们应得的机会。1971年,布兰克起诉了苏利文和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Sullivan and Cromwell),还有一个名叫玛格丽特·科恩( Margaret Kohn)的女生起诉了罗亚尔、凯戈尔和威尔斯律师事务所(Royall,Koegel and Wells)。1977年,苏利文和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与
    戴安娜·布兰克达成和解,同时拒绝让布兰克查阅律所招聘女性方面的数据。这对于律所而言本应是一次教训。但7年以后,当奥康纳大法官考虑有关苏利文和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招聘的案件时,该律所的75名合伙人中仍然只有一位女性。实际上自1970年以来,大批女毕业生走出法学院,但不知何故,她们几乎从未被晋升为合伙人。

    这位从未当过合伙人——或者说甚至在1983年未能成为一名律师——的女法官,正在审视这一现实问题。金&斯伯丁律师事务所( King& Spalding)是亚特兰大一家实力雄厚的律所——也是吉米·卡特的前司法部长格里芬·贝尔( Griffin Bell)的老东家,它拒绝一位年轻的哥伦比亚大学女毕业生伊丽莎白·安德森·海尚( ElizabethAndersonHishon)成为合伙人。金&斯伯丁律所合伙人中从未有过女性。他们在几年前刚刚提拔了第一位犹太裔合伙人。令他们大跌眼镜的是,贝西·海尚( Betsy Hishon),这个大家眼中从不惹麻烦、按部就班的乖乖女,竟然提起了诉讼。她指控,律所在招聘中对她存有性别歧视,违反了《民权法案》。与苏利文和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律所不同的是,金&斯伯丁律所并不否认他们对女性的歧视,而且不愿和解。与此相反,他们坚称:根据《民权法案》,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关系,不是雇主,因此在决定由谁作为合伙人时,律所并不是在招聘,而是在选择合伙人。他们可以无所忌惮地进行歧视。事实上,金&斯伯丁律所也向法庭表示,美国政治中最强大的自由驱动力,即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他们选择与任何人结交——或不结交——为合伙人的权利。如果他们决定不接纳女性,那么也是基于他们的宪法权利。

    事实上,拒绝贝西·海尚之时,金&斯伯丁律所也有少数女性员工。据《华尔街日报》称,在海尚一案上诉至最高法院之前,该律所其中一位女员工是有着“引人遐想的好身材”的获奖的暑期实习生。其他女员工参加了泳装大赛(律所策划举行“湿T恤大赛”,不过一定有人告诫过他们,在诉讼未决的情况下,此举非常不明智)。泳装、湿T恤让报道海尚诉金·斯伯丁律所一案的媒体简直欣喜若狂。

    在最高法院,没有人想要作出支持金&斯伯丁律所的判决。奥康纳的书记官斯图尔特·施瓦布( Stewart Schwab),曾就是否受理该案撰写备忘录,并认为金&斯伯丁律所主张合伙制不受《民权法案》规制,而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观点是错误的。他建议先静待,直至下级法院就此作出不同的裁决,这一情况用最高法院的话来形容就是“巡回法院中的
    分歧”。所有那些被律所拒绝的女性求职者也可以等到下级法院之间出现分歧意见之时。意料之中的是,奥康纳大法官不认为这些年轻女性应该等待;三十多年间她申请的每一家律所都拒绝了她。她认为最高法院应当审理此案。后来最高法院以四票通过的最低要求受理此案。该案中的法律问题是一个技术问题。与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不同,合伙人在风险承担和控制管理上是平等的,并且从《民权法案》立法历史沿革看,招聘中的禁止种族和性别歧视规定是否适用于更加灵活和平等的关系,答案并不明确。律所不能拒绝聘用女律师,不过或许他们自己可以拒绝成为女性的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可以豁免《民权法案》中的义务吗?在口头辩论环节,奥康纳一反常态,对金&斯伯丁律所的律师极具攻击性:“国会十分清楚如何在《民权法案》中设置豁免,”她说,“他们规定了三种情形(小企业、宗教组织以及州和地方政府),而现在你们要求我们创造一项关于律师的抽象概念的豁免。如果国会本就打算设置这项豁免,那为何没有这么做?”回答她的时候,金&斯伯丁律所的律师查尔斯·摩根( CharlesMorgan)彻底愤怒了,他是传说中的种族民权运动斗士。或许,尽管可以用第一修正案为自己辩护,但承认律所可以合法地拒绝招聘女性——或黑人职员,还是让他十分尴尬。当然这也是摩根第一次不得不面对有巨大权力的女性法律人,回答律所为何不接纳女性的问题。

