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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数额的认定

    娄秋琴 已阅112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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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诈骗的数额
    (1) -般原则: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2)应予扣除的部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3)不予扣除的部分: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2.资诈骗的数额
    (1) -般原则: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2)应予扣除的部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3)不予扣除的部分:①行为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②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

    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3.信用卡诈骗的数额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

    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案例3-9
    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秦某先后向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等四家银行申办信用卡6张。其后,秦某对其中3张信用卡通过消费或直接取现的方式

    予以透支。光大银行向秦某多次催收后秦某仍拒不归还,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发现,秦某对其他信用卡也存在透支的情况,在秦某被抓获时,中信银行已向秦

    某催收过3次,都已经超过3个月,华夏银行向秦某催收过2次,第一次催收已经超过3个月,但第二次才刚过1个月,民生银行向秦某催收过一次,已经超过3个月,秦某对这四张信

    用卡都没有归还透支的款项,透支的金额共计59 000元,四家银行还向公安机关递交了秦某未归还款项而产生的复利、滞纳金、手续费共计35 000元的证明。
    在本案中,辩护律师提出,只有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才属于恶意透支的数额,华夏银行虽向秦某催收过两次,但尚未超过3

    个月,故秦某透支华夏银行信用卡的数额不能计算在信用卡诈骗的数额内;民生银行的催收虽然超过了3个月,但其只催收过一次,故秦某透支民生银行信用卡的数额也不能计算在

    信用卡诈骗的数额内:至于透支所产生的35 000元的复利、滞纳金、手续费也不应计算在信用卡诈骗的数额内。因此,秦某信用卡诈骗的数额只包括其透支光大银行和中信银行信

    用卡尚未归还的部分。后公安机关经核实,认定秦某信用卡诈骗数额为11 200元。

    4.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
    (l)累计计算: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既遂数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
    (3)未遂标准: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①发送诈骗信息5 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②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

    条数累计计算。

    5.普通诈骗的数额
    (1) -般原则: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2)特殊情况:被害人的损失数额高于行为人所得数额,该差额可归因于诈骗行为的,诈骗数额应以损失数额认定。

    案例3-10

    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告人钱某某出国时经人介绍后相识。2008年4月,两被告人商量从外省购买移动电话GSM卡在深圳设点拨打国际声讯台,以此获取国际电话费回扣,并商定回

    扣所得白某某分30%、钱某某分70%。尔后,两被告人在钱某某的租房处开始安装移动电话、控制手机拨号电脑,然后又购置了电话卡、充电器、稳压器等物,并雇用10余人为他们

    拨打国际声讯台。白某某还负责与境外人员联系和领取电话费回扣。2008年7月至9月间,钱某某指使雇佣人员到其他省市用假身份证购得GMS卡16张后,又指使雇佣人员按照白某某

    告诉的电话号码用其中的14张卡昼夜拨打国际声讯台,给电信公司造成话费损失490万元。白某某共领取了200万元国际电话费回扣,由两被告人共同分赃。后两名被告人以涉嫌诈

    骗490万元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490万元是电信公司损失的金额,不是诈骗的金额,诈骗的数额应为两被告人从国际声讯台所获得的回扣,或者以拨打国际声讯台所产生的话费减

    去电信公司利润的差额。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利用虚假的主体购买手机卡,逃避电话费缴纳义务,实际上是非法占有了电信公司的电信资费。490万元话费是电信公司本应收

    到而损失的金额,也是被告人应当支出而未支出的费用,应当认定为是两被告人非法占有的金额,即诈骗金额.

    摘自:《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第三版)》P119-121页,北大出版社2018年1月出版。内容简介:《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涵盖了辩护律师代理各类常见刑事案件,进行

    辩护工作最主要的切入点;它将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刑法理论所涉及的辩护要点,分门别类编排起来,以便辩护工作备检,更像是为辩护工作提供了一个标准格式。 本书具有类

    书、工具书的性质,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刑事警官,以及刑法研习者的必备手册。拿到常见刑事案件,可在书中迅速查询到该案的辩护切入点,就像是在查“字典”。  本书

    第三版将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进行修订,并增加部分类罪的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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