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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丹尼尔·法伯 已阅58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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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关的回击
    当杰斐逊和麦迪逊将某种《宪法》解释者的角色赋予各州时,联邦法院日渐强调国家的最高地位。从1815至1825年这十年间,马歇尔法院下达了几个重要的判决。该法院的意见具有独特的智识风格。正如一名主流的宪法史学家所阐述的那样,马歇尔开始讨论时通常声明“美国政府不容置疑的原则”,然后基于该原则分析具体的宪法表述,最后将这一分析适用于正在处理的案件。当然,在政治学看来,这并非是在中立地行使司法权力。马歇尔对于他所提炼之原则带有倾向性的阐释体现了其解释的才智以及技巧。尽管如此,这一方法将美国人和他们的过去联系起来,也有助于实现其他的功能。该方法有时也影响了包括斯托里在内的其他大法官的意见。
    马歇尔法院发现自己卷入了关于如下问题的一系列争论之中:州法院是否享有独立的权力来解释《宪法》。这些争论为当代法律人所熟知。至于这些争论是如何与有关州权的整个辩论融为一体的,他们则可能不那么熟悉。诸如麦迪逊和卡尔霍恩之类的人士认为,这些议题与更加引人注目的脱离联邦问题、废止联邦法令问题存在密切的联系。
    弗吉尼亚最高法院在1814年亨特诉马丁案中的判决是针对联邦司法至上的最值得关注的挑战。在同一诉讼的前一阶段,合众国最高法院已经撤销了弗吉尼亚法院的裁判,并且判决:弗吉尼亚的特定法律没收了费尔法克斯爵士的大量财产,违反了与英国的和平条约。最高法院撤销了弗吉尼亚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同时就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进行了简单的指导。(今天,最高法院会更加委婉地将案件发回州法院,其理由将是:开始“与其意见不相抵触的进一步诉讼程序”。)然而,在发回重审的程序中,弗吉尼亚法院判决:最高法院没有权力审查其判决。这个州法院主张:该事项免受合众国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而规定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的《司法法》第25节是违宪的。因此,合众国最高法院没有权力向弗吉尼亚法院签发纠错令状。
    卡贝尔法官撰写了弗吉尼亚法院的主要意见。他认为:虽然这两类政府均受到《宪法》的约束,但它们是相互平行和独立的。“因此,这两类政府各自具有分裂之主权的一部分,尽管它们拥有相同的领土,管理相同的群体,时常也管理相同的事项,但是二者相互分离、彼此对立。”所以,“每一类政府都必须通过它自己的机关采取行动,除此之外,它不能在其权力范围之内期望、控制或者强制民众服从”。确实,州法院受到至上条款的约束。但是,这仅仅要求它们“遵循自己的判断,履行自己的责任”,在其审理的案件中适用《宪法》。对于州法院,最高法院不享有上诉管辖权,否则就意味着,联邦确实享有相对于分立之主权者的“优越地位”。
    协同意见同样耐人寻味。布鲁克法官认为,《弗吉尼亚决议》为如下命题提供了依据:各州是“人民的以及各州自身权利的捍卫者”。他也强调,根据《邦联条例》,邦联国会必须依靠各州执行联邦法律。而《宪法》的要义正是取消州政府的这种支配地位。“如果仍然依靠州的政府机关来行使其最基本的权力,共同政府的性质就会被完全改变,它将陷入一种低能的状态,与前邦联时期相差无几。”毕竟,在《邦联条例》之下,政府“巨大和根本的缺陷”就在于它依赖于各州的合作。罗恩法官也认为《弗吉尼亚决议》以及麦迪逊随后撰写的报告为上述命题提供了依据。他强调:《宪法》采用了新体制,基于此,“共同政府直接针对人民行使职权”,除了选举总统和参议员的情况,无需各州政府的协助。的确.,如果州法官被视为联邦司法机关的臂膀,那么他们就可能被强制审理如此之多的联邦案件,结果,“他们事实上被迫离开了现职!”
