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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应当支付给产权人

    王优银 已阅107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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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被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应当支付给产权人

    @案情概览

    郭先生是海南省三亚市某村村民,20世纪90年代,其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其承包村内20亩耕地。2011年,上述土地中的8亩被列入征收范围,县国土部门经勘测、调查,就被列入征地范围的8亩耕地上的青苗情况与郭先生做了确认。但是,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郭先生却没有拿到这笔青苗补偿费。其多次到县政府反映问题,县政府称,青苗补偿费已经支付给了郭先生所在村委会,其应当要求村委会支付上述款项。
    郭先生认为,根据《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青苗补偿费应当直接支付给产权人,县政府直接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村委会的行为违法。于是,郭先生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郭先生作为被征收土地承包人,是被征收土地上青苗的所有权人,在上述土地被依法征收后有权获得青苗补助费。
    根据《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 2013]4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地补偿费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后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产权人。本案中,县政府直接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即使在一些没有明确规定青苗补偿费应当直接支付给产权人的地区,如果这笔钱被直接支付给了村委会,作为土地承包人也可以要求其给付已承包土地上青苗补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同时,2010年6月26日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人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据此,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安置费用应当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
    办案点睛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国家在法律层面就已明确规定青苗补偿费为青苗所有者所有。作为当地县政府有责任有义务,监督并保证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到所有者手中。县政府推脱说已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村委会,要求本案当事人直接找村委会解决,该行为不但违反法律法规,也未履行政府部门应尽的职责义务。本案中当事人将县政府送上被告席,也可以从侧面进一步督促当地政府依法行政。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4.《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
    第八条土地征收组织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已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土地进行勘测、权属调查、附着物丈量、青苗清点和劳动力人口调查,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凡在三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含水田、旱田、旱地、园地、林地等其它种植业用地,宅基地等其它土地,以及淡水养殖塘、高低位养虾塘、鲍鱼养殖场、禽畜养殖场和青蛙养殖池等所在土地),应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费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后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产权人。
    第十四条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一)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农作物的产值计算,按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执行。
    (二)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中长期经济作物的,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一次性按常见中长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收土地涉及地上树木的,按常见林木补偿标准执行。
    (四)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盐场、矿场及部队土地使用权和临时占用土地涉及地上青苗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摘自:《征地拆迁纠纷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10月出版。内容简介: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中国人对土地、房屋有着一种天生的依赖感,这种依赖感可能源于对稳定的“家园”的渴望。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全国各地因征地拆迁而起的社会矛盾频发。本书系对100个实际发生的征地拆迁案例进行分析,都是涉及具体问题的分析及解决,从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方向进行分类,对每个案例进行法律分析,然后提出办理相关案件的注意事项,*后列明与该案例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读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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