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如何执行被执行人购买的财产

    江丁库主编 已阅6471次

    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


    331.如何执行被执行人购买的财产
    被执行借款人、保证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因其偿还能力增强,这对银行实现债权有利,但又如何执行被执行人购买的财产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被执行人购买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出卖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出卖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二是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是物权担保人,物权担保人购买他人财产,不适用上述规定和方法实施执行,理由是物权担保人只就担保物承担担保责任,其购买的财产与执行案件无关。
    案情简介
    62.法院可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
    ◎案情简介
    A公司因借新贷还旧贷,于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间多次向农行某某支行借款900多万元。冯某某为A公司上述借款连续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借款到期,A公司逾期未还,农行某某支行向某某中院提起诉讼,某某中院作出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冯某某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农行某某支行向某某中院申请执行。某某中院在执行中作出第78号裁定书,查封了冯某某之妻李某名下的四处房产,并冻结了李某的银行存款。
    李某不服查封、冻结裁定,向某某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某某中院查封、冻结异议人名下财产的依据为某某中院第1号判决书及第78号裁定书,但在上述裁判文书中,异议人并非被告也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被执行人冯某某的担保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异议人毫不知情,该债务为冯某某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个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而不应以异议人名下的个人财产为其承担担保责任,故请求某某中院解除对异议人名下的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农行某某支行认为,异议人虽为案外人,但李某名下财产是其与被执行人冯某某的婚内财产,某某中院的查封是正确的,请求驳回异议人李某的申请。
    ◎中院裁定
    某某中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行某某支行主张异议人李某名下财产是其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婚内共同财产,李某予以否认,而农行某某支行至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查封、冻结的财产系冯某某与李某的婚内共同财产和冯某某在承诺担保时是否已征得其妻李某同意,且执行异议的内容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故在执行程序中不宜认定。另外,异议人李某并非本案被执行人,某某中院在查封其名下财产时,未经其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冯某某的共同财产,不符合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查封、冻结案外财产的,应当裁定解除。故异议人李某提出解除对其财产查封、冻结的请求,应予支持。某某中院遂作出第14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李某名下房产
    及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高院裁定
    农行某某支行不服上述裁定向高院申请复议,请求驳回李某的执行异议申请,继续查封李某名下的房产和银行存款。理由如下: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李某和被执行人冯某某系夫妻关系,农行某某支行申请查封的李某名下的房产及存款系夫妻共有财产,冯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担保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综上所述,某某中院对李某名下房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李某的执行异议申请。
    高院认为,被执行人冯某某以个人名义为A公司提供担保,申请复议人农行某某支行对冯某某之妻李某是否知晓冯某某的担保行为,以及冯某某因提供担保所获收益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复议人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某某中院所查封的李某名下的财产是其与被执行人冯某某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冯某某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实体问题,在本案执行依据未明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中不宜直接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强制执行李某个人名下的财产。所以,某某中院裁定解除对李某名下房产及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于是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农行某某支行的复议申请。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查封、冻结的房产及银行存款是否属于冯某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冯某某的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婚姻法》有关规定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就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范围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被查封、冻结的房产及银行存款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李某同意其夫冯某某为A公司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或者知道而不反对的,该担保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李某即使不是借款人、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农行某某支行也可以申请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某某中院依照法定程序追加案外人李某为被执行人后,可以查封、冻结李某的房产及银行存款。
    但本案查封、冻结的房产及银行存款均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李某也主张是其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农行某某支行主张查封、冻结的房产及银行存款是李某与冯某某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那么,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处于无法认定的状态,因而不能在这些程序中直接追加案外人李某为被执行人而执行其个人财产。此外,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发生争议属于实体问题,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予以认定。
    从实践情况看,配偶一方作为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由此形成的担保债务,在通常下与家庭生活无关,也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因而强制执行案外人配偶的个人财产就容易出现错误。但是案外人同意其配偶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事先明知不反对,或者事后追认的,就会形成共同担保债务,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追加程序追加案外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摘自:《银行贷款担保实务详解与法律风险防范(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6月出版。内容简介:担保问题是银行贷款业务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容易滋生风险的地方。本书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对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并结合大量真实案例对银行贷款担保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揭示和防范。本书第1版自2015年出版以来即受到广大读者的青睐,为了适应国家法规政策的新变化,体现银行贷款担保业务的新发展,解决近年来业务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者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与升级。本书融法理性与实务操作性于一体,既对实务原理进行解析,又对操作规范进行指引,是实务人员办理相关业务的必备参考。

    微店链接:https://weidian.com/item.html?itemID=2176710483
    淘宝链接: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id=559548381130

    声明:该书摘由本站扫描录入,仅供介绍图书使用,错误在所难免,引用时请与原书核对。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