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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个因同居关系引发的房产纠纷民事案件(历时9年)

    沈大生 已阅61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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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806房屋在北京市海淀区的知春里,因此,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院)立案。
    2007年7月底,我到海淀法院立案。
    立案的过程极其顺利。
    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别的不敢说,我准备的立案材料,我可以拍着胸脯说,即使最挑剔的法官也找不出毛病。
    2007年8月中旬,海淀法院给我打来电话。
    “是沈律师吧?这里是海淀法院东升法庭。你代理的小青诉老包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法院已经定了开庭时间,请你记一下。”
    律师脑子里都有一个档期表,我暗自检索一番,确定书记员通知的开庭时间与我的已定开庭档期不冲突,于是我认真记住,再把这个开庭时间升格为已定档期,并把来电的号码列入手机的通讯录——这个号码在案件结束前不会从我的手机通讯录中删除。
    过了没几天,又是这个固定电话打给我:“是沈律师吧?你代理的小青诉老包的案件,开庭那天你不用来了,老包提出书面管辖异议申请了,要求把案件移送到他的户籍地西城法院去,或者是移送到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去。法官正在准备裁定书,过几天直接来领裁定书吧!”
    这老包,身为根红苗正的法学硕士而不是法律硕士,肯定不会不知道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分明是在拖。
    很快,我拿到了《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的“本院认为”是如此表述的: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诉争的806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该地点位于本院管辖的区域内,故本院对该案有专属管辖权。根据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老包申请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老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具名的是海淀法院的审判长A。
    这个裁定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显而易见的结果却并不等于是令所有人满意的结果,老包以上诉方式表明他的态度:不满意。
    小青得知老包提出上诉,说:“这老包,他肯定就是想故意拖时间!他在806房屋住得挺美,他当然愿意就这样永远拖着啦!”
    不满之情在电话里都能听得出来。
    我知道她的不满情绪是针对老包的,可是客观上却是我在听。转眼到了2007年11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老包管辖异议上诉案安排谈话。
    我按时赶到一中院。
    一中院西门是我们当事人的入口。西门西边一路之隔的万达广场接近竣工,各种条幅各路人马在为开盘造势,热闹非凡,感觉一中院北边的八宝山也不再那么肃杀。
    小青没来,一是小青说她有事;二是我告诉她,结果基本是驳回上诉,去不去没关系。
    在一中院的等候区,我看见老包。这是小青故意伤害罪案之后,我首次见到老包。
    他还是西服套装,雪白的衬衣,光鲜的领带,再配上金丝眼镜,精神饱满,完全是专给别人打官司的律师模样。
    老包肯定认出了我,因为他故意不正眼看我。
    开庭谈话的过程,在我看来就是走走过场,尽管老包的话很多。因为除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之外,我实在没看出来还有其他可能的结果。
    几天之后,法律文书寄到了我们律师事务所。
    果然,《民事裁定书》进行一番叙述之后,最后的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具名的是一中院的审判长B及其他审判人员。
    按法院约定俗成的规矩,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案件,回到一审法院后,还会回到原一审的法官手里。
    进入2008年,似乎一切都要给奥运会让路。
    我数次打电话催问原一审书记员,书记员总是耐心地告知我:案件还没回来,让我慢慢等,开庭暂时安排不了。
    渐渐地,我的注意力也全都转移到奥运会上了,毕竟,能现场观看奥运会比赛,对身为体育迷的我来说,是件难得的幸事。
    热闹非凡的奥运会结束了。
    2008年国庆后的一天,海淀法院给我打电话。作为执业律师,每个法院的前四位号码我都非常熟悉。
    “是沈律师吧?你代理的小青诉老包的案子,你还有印象吧?”
    离发回重审都快一年了,这案子可算有动静了!
    是那位审判长A打来的。
    我连忙给出肯定答复的同时,心中暗自有些疑惑:一般通知开庭时间这种事,都是书记员乃至书记员的书记员(实习生)来安排,为何本案法官屈尊亲自安排开庭?极其少见。
    得到我肯定的回应后,审判长A说:“沈律师,是这样,现在法院抓审限抓得很严,这案子回来以后正赶上奥运会,现在已经超过半年了。你看能不能这样:你先办个撤诉,然后重新立案,诉讼费就收50元,重新立案后我会尽快安排开庭,你看行不行?”
    怪不得不是书记员打电话,而是审判长亲自打电话!
    我沉吟不语。
    这不是50元钱的问题。作为代理律师,我经常代付这种程序上小小不言的费用,但是,这次事情好像不是那么简单。
    “法官,这事我不好擅自做主,我得征求一下当事人的意见。”
    “那你好好给当事人做做工作,这也是配合我们的工作,我等你的电话。”
    结束与审判长A的谈话,我仔细想了想,然后给小青打电话,介绍完基本情况后,我问:“小青,你看要不要撤诉后重新立案?”
    “沈律师,这事已经折腾一年多了,现在还没有任何的实质性进展,按说我心里挺着急的,但是我没打过官司,你是专业律师,我想听听你的意见。”
    自从《过度补偿》那个案件结束后,小青对我一直是信任“沈律师我听明白了,那就撤诉吧!”
