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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工程款债权的诉讼时效从合同效力确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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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工程款债权的诉讼时效从合同效力确定之日起算


    裁判规则230
    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工程款债权的诉讼时效从合同效力确定之日起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约定,工程款(或工程尾款)待通过竣工验收后一定期间内支付。但是,如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导致工程未完工,则不可能进行竣工验收。在此情况下,工程款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实务界普遍主张,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诉讼时效从合同效力确定之日起算,也就是相关判决生效之日起算。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尾款待验收通过后支付,则工程款请求权为附条件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所附条件成就之日起算,如施工合同被解除或被确认为无效,导致工程未完工,则所附条件已经不可能成就,因此,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附条件不可能成就时,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这种未来的期 待权已经受到侵害,就应当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施工人请求建设方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附条件不可能成就时起计算。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五中法院民四庭(关于建筑工程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案件中诉讼时效问题的咨询报告)的答复》中称:“在承包人请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的诉讼中,如果人民法院以合同无效为由判决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内承包人未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经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年3月9日修订)第27条后段也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
    洛阳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洛阳新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新银泰公司承租了华厦公司的房屋,
    典型案例52 ;并将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弘韬公司。弘韬公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装饰装修工程,新银泰公司于2010年1月10日使用了该工程并对外营业。其后,弘韬公司向新银泰公司追索工程款。2012年9月13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洛民再字第44号民事判决,解除了华厦公司与新银泰公司的租赁合同。考虑到华厦公司系弘韬公司添附的装饰装修价值物化成果的实际受益人,弘韬公司于2013年3月底要求华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华厦公司抗辩称,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认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另案作出( 2012)洛民再字第44号民事判决解除华厦公司与新银泰公司的租赁合同,弘韬公司知道租赁合同解除、华厦公司接受新银泰公司装修添附资产的商场后,即于2012年10月23日向洛阳市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反映积极主张权利,之后申请追加华厦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且《诉讼时效规定》第14条亦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弘韬公司对华厦公司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华厦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是合同解除之日。

    摘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P361-363。法律出版社2018年1月出版。内容简介: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问题的实务解决路径,对存在争议较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重点着墨,总结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54个裁判规则,辅之以123个案例进行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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