    最终,以将案件的关注点转移至海尚遭遇的方式,最高法院回避了《民权法案》如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问题。海尚被招聘为律师后,基本的假设是,在律师试用期结束时,律所会对她的表现予以公正的裁量,以决定她是否能够成为一名合伙人。不同于合伙人,律师毫无疑义就是律所的雇员。在司法部出具的支持性意见和理由的帮助下,法院判 决:是否将一名作为雇员的律师晋升为合伙人,涵盖在《民权法案》所 调整的雇佣关系项下(而不被第一修正案所保护,他们毫不犹豫地得出 结论)。

    该案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爱好者的兴趣。档案显示,沃伦·伯格有时会做出令同事抓狂的举动,但这些举动往往也不容易被发现。在对案件作初步裁决时,他在案件会议上与多数人意见一致。随后,作为多数意见中的一员,他可以行使自己作为首席大法官的特权,指定某位大法官来撰写意见。然后他会自命撰写意见,然后在字里行间表明他并不真正支持多数意见,以避免让其他大法官撰写他不同意的意见,也不会因其表露真实态度后脱离多数派阵营。因此,在全体无异议的海尚案中,他向众人传阅意见初稿,指出海尚案系基于两者之间关于公平对待海尚的合同义务,而非基于《民权法案》中作为雇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公平对待所有雇员的要求。如果他能成功地为其意见争取到大多数同意票,则判决结果对于贝西·海尚而言尚可接受,但由于权利范围过窄,对于女性平等事业而言则无甚用处。律所也只会在他们的雇佣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明确对律师的聘用并不意味着会考虑晋升其为合伙人。

    很快,自由派大法官布伦南驳斥了伯格的观点。“结果是正确的,”他说,“不过,那并不是法律。我想我必须提出不同意见。”史蒂文斯大法官也加入了论战,在备忘录中添加的意见一针见血:伯格的理论甚至无法论证该案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正当性。(普通的合同纠纷由州法院审理,仅有涉及联邦《民权法案》的诉讼才会由联邦法院审理。)

    即使其他大法官都纷纷发表了意见,奥康纳也觉得不太好意思告诉首席大法官,她也不认可他。“我还是认为,裁决意见应当基于《民权法案》第七章判决赔偿,而不是仅仅根据合同理论。”意识到自己太过分,伯格退却了,就律所的晋升决定写出了适用《民权法案》的意见。

    唯一一位认可首席大法官第一次意见的是鲍威尔大法官。他曾经非常激进地质问海尚的律师,如果每次晋升合伙人的决定都受制于《民权法案》,那么律所还如何运营。鲍威尔并不认为,在已经文明和进步的1984年,律师事务所存在性别歧视问题:“时至今日,可以确信歧视已经不可能发生——因为这与律所的最佳利益相悖”,他在自己的日常备忘录中写道。“律师事务所的未来,就如同足球队未来一样,取决于选择合伙人时的智慧和审慎。在现今的律师事务所中,性别或种族都不再是负面因素。”①他提交了一份单独的协同意见,以强调合伙人选任决定的限度。律师事务所不得歧视其律师或雇员。但一旦该律师或雇员成为合伙人,该公民权利即告消灭,鲍威尔大法官反复重申。庆幸的是,女性合伙人并不需要这种帮助。