    弗吉尼亚的上述法官在1814年使用的某些措辞,会让当代的宪法学者觉得熟悉。1992年,最高法院采用了类似的论点,以五比四的判决禁止国会要求州的立法者实施联邦法律。多数大法官强调了从
    《邦联条例》之体制向《宪法》之体制的转变,前者要求州政府的协助,后者则直接针对个人行使职权。但是,不同于1814年的弗吉尼亚法官,当问题涉及司法权力时,当代的最高法院一直不愿意遵循这一论点的逻辑。现在,该法院在强制州法院与强制州立法机关之间进行了区分。根据其意见,“在某种意义上,州法官确实被命令执行可由州法院执行的联邦制定法,但是,这一类针对州法官的联邦‘命令’得到了至上条款的文本授权”。因此,最高法院消除了先前罗恩法官的忧虑,即国会有可能强迫州的初审法院审理联邦案件。上诉审查的议题现在得到了如此妥善的解决,后来的大法官因而不会再遇到如下困境:他们相对于州法院的权力可能被当作对州主权的侵犯。
    今天,无人会质疑斯托里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为1816年马丁诉亨特的租户案撰写的意见,其再次确认了该法院对于州法院的管辖权。在开始分析时,斯托里阐明了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在
    他看来,《宪法》“不是由各州通过其主权”制定的,“应当强调的是”,它是“由‘合众国人民”’制定的。所以,联邦权力并不是从既有的各州主权中分离出来的,二者均源自于人民。联邦权力是在广义上被界定的,原因在于:《宪法》的制定“并不仅仅是为了应对短短几年的一时之需,而是旨在历经沧桑岁月以及深锁于上帝冥冥旨意之中的世事”。《宪法》第3条的文字规定了司法权力,表明了“全体美国人民郑重声明的立场,它建立了一个重要的政府部门,该政府在许多方面是全国性的,在所有方面是最高的”。《宪法》“并不仅仅针对个人”发挥效力,“也针对各州”发挥效力,导致它们“均”无法“实施某些主权性的权力”,同时在其他权力方面对它们进行限制。结束了国家主义的开场白之后,斯托里提出:制宪者已经预见到,属于联邦司法管辖权之内的案件也可能在州法院出现。如果“各州之主权的某些最高属性被剥夺了……我们确实难以支持如下论点:针对州法院之判决的上诉审权力与我们制度的精神相背离”。既然联邦法院
    显然有权力撤销各州立法者和州长的违宪行为,为何却不能撤销州法院的违宪行为呢?
    在马丁诉亨特的租户案审结的五年以后,最高法院遭遇了针对其上诉管辖权的另一次挑战。柯恩斯诉弗吉尼亚案涉及弗吉尼亚一项禁制令的适用,该州禁止哥伦比亚特区的一种彩票在其境内销售,被告将州的判决诉至最高法院。该州基于主权豁免予以抵制。签发纠错令状将迫使提起该刑事诉讼的弗吉尼亚州到联邦法院应诉。《宪法》第十一修正案禁止联邦法院受理另一州公民针对任何一州的起诉,该州据此挑战联邦管辖权的行使。
    虽然彩票法本身并不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弗吉尼亚人已经受到了联邦法院的警告。(他们可能还关注国会管理哥伦比亚特区之广泛权力的域外效力,该权力也曾被用于永久性地解放进入这一特区的所有奴隶。)联邦法院似乎正在暗中扩张其权力。譬如,1820年,杰斐逊曾哀叹道:“合众国法院稳定的发展趋势在于:突破各州权力与联邦权力之间的宪法障碍。”1821年,他致信罗恩法官,后者是马丁案中一个协同意见的作者,杰斐逊说:他最大的担忧在于联邦司法机关,该机关“如地心引力一般,悄无声息地前行,不露声色地推进,步步为营,固守所得”,从而“暗中”将各州并入联邦政府。
