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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禁止的恶

    陈兴良 已阅54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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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犯罪,这是刑法面临的首要课题。贝卡里亚揭示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是一项具有历史突破性的成果。边沁也认识到界定犯罪的重要性,认为除

    非我们从重构犯罪概念人手,否则,在刑事法律科学中我们将永远无法消除这些歧义。那么,究竟什么是犯罪呢?边沁指出:

    根据讨论的题目不同,这个词的意义也有所区别。如果这个概念指的是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那么,不论基于何种理由,犯罪都是被立法者所禁止的行为。如果这个概念指的

    是为创建一部尽可能好的法典而进行的理论研究,根据功利主义原则,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

    在此,边沁区别了两个层次上的犯罪概念:一是规范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或者法定的犯罪概念,基于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一般是指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二是实质意义上的犯罪
    概念,或者应然的犯罪概念,根据边沁的界定,是指一种禁止的恶。我们关注的是第二种意义上的犯罪概念,这也正是边沁运用功利原则所确定的犯罪概念。

    既然犯罪是一种禁止的恶,那么如何判断这种恶呢?为了判断行为的善恶和是否违犯法律,边沁把行为区分为六个方面:①行为本身;②客观条件;③行为意向;④伴随的意

    识:⑤行为动机;⑥一般习性。从行为活动来看,边沁把各种行为区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外在的和内在的,即肉体的和心灵的;及于人的行为和不及于人的行为;暂时的行为和

    持续的行为。边沁从功利主义原则出发,在犯罪的认定标准上,采取的是客观主义的唯效果论。这里涉及动机和效果的关系问题。
    边沁首先将意向和动机加以区分。意向完全以客观效果作为自己好坏的标准;动机则不然。一个意向发生作用,即使动机是好的,但所得的后果是坏的,那么这个意向便是坏

    的;同样,一个意向发生作用,即使动机是坏的,但所得的后果是好的,那么这个意向便是好的。在边沁看来,意向既牵涉到行为本身,也可能同样涉及后果。边沁指出:

    意向( disposition)乃是一种虚构之物,假想出来以资推论方便,借以表示在一个人心灵的机构中有一种永恒性的东西,他在某某时际,受了某某一种动机的影响,而有某种

    行动的。而这种行动,在他看来,是有某种趋势的,或出于某种意向的。
    意向,正和别的东西一样;其好坏悉依效果为准。依效果之足以增进或减低社会之幸福为准。一人之意向,可依两点来讨论:根据它,一、对自己幸福的影响;或二、对别人

    幸福的影响。总此二者以观,或随便就任何一方来看,它一方面可称为善,而在别一方面可称为恶,或在恶劣的情形下,可称之为极恶的。依前一种看法,它尚没有任何专有名称

    。在一方面,它可名为(但并不说明问题)脆弱或薄弱:在另一方面,健全或坚毅。在一种看法下,一方面可称为有益的或有功的,另一方面,可称为有害的或祸人的。关于人的

    一部分意向,其效果之仅直接关涉他自己者,在这里没有多少可说。但意向为恶的时,欲加以改正,宁可说是道德家之事情,而非立法者的:这种意向也不容易感受许多不同的改

    变。而这种改变在立法者方面可有很大的效果。其次关于另一部分的意向,其效果直接关涉到别人者,则只在其是为祸于人的范围内讲,刑法才和它有着直接的关系。

    意向这个词是边沁虚构的,但包含着一些深刻的思想。边沁所说的意向,在一定意义上相当于现代刑法理论中所讲的犯罪目的,或称为犯罪意图。这种犯罪日的是由动机刺激

    下产生的,但又与动机不同。犯罪目的直接指向一定的犯罪结果,因此犯罪结果是犯罪目的的外化。应该说,边沁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加以区分,是有见地的。但是,边沁的意

    向又不完全等同于犯罪日的,它有超越目的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又与犯罪人格或犯罪心理结构相似,因为它表现为某种行动的趋势,是人心灵中一种永恒性的东两。这个观点,从

    心理学上来说,涉及了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结构,较之其他古典派学者更为深刻。而且,边沁还论及,某一行为是否应受刑法调整,关键是看其行为效果(指坏的效果)是否关
    乎他人。如果行为之坏的效果只关涉本人,则不发生构成犯罪的问题,只有行为之坏的效果关涉他人,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
    边沁还对动机作了进一步的心理学分析。边沁认为,在所有这样一连串的动机中,主要的或起始的一环,似乎就是在可窥见人的最后的内心动机;都由于它,可窥见的一切其

    他动机才有其重要性,直接行动的动机才得以存在。我们看到,这种可窥见的动机总是某种快乐或某种痛苦;当时的行为被当做延续或产生快乐、中断或阻止苦痛的手段。所以动

    机本质上不过就是在某种形式下发生作用的乐或苦罢了。边沁认为,动机只是一种未确定的心理状态。一个人的动机,主要是为了取得快乐防止痛苦。既然能产生快乐的就是善,

    造成痛苦的就是恶,那么说动机本身有善恶就没有意义了。由此,边沁得出动机无所谓善恶之分的结论。边沁指出:

    就好坏而言,动机同其他每一种本身既非痛苦亦非快乐的事情一样。如果它们是好的或坏的,那只是因为它们的效果:好是因为趋于产生快乐或避开痛苦,坏是因为趋于产生

    痛苦或避开快乐。于是,从一个同样的动机以及从每一种动机当中,可以产生好的行动,也可以产生坏的行动,还可以产生不好不坏的行动。我们将就所有各类不同的动机来表明

    这一点,这些动机是由各式各样的快乐和痛苦决定的。

    边沁之所以否定动机的善恶,主要是为其效果论服务的。边沁认为,一个行为是善是恶,只要考虑它的结果如何而定。其所以是善,是因为它能够引起愉快或排除痛苦;其所

    以是恶,是因为它能够引起痛苦或排除愉快。从同一个动机,以致任何动机都可以产生善的、恶的乃至无善无恶的行动。这就是说,行为的善恶主要是根据其结果进行评价,与行

    为的动机无关。边沁认为,只有行为的效果、功利是唯一有价值的和应该被重视的。边沁举案例加以说明:一个杀人犯无论心中如何充满慈善,对于他的杀人罪行来说,也不能减

    轻丝毫;相反,一个援救溺水人的人,在他援救溺水人时,不论他心中充满着多卑劣的动机,他援救溺水人的行动价值丝毫也不应减轻。①由此可见,边沁的功利原则赋予了古典

    学派客观主义的刑法理论以特定的蕴含。
    边沁的犯罪分类也是十分独特的,并略有些复杂,但却又颇有些启发。实际上,边沁关于犯罪的分类与其功利原则也有一定关联。通过犯罪分类,使我们对犯罪这种禁止的恶

    具有更为深刻的认识。

    摘自:《刑法的启蒙》P108-113页,北大出版社2018年2月出版。内容简介:本书是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的一部读书笔记式的学术普及作品。最早成书于1997年。此次

    为修订再版。全书以孟德斯鸠、贝卡里亚、边沁、龙勃罗梭等十位刑法学巨擘为经线,以刑法思想为纬线,勾勒出了刑法理念从近代到现代的历史转变。谈到刑法,人们首先想到

    的是一部部条文构成的刑法典。那么,刑法典背后又是什么在支撑呢?这就涉及刑法的法理。通过本书的梳理,读者得以进入一个没有条文的法理世界。作者旨在为学习与研究刑

    法者提供一种刑法条文以外的刑法思想,使人认识到,除了法条注释以外,还有一种不以法条为本位的刑法研究的范式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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