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罗马尼亚新民法典》规定的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为、受害人故意。其中明定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可以免责,这与我国法的模糊规定形成了鲜明的比照,我国法上不存在意外事件免责,所以,争论的焦点就集中到不可抗力是否可以免责。
1.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学界对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于责任的减免影响有不同的认识。学界较多的观点认为,当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引起损害的全部原因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免责。这种观点主要考察的是原因力,就原因力角度而言,被侵权人重大过失是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时,饲养人可以免责,不过这里暗含着这样一个要件,那就是饲养人主观上是无过错的。但也有不同认识,“当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应承担责任,但可以减轻责任”。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可取。过错责任中,需要考察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只有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前提下,才会进一步考察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如果行为人无过错,那么受害人过错成为损害发生唯一原因,行为人免责;在无过错责任中,行为人免责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就是说,这种情形与过错责任下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一样,此时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成了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只有这样,才会在逻辑体系上实现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的内部规定统一性。
对于重大过失的认定,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考量饲养动物危险性的实现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然后做出最终的责任分担。这时法院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第一,饲养人对饲养动物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主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主,例如,如果饲养人饲养的狗并没有用绳索拴住,那么受害人途经饲养人处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重大过失;第二,如果法律没有规定,那么法院考察受害人重大过失的因素要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出发,只有社会一般人都觉得需要注意时,受害人未尽注意义务,方可成立重大过失,例如,按照社会一般生活经验,受害人应当知道母牛对牛崽的保护本性,受害人罔顾这样生活经验造成损害就构成了重大过失。从反面而言,“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诱发动物,其过失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者次要原因,则不能认为被侵权人在该损害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观察,既然法律明定故意和重大过失减责,所以一般过失不能免责,“从目前一些法院的判决来看,对于受害人重大过失的认定过于宽泛,把受害人一般过失甚至轻微过失也认定为重大过失。这是不妥当的”。这就有必要辨析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的实质区别,那就是较高注意义务和一般注意义务的区别。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从严把握受害人重大过失的认定,这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比较有利,对于动物饲养人也并非不公平。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否可以作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否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1)否定说。否定说的法理基础在于,只要无过错侵权责任没有规定某一免责事由为其免责事由,则该免责事由不为该侵权责任形态的免责事由。例如,王利明教授认为:“一方面,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其明确限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表明立法者排斥其他免责事由的存在。另一方面,在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是因动物固有危险的实现造成的,而动物固有危险的实现与不可抗力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
(2)肯定说。肯定说的法理基础在于,只要无过错侵权责任没有特殊限制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免责事由,那么第三章的免责事由就是可以适用在该特殊侵权责任之中。例如,杨立新教授认为:“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动物损害他人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已尽管束义务,实际上是损害的发生与是否尽了管束义务没有因果关系,无须承担责任。”持肯定说观点中也有人认为,应将正当防卫排除在饲养人免责事由之外,因为正当防卫针对的是行为人,对动物的防卫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是当动物被用作侵权行为的工具时才成立。言外之意,一般情形下,动物并非作为工具侵权的,对动物的防卫属于自卫行为。
比较法上而言,也有不可抗力免责的立法例。法国法上,如果他们希望免除其所承担的此种侵权责任,他们应当证明他人遭受的损害或者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
这个问题的争议焦点在于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是否需要法定?过错责任的责任成立、责任承担都需要法定,那么其免责事由也应当定。如果采纳肯定说,那么第79、80条也将存在不可抗力免责,这与两条规定的立法意旨可能存在冲突。笔者同意否定说,既然法律并有明确规定不可抗力免责,那么就应当认定不可抗力非饲养动物损责任的免责事由。这体现整个无过错责任法定性的逻辑体系的一致。 摘自:《民商法论丛(第64卷)》P246-249页,法律出版社2017年12月出版。
内容简介:《民商法论丛》的宗旨是,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全新判例学说,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法律问题,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我国民商法理论水准,培养民商法理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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