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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建议

    何家弘 已阅60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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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建议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8条规定:“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所需具备的明知、故意或者目的等要素,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予以推定。”虽然我国的法律还没有设定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但是在一些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中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例如本书第九章中介绍的“目的推定范式”。根据上述分析,笔者建议按照依职权获取和利用职务骗取两种行为模式制定推定规则。
    1.行为人依职权获取公有财物情形下的推定规则
    行为人依职权控制、支配、管理、占有、调度、经手、监管特定公有财物而且具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将公共财物予以私分;(2)携带公共财物潜逃;(3)通过违法或违规手段将公共财物审批给自己或他人;(4)特定情形需要退还、上交(缴)公共财物,但拒不退还、拒不上交(缴)的;(5)不将公共财物人账或予以截留,并隐匿或改变财物公有性质的;(6)不将公共财物人账或予以截留,且用于个人花销或生活支出/为亲友或其他关系人谋利益/予以私存或理财/存入以他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并实际控制/汇往国外的;(7)将公共财物用于个人花销或生活支出/为亲友或其他关系人谋利益/予以私存或理财/存人以他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并实际控制,且拒不退还/长时间不予归还/直到案发才归还的;(8)将公共实物私自变卖,所得款项拒不上缴/不入账/拒不退还/长时间不予归还/直到案发才归还的。
    2.行为人利用职务骗取公有财物情形下的推定规则,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谎报、多报、重报或冒充他人等手段骗取公有财物后又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将公共财物用于个人花销或生活支出/为亲友或其他关系人谋利益;(2)将公共财物予以私分;(3)拒不退还/长时间不予归还/直到案发才归还的;(4)将公共财物予以隐匿;(5)将公共财物予以私存或理财/存人以他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并实际控制;(6)将公共实物予以变卖;(7)携带公共财物潜逃;(8)将公共财物汇往国外。
    设立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有助于准确惩处贪污犯罪,也有助于有效预防贪污犯罪。有效地惩罚包括贪污在内的腐败犯罪,能够起到威慑潜在犯罪人的作用,具有预防腐败的功效。在我国,腐败犯罪常因发现率低和司法证明难而使得刑罚威慑力不高。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可以化解司法证明的难题,提高司法裁判的效率,使潜在犯罪人认知贪污行为的成本,从而提高腐败犯罪预防的成效。
    创设推定规则应该遵守逻辑规则和语言规范。正如笔者在第九章结尾处所指出的,目前我国设立的某些推定规则不仅语言表述不够严谨,内容的逻辑关系也不够清晰,包括把“兜底性规定”混同在推定规则之中。这种状况不仅会造成对推定概念的理解混乱,而且会造成对推定规则的适用混乱。因此,要实现推定规则创设的规范化,就要在明确推定事项的基础上统一推定规则的文本范式。这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对基础事实要有准确的描述;第二,对推定事实要有明确的表述;第三,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有适当的说明;第四,要遵守推理的逻辑规则,如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等;第五,最好统一使用“推定”作为关键词,确实由于语境原因而不便使用“推定”一词的,可以使用“视为”作替代语。这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推定规则的前提。

    摘自:《司法证明方法与推定规则》,法律出版社2018年1月出版。内容简介:根据外国读者的阅读习惯对代表作进行了重撰精修,重点论述司法证明与推定的相关主题,使本书更符合逻辑体系。例如,增加了“司法证明的难题”作为第一章,而且以近年在中国引起广泛关注的三起“撞倒抑或自摔”的案件为例,展开关于证据短缺下司法证明难题的论述。体例方面,重新组织章节目结构;内容方面,重新调整补充并以案例讲述引入主题,形成了一部新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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