    当事人如此通情达理,真是难得。
    很快,撤诉再重新立案的手续就已办完。
    审判长A大概是为了表示她会兑现很快审理此案的承诺,甚至在我重新立案手续完成的同时就给我开具了开庭传票。
    开庭时间定在一个月之后。
    过了十几天,审判长A又打电话给我:“沈律师,有个情况跟你说一下,老包又提出管辖异议了,他还是认为这案子应当移送到西城法院审理。”
    我心中暗暗叫苦。
    案件已经拖了一年多,小青上次就已流露出难以掩饰的不满情绪了,很显然这次又要在程序上折腾一番,这可如何是好?
    “法官,老包是怎么知道案件撤诉后重新立案的?法院能不能直接审理实体问题?这案子已经一年多了,当事人那里我不好交代。”
    我明知希望不大,也只能努力争取。
    审判长A说:“重新立案后给老包送达了新的《民事起诉状》,估计是老包自己看出来的。这老包,就是故意拖延时间。
    但是,管辖异议既然已经以书面方式提出了,法院就得处理,,应该还是驳回,但是程序还得走,没办法,你跟当事人解释一
    下。开庭那天你还照常来,直接领取《民事裁定书》。”
    果不其然,我的意见在审判长A那里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悔不该当初只顾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却陷自己于尴尬境地。很明显,老包的管辖异议被驳回后,他绝对要上诉,对此我确信无疑。老包本来就有些固执,再加上针对“民事裁定书”的上诉,以前是分文不花,现在虽然要花钱了,却也仅仅是50元,代价太小。
    这事必须让小青知道。
    仔细斟酌之后,我拨通了小青的电话:“小青,咱们重新立案后,老包又提出管辖异议了。”
    “啊?又得一年左右?”估计小青在竭力控制,但她的不满情绪我还是能听得出来,“老包就是故意的,我可真是拖不起,一想到自己还有个案子在法院没有最后结果,我晚上睡觉都不踏实。”
    “小青,我是这样想的:老包这样故意折腾,咱们烦,估计法官也烦。这案子早晚会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法官还会是这个法官。要是老包的所作所为已经暗地里引起法官的不满情绪,我想,对咱们的案子来讲,总不应该是坏事,你说呢?”
    电话那边的小青静默了一小会儿,然后说:“那也只能这样想了。开庭那天反正也不审理实体问题,我就不去了,沈律师就代劳了。”
    小青如此通情达理,倒让我真的有些内疚:按说律师是为 自己的委托人服务的,争取委托人更大满意度才是我们律师努力的方向,为“配合法院的工作”而忽视委托人的利益,那是本末倒置。不过,有时法官因程序问题开口提要求,直接硬顶似乎也不妥,“县官不如现管”的道理再明白不过,我们代理律师在每个问题上都绝对寸步不让,对委托人来说也未见得就是好事。如何掌握?怎一个难字了得!
    十余天之后,我按照法院通知的时间去领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的结果毫无悬念地是“驳回管辖异议申请”。
    小青知道这个结果后,说:“老包百分之百还要上诉,我了解他。”
    果然,数日之后,我收到了《民事上诉状》。
    现在已是2008年11月底了,看来得明年了。
    2009年3月,一中院通知谈话。
    照例,老包又以他特有的“包式风格”惹得二审审判长C心烦却又无可奈何。
    很快,二审《民事裁定书》下来了。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时已是2009年3月底。
    (三)
    2009年9月,终于等到开庭通知:10月下旬开庭。
    这案子,在管辖权上折腾了两年多,现在终于要进入实体审理了!
    我电话通知小青。
    电话中的小青很高兴:“我的老天!打官司这么熬人,真没想到,开庭那天我去,沈律师,都需要注意些什么?”
    “开庭时,你尽量少说话,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更是休要提起。法官都很忙,总是说那些没用的,容易招他们烦。法官也是人,她要是心里头烦你,对你来说无论如何不会是什么好事。至少她有权当庭说你几句。”
    “沈律师,那咱们这个案子中,哪些是与案子有关的问题?”
    “咱们这案子,实际上很简单。《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写了你和老包两个人的名字,那就是你和老包共有的,原则上一人一半。现在你提出要房子,同时给老包财产折价款。这就是与案件有关的事情。其实说实话,需要你说话的时候并不多。”
    “那我给老包多少财产折价款?在我来说,当然是越少越好。”
    “这806房屋买的时候是5000多元一平方米,共102万元。北京房价一直在涨,806房屋现在估计怎么也得接近2万元一平方米了,大概总共要360万元,一半就是180万元左右。咱们就先按给老包51万元说,看老包如何应对再说。”
    小青自言自语地说:“806房屋附近的房价,去年不到2万元呢!”
    “说者”是不是“无心”我不知道,但作为“听者”的我无法不“有意”:房价上涨,对拟定出钱的小青而言意味着要多掏钱。而给老包第二次提管辖异议的机会让老包能够拖延时间,我是难辞其咎。
    我、小青、老包都按照开庭传票指示的时间先后到达位于清华大学东门不远处的东升法庭。

    摘自:《覆水难收》,法律出版社2017年10月出版。内容简介:全书近13万字,作者沈大生为盛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双证律师(具有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证),从事律师行业十几年,经历过各种大小案件。本书针对作者亲历的一个因同居关系引发的房产纠纷民事案件(历时9年),专门撰写了本书,将该案件发回重审、再审的过程娓娓道来,是案件真实过程的回放,也是这几年法律发展进步的历史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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