    马歇尔主要基于其有关联邦的总体构想,不同意州豁免的观点。他说,“美国各州”“以及美国人民已经确信,一个紧密的和牢固的联盟对他们的自由和幸福而言是必要的”。“除非各独立州将其主权的很大一部分授予”这样一个联盟,该联盟“将有名无实,从而使他们的所有希望落空”。若非最高法院对于州的刑事定罪加以审查,联邦权力就可能被任何心存敌意的州政府所阻挠,原因在于:联邦官员即使被宣判违反了违宪的州法律,也得不到联邦的救助。的确如此,州法官总体上具有公信力,但是,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冲突会不时发生。对于《宪法》的解释,既要考虑美好的时代又要考虑糟糕的时代。“《宪法》的制定是为了千秋万代。”它将“经历狂风暴雨”,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在组织上存在如此缺陷,以至于未规定确保自己的法律得以执行的手段”。马歇尔说,各州政府没有权利干涉宪法体制。人民制定了《宪法》也可以废止《宪法》,“而这种制定或废止《宪法》之不可抗拒的无上权力仅属于人民整体;不属于他们之中的任何一部分”。一部分人民干涉《联邦宪法》的任何企图“就是篡权,获得人民授权的人士应当挫败它”。
    由于存在利益冲突,马歇尔首席大法官不曾参与马丁案的审判,他通过柯恩斯案获得了处理联邦最高法院与州法院之关系的机会。马歇尔又一次采用了坚定的国家主义立场。“在诸多方面,而且是最重要的方面,合众国已经成为单一的国家,这一点从不曾被否认。”在战争与和平时期,以及在“所有的贸易管理”当中,“我们是一个民族”。马歇尔说,各州不是独立的主权者,而是“合众国的组成部分”——“一个庞大帝国的成员——从某些方面来看是主权者,从某些方面来看又是从属者。”从逻辑上讲,联邦政府的司法机构在解释联邦法律方面应当是最高的。在这片国土之上,由每一个州的最高法院独立进行解释只能导致“矛盾和混乱”。此外,这种上诉管辖权的行使得到了《联邦党人文集》的容许,作为制宪的原始文献,后者“一直被认为具有权威”。最后,马歇尔评论道:当第一届国会通过《司法法》时,它就支持关于《宪法》第3条的这种解释,所有的州法院也都已经接受了该解释,只有一个除外,后者的判决遭到了撤销。
    民主共和党的报纸对这一判决感到震惊。《里士满问询报》担心:“司法权力,迈着如时间那般无声的步伐,带着如死亡那般贪婪的个性,正在轻易地破坏州的权利。”但这一反应并非仅限于南方。一家俄亥俄的报纸宣称:“最高法院以惊人的进度破坏《宪法》的联邦主义原则,并基于此而建立强大的统一帝国,这有利于强大君主的王权得以形成。”罗恩法官试图让詹姆斯·麦迪逊抨击最高法院的意见,但没有成功。令罗恩失望的是,麦迪逊说:当与州法院的判决发生冲突时,联邦法院的判决优先,这才是“更好的政策”。于是,罗恩自己承担起了这一任务,将最高法院的裁判称为“最荒谬的和最缺乏先例依据的判决”,该裁判只能说明:“所有的历史告诉我们,对于权力的热衷必定感染和腐化一切拥有权力的人。”杰斐逊也继续对联邦司法权表达不满,称它是“兼并的引擎”,主张国会采取行动来推翻柯恩斯案的判决。
    在另外两起重大的案件中,马歇尔法院也限制了各州制衡联邦政府的能力,含蓄地否定了州对联邦法令提出异议的理念。奥斯本诉合众国银行案是围绕联邦银行合宪性之长期斗争的一个回合。合众国银行在俄亥俄遭到了激烈的反对,而最高法院先前确认该银行合宪的判决在该州则受到了尖锐的批评。(一家报纸就这一问题发表了社论,题为:“合众国银行——无所不包!各州主权——一无所有!”)俄亥俄通过了一部法律,向合众国银行的每一个分支机构征收五万美元的税款。根据这部法律,州审计员拉尔夫·奥斯本决定扣留银行的资金。该银行取得了针对征收税款的联邦禁制令,但是州官员依然继续执行州法律。在银行拒绝缴纳税款之后,奥斯本的助手进入了银行的保险库,拿走了他们可以找到的所有东西,总价值达120 000美元。联邦下级法院签发法庭命令,要求其将资金归还银行。
    如今,基本上只有联邦法院管辖规则领域的专家熟悉奥斯本案,这主要还是因为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的如下判决:联邦法院可以审理合众国银行作为联邦机构所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过,对于当下来说,联邦法院针对州官员的禁制令则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基于州之主权豁免而阻止起诉的主张被马歇尔所否定。州官员声称:在这起禁制令诉讼中,真正的被告应该是州本身,原因在于:该诉讼试图“限制州的官员执行州法律”。马歇尔承认:考虑到该州在本案中显然具有直接的利益,他“感受到了这一论点充分的说服力,并且认可它提到的困难”。尽管如此,他依然毫不犹豫地驳回了这一论点。
