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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在缴纳个税时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陈扬 已阅141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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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自然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在缴纳个税时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 010的比例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通知第18条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例外情形主要有: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差别化个税政策。具体而言:
    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 ]101号)的规定,从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 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另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条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节选)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 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系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十)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七、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二)协议转让股票;(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四)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五)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七)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份额;
    (八)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法条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48号)(节录)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四、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六、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七、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12】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股东法宝:股东权益保护与公司争议解决指南》,法律出版社2017年11月出版。内容简介:上篇是股东权益相关法律知识的分类梳理,能够帮助股东更清楚地认识、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篇是公司纠纷司法裁判的分析研究,既是广大股东及相关律师了解特定类型争议司法裁判状况的途径,也是解决公司相关类型争议的法律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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