    或者她们也需要。海尚案作出判决的4年后,新成立的美国律师协会职业女性委员会②决定就该事宜举行听证。首任女主席——希拉里·罗德姆·克林顿( Hillary Rodham Clinton) -曾怀疑这种听证会是否有效。她预言,只有失败者会到场。事实恰恰相反,美国律师协会的领军人物——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中唯一的女性帕特-沃尔德( Pat Wald),以及《斯坦福法律评论》的首位女主编、华盛顿知名律所阿诺德和波特( Arnoldand Porter)的合伙人布鲁克斯利·波恩(Brooksley Bom) -不仅到场,还分享了女性如果想在律所立足,可能遭遇的问题。她们能拿到的案子都不是那些利润丰厚的大案子,无从施展能力;她们做的都是低端工作,比如核查文件。律所默许客户提出不准女性办理他们案件的要求,律所也不邀请她们参与重要的社交活动。于是,她们被认为无法拓展新业务。报告结论是:人们以“女性能力不足的假设”来看待她们所从事的工作。

    海尚案在伯格时代最高法院浩如烟海的文献中无迹可寻。伯格、布莱克门、鲍威尔、布伦南、史蒂文斯甚至奥康纳的最高法院传记中,包括了对数百起案例的分析,涵盖了从人身保护令领域的穷尽救济原则,到露天采矿的联邦权力等各种事项。然而,那里面从不包括这位本来非常传统的年轻女性律师的抗争。对于最高法院的编史者来说,这个案件无足轻重。但对于那些想在金&斯伯丁律所一样的律师事务所中努力谋求成功的年轻女性来说,那里没有足够的女性合伙人,却充斥着太多“湿T恤大赛”,贝西·海尚的胜利犹如一根救命稻草。

    从海尚胜诉中受益的也不仅是年轻女性律师。社会学家芭芭拉·哈里斯(Barbara Harris)对19世纪的职业女性进行研究,通过对比她们进入法律和医疗行业所遇到的困难,发现女性在律师协会中遭遇了最大的阻碍……法律显然是一个全男性领域,并且最为接近权力中心,不接纳女性也不会被女性改变。①因而,法律制度中关于女性问题的进步会对女性的方方面面产生影响。

    奥康纳完全清楚海尚案裁决的重要性。次年,纽约州律师协会邀请她为介绍女性在法律职业中所获成就的丛书作序,①她以海尚案的裁决开篇:“1983年开庭期内作出的海尚诉金&斯伯丁案判决对女性律师有特殊意义,该判决确认《民权法案》第七章不仅适用于事务所的招聘和晋升,也适用于晋升合伙人。”

    正如这篇序言所说,自从1982年那次会议的失误之后,三年来奥康纳法官在处理“女性事宜”方面学到了很多。在为女性任职司法系统和律所合伙人人数过少而惋惜的同时,她很快察觉“顽固的社会和文化障碍”使得女性更难获得发展,并且认识到由女性律师团体共同抗争,以消除“人为障碍”所带来的益处。这一次,她没有劝诫她的读者要始终把家庭放在首位;相反,她深知,要求女性承担绝大部分的家庭责任,是阻碍她们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原因。她甚至向纽约的先锋女性公开致敬,其中包括时任“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鲁斯·巴德·金斯伯格。

    摘自:《温柔的正义: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康纳和金斯伯格如何改变世界》P189-195页,法制出版社2018年2月出版。内容简介:琳达.赫什曼写的这本合传讲述了她们是如何在男性占主导地位的职业较量中为得到认可而奋斗,并最终惠泽全美女性的故事。赫什曼还厘清了两位大法官在解决就业歧视、堕胎、平权行动、性骚扰,以及其他对女性生活至关重要的争议中,如何通过创设先例来塑造现代女权主义的法律框架。《温柔的正义》把温情的个人叙事与具体的法律问题结合在一起,让我们前所未有地了解这两位非凡女性。细致入微地研究,引人入胜地讲述,这是一本关于如何改变美国法律和文化的权威著作,也是一个关于伟大友谊的动人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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