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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十三条【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势】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实用解读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共有的客体称为共物,共有的所有权称为共有权,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本条中的单位应理解为自然人以外可以成为所有权人的其他民事主体。
    共有并非是在一项财产上存在两个以上所有权,而是各个共有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个所有权。共有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主体多数性,即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2)客体同一性,共有物是特定的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3)内容共通性,即全体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制约和影响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共有财产关系的发生,一般出于两种原因: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如共同出资购买一栋房屋。二是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主要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共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对遗产的共有、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共有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实用解读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相对应,是指将所有权分为不同的份额,并且由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各共有人的份额,其具体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约定明确的。例如,甲、乙合购一辆汽车,甲出资三万元,乙出资二万元,甲、乙各按出资的份额对汽车享有权利、分担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必须是明确的,如果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在按份共有中,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共有人的份额决定了其权利义务的范围,占有多大的份额就享有多大权利和承担多大义务,份额不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并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均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实用解读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就共同共有的具体形式而言,一般包括“夫妻共有”、“家
    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共同共有主要具有如下几个典型特征: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一般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实践中,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权利救济
    1.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分夫妻共有的财产或作重大修缮的,应当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无效。
    2.对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离婚时,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九十六条 [共有物管理]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实用解读
    多人共有一物的,对共有物的管理是事关各共有人的利益。实务中适用本条时,首先应注意两点:(1)本条规定的对共有物的“管理”主要包括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则不属于对共有物管理的内容,本章第97条另有规定。(2)本条没有区分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而对共有物的管理分别作出规定。但在共有物管理上,应注意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不同情形:
    1.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包括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等方面的内容。按份共有人应该按照共有人之间的约定来妥善管理共有物,如在使用方法上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在共同共有中,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对共有物的保存上,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妥善保存的权利和义务。在对共有物的使用方法上,也要遵循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在各自使用时,要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共有物毁损。在对共有物简易修缮问题上,共有人要商量确定;协商不成的,各共有人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修缮。
    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务解读
    对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会导致共有物权利变动或者增加共有物负担,对共有人的利益影响甚大,因此本条规定,对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行为,应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但需要注意的是,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在性质上属于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坚持私法自治原则,可以由共有人自己协商决定,因此,如果共有人之间对此有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办理,不适用本条规定。
    一般情况下,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部分共有
    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
    偿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可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
    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第九十八条 【共有物管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实用解读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对共有物的保存费用、对共有物作简易修缮或者重大修缮所支出的费用或者造成损害支付的赔偿金、医疗费等其他负担。
    在按份共有中,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在共同共有中,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原则上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但是共同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第九十九条 【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实用解读
    结合本条规定,实务中分割共有财产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2.依法分割。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予以分割,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3.损害赔偿原则。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有时会使共有财产的价值降低,有时可能影响其他共有人正在进行的使用,因此,如果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权利救济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请求分割:(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 -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合伙企业财产具有共有性或准共有性。涉及所有权转移的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所有权。所谓的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之间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组织,合伙人一旦按协议投入企业的财产便与合伙人相分离,成为合伙企业的独立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此外,任何合伙人也不得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合伙人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一是应将转移财产的收入收归企业,如转移财产行为尚未实际执行的,可与第三人协商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承担;二是由于转移或处分财产的行为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赔偿。
    3.企业破产情况下的共有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债务人企业(即破产企业)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债务人被裁定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于其他共有人,因债务人企业分割共有财产致其损害的,其可就损
    害产生的债务,向管理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第一百条 [共有物分割方式]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实用解读
    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采取各共有人协商确定的方式。协商的内容,由共有人自由决定,并须得共有人全体的同意。
    当无法达成协议时,共有人可诉请法院进行裁判分割。根据本条规定,司法中对共有物的分割一般作如下处理:
    1.实物分割。在不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以对共有物进行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如果实物分割将减损物的使用价值或者改变物的特定用途时,应当将共有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作价分割。作价分割主要是对于不可分割或者分割将减损其价值的共有物,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即所谓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前者指共有人应担保第三人就其他共有人分得之物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后者指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应担保其分得部分于分割前未隐含瑕疵。
    第一百零一条 【共有人的有限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实用解读
    实务中,适用本条规定,应把握好如下三个方面内容:
    1.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即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后,受让人可以继续与其他原共有人共有,或者分割共有份额。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依据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按照以下方法加以分割:(1)如果共有物能够分割,则将共有物按照共有人各自的份额加分配;(2)如果共有物不适合分割,如分割会减少共有物的价值,则可以将共有物拍卖或变卖而分割其价金,或者共有人之一人取得共有物,向其他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支付相应的对价,即变价分割及作价分割。在一般情况下,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无须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
    2.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一般应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格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1条规定如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
    3.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如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相关财产份额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实用解读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其效力因共有关系有对外、对内之分,具体如下:
    1.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
    按照本条规定,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只要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对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连带的方法是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第三人可向任一共有入主张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不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在第三人不知道共有人内部关系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其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即可向共有人中的任何一共有人主张其债权,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反之,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时,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照约定或者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2.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内效力
    按照本条规定,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3.共有人的追偿权
    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关系不明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原则】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的,视为等额享有。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实用解读
    准共有,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应注意的是:(1)准共有的标的物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2)准共有各人就所有权之外的财产究竟是准用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应当视其共有关系而定。(3)准共有准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前提,是规范该财产权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如果有,则应适用该特别规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用解读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出版。内容简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中心,通过实用解读和术语解读等栏目对我国物权法的法条内容逐条进行讲解,全面且详细地介绍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物权法律规范的体系框架、主要内容以及实务中应注意事项等,并收录与物权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以供读者准确掌握物权规范。这是一本主要面向普通大众,让其了解国家物权法律制度,切实以身作则维护物权秩序、共同建设和谐社会的实用型法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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