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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转股处置详解

    蔡春雷 已阅144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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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债转股处置详解
    随着中钢集团债转股债务重组方案获批,债转股作为债务重组的一种特殊方式,正在引发新的关注热潮。下面围绕债转股就如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债转股的概念以及相关主体
    1.债转股的概念
    关于债转股的概念,《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有明确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就不良资产处置而言,债转股是债务重组的一种特殊方式。通常的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债务人因种种原因在原借贷融资契约难以继续执行的情况下,对原定的借贷金额、借贷期限、借贷利率、借贷方式等作出调整和变动的一种行为。较之一般的债务重组而言,债转股对债权人、债务人带来的变动更激烈、调整更深刻,它将原有的借贷关系变成了股权关系,可谓是一种根本性的变化。
    然而,鉴于债转股处置方式的特殊性,无论是对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
    首先,从债务人角度分析,债转股实际是为债务人企业引入了新的股东。如果转股金额大于企业原有资本额,那就相当于为债务企业引入了相对控股乃至绝对控股的投资者。也就是说,在引入新的股权所有者尤其是控股股东之后,按照规范的法人治理机制要求,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权就应交付给新的股东。其实股本融资应该是一种比债务融资成本更高的融资方式,股本不仅是需要回报的,而且其回报率理应比借贷利率更高。
    其次,对债权人而言,债转股意味着放弃了原有的债权固定收益(利息),放弃了对原有债权抵押担保的追索权,而由此换得的股本收益权能否真正得以保证,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债转股后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能否有根本的改善,取决于自己的股东权利能否确保落实。如若把握不当很有可能陷入既不是债权人,又不像股权持有人的尴尬境地。
    2.债转股相关主体
    关于债转股的实施主体,《办法》将该主体界定为债权人和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不良资产处置而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实务当中,该实施机构主要指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不良资产受让主体,故不良资产债转股处置中的债权人仅指上述两类主体。
    至于拟转股对象企业,除债务人或保证人企业外,还可能是债务人或保证人持股或控股企业,当然,这些企业就性质而言必须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二)债转股通常采用的形式
    1.公司制企业债转股的形式
    就公司制企业债转股而言,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方式:
    第一,不改变公司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变更。这种情况只能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这种转让可能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在股东与股东以外。换句话说,就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的收入,冲抵债务。
    第二,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即增加股东或股东股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或保证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三,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债务人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的机会,债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
    2.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办法》不仅规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进行债转股,而且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也可以债转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在工商局层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增资除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外,均需要证监会严格的审核程序。
    (三)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
    《意见》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
    关于可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办法》中有明确界定。根据《办法》第3条之规定,可转为股权的债权主要包括如下三种:
    1.合同之债
    所谓合同之债转股权,是指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其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生效裁判确认债权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可以转为公司股权。也就是说,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
    3.和解协议确定债权
    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就不良资产处置实务而言,无论是该户债权处于未诉阶段,还是执行阶段,抑或是破产重整阶段,债权人均可以凭借其手中的借款合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以及有效和解协议主张债转股操作。
    此外,根据《办法》第4条之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也就是说,在作出债转股的决议之前,债权人必须先把债权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当然,如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四)债转股需履行的程序
    1.拟转股债权的评估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条款明确了债转股(以债权出资)应履行评估程序。至于具体的评估方式和操作程序,《办法》中亦有明确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此外,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故实务操作中,还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
    2.拟转股债权的验资
    除了对拟转股债权进行评估外,还需对拟转股债权履行验资程序。根据《办法》第8条之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就出具验资证明而言,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第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第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第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3.工商登记变更程序
    除上述步骤外,债转股还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程序。根据《办法》第9、10条之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至于需提交的材料,需依据拟转股债权类型进行准备,具体如下:
    第一,属于合同之债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第二,属于生效裁判确认债权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三,属于和解协议确定债权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概言之,企业在准备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时,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1)债转股合同;(2)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3)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4)验资报告;(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7)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以及和解文书等。

    摘自:《掘金之旅: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十八般武艺》,法律出版社2017年10月出版。内容简介:分为尽职调查和处置盘活两个部分:尽职调查部分除尽调概述篇外,还囊括了实务中常见尽调手段,主要包括查阅档案、网络搜索、工商查询、调取证据、现场探查、涉诉查询以及关系人访谈等内容;处置盘活部分不仅涵盖诸如债权转让、债务重组、诉讼清收、以物抵债、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常规处置方式,还涉及债转股、证券化、收益权转让等最新处置模式。此外,处置盘活部分还从实务的角度列举了各种清收处置新模式。本书所选案例80%来自团队成员亲自承办案件,以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为视角,对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和处置盘活两方面所涉问题进行提炼和论述,有效解决了相关理论和具体实务的衔接问题。概而言之,本书具备如下特点:
    1.通过引言浓缩文章主旨。读者可以借助该部分快速了解该篇章重点所涉问题,因而具有很高的概括性。
    2.通过经典案例增强实践指导性。本书所涉案例多数来自团队成员所办案件,因而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
    3.通过处置详解板块以及经验分享板块将理论和实践有效衔接。本书涵盖从前期尽调到后期处置盘活全过程,可谓是不良资产运作实务的良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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