    马歇尔强调了相反的裁决可能对联邦至上所造成的影响。州官员可以“阻止合众国境内任何法律的执行”。如果州行政官针对联邦官员进行罚款或者处罚,后者将无法获得禁制令。邮递员、税务员、联邦法院事务官以及征兵人员都将面临破坏性处罚的风险,例如,合众国银行就遭到了征税。马歇尔指出:总之,州将“能够随心所欲地攻击联邦,阻止它的每一步进展,积极有效地执行自己的规划,而联邦只能呆立一旁,被卸下了防御的盔甲”。
    在第四个案件中,最高法院再次采取行动,以制止州干涉联邦的活动。麦克朗诉西利曼案的原告主张:联邦土地登记员未能应其要求进行登记,该行为违反了法律。他分别向两个法院申请针对该登记员的职务执行令状(职务执行令是强制政府官员履行其职务的法律令状)。联邦法院认为它没有权力审查登记员的行为,以此为由拒绝受理这一诉讼。州法院则认为,它确实具备这种诉讼管辖权,但根据案情驳回了原告的主张。以上两个裁判都被上诉至最高法院。约翰逊大法官的意见开篇便评论道:“州法院的标新立异使得法律权利纠缠不清,对于共同政府之权力的行使,它们也表现出越来越多的自负”,而这些案件就为此提供了“典型的范例”。约翰逊认为,联邦下级法院拒绝受理联邦的法律诉讼是正确的,他说:“基于什么法律依据,州法庭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行使向登记员签发执行职务令的权力,要设想这一点并不容易。”约翰逊说,既然国会没有将签发执行职务令的权力留给联邦法院,显然可以推断,国会也没有将这一权力留给州法院。
    综合起来考虑,上述判决破坏了各州利用州主权来防御联邦越权行为的工作。州法院不得就宪法议题进行独立的裁判,它们从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它们控制联邦官员之行为的权力是有限的。如果州立法机关不同意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联邦制定法违宪,联邦法院则可以制止其官员服从州法律,并且要求他们为损害承担责任。这些判决体现了马歇尔的观念,它涉及联邦司法机关在宪法体制中的作用。在一系列匿名的小册子中,他更加具体地阐述了这一观念,这些小册子为最高法院而辩护,使其免受弗吉尼亚主要的州权主张者的攻讦。以“《宪法》之友”作为笔名,马歇尔对于契约理论表示质疑,并且声明存在一个整体意义上的美国人民。他问道:“我们的国家不存在吗?”“前法国皇帝指责我们缺乏国家特征,或者并未作为一个国家真正存在过;但是,他并不否认我们在理论上和宪法上的存在。”“合众国是一个国家;却是一个由各州组成的国家,它们在许多方面,尽管并非所有方面,都是主权者。这些州的人民也是合众国的人民。”简而言之,“我们的《宪法》不是一份契约。它是单方的行为。它是合众国人民的行为,他们在各自的州集会,为整个国家批准建立一个政府”。因此,“当适用于这类政府时.所有建立在结盟或契约理论上的论点都必定是站不住脚的”。马歇尔驳斥了如下论点:作为全国政府的一部分,联邦司法机关不能确定全国政府与各州之间所谓契约的含义。当然,“联邦成员之间的每一个争议都能得到和平的解决,整个联邦要将这一点归功于它的组成部分”。解决这类争议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其得以组建的重大目标之一”。这是对于联邦至上强有力的肯定。尽管如此,马歇尔的观念并非没有引起争议。

    摘自:《[精装]林肯:在内战中(1861-1865)(雅理译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8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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