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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逊 已阅49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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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P2P借贷
    目前,非法集资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案件是以P2P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前面对P2P相关政策规定的介绍,尤其是2016年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合法的P2P融资形式核心的要求就是P2P平台仅能作为信息中介,收取中介费用。平台自身不能进行融资,形象的例子就像房地产中介,买房人有购买的需求,卖房人有出售的需求,中介通过匹配买卖双方的需求,撮合双方成交并提供相应的服务。P2P也是如此,平台必须将投资人的资金一对一地与资金需求方进行匹配,方签订借款合同均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平台的名义先将投资人的资金吸收进来形成资金池然后再对外放贷。还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例中的P2P公司不仅是线上销售还会有线下销售和门店,因此无论是哪种销售方式,只要是提出“一对一”匹配借贷需求的中介机构,就属于P2P的监管范围。投资者需要注意以P2P形式出现的非法集资风险有以下几点:
    首先,注意签订的合同是《借款协议》还是《债权转让协议》,如果是《债权转让协议》,很有可能就是P2P平台将自己所持有的债权分成等份进行出售。
    其次,投资人需要看是与平台签合同还是与借款人签合同,如果是与借款人签合同,平台只是作为服务方出现,那么就符合目前国家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规定,如果是与平台签订合同,那就很有可能平台隐藏了借款人的真实信息,或者是变相地给借款方增信①,甚至伪造借款人相关信息,这时需要考察借款方的真实性。
    再次,投资人需要关注平台向借款方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和充分,不能只披露一些无关紧要的注册信息、经营地址之类的,要有涉及这笔借款用途的信息,并公布随后的跟踪调查进程,给投资人一个合理判断的标准,考察平台提供的服务是否能够满足投资人的需求,从而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
    最后,最重要的就是平台是否向投资人提示投资风险,是否要求投资人自己承担投资风险,这种承诺保本与否,不能仅以书面提示,要有投资人签字作为抗辩非法集资的理由。即使书面提示风险条款有投资人的签字,如果在口头宣传或者变相宣传时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付息,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认定其没有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有保本高息揽储的嫌疑。
    案例1:
    深圳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欧温顿公司,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含银行业务等限制项目;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于2012年7月20日开业,法定代表人为陈某,实际控制人徐某(现通缉在逃);深圳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投资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欧温顿北京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于2013年4月12日申请设立,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实际控制人为徐某。公司设有内蒙古办事处,后由韩某任负责人。
    受徐某指使,被告人肖某瑞、李某莎、周某、李某、李德某、刘某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间,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以中欧温顿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出借资金”“集合理财”等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收益,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在上述期间内,公司共计吸收黄某( 60岁,男,北京市人)等人资金人民币3.7亿余元,返还人民币1000万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3.6亿余元。
    根据投资人的证言证实,中欧温顿公司在超市、商场、小区、银行门口等地散发投资宣传单或者经亲友推荐等,知道中欧温顿公司有“P2P投资”和“集合理财”两种可获高额收益的投资方式,“P2P”就是公司借投资人的钱然后将钱贷给有房产抵押的借款人,投资有四种方式,第一是复利赢,一年到期连本带息返给客户利息是13%;第二是月月赢,每月返利息,利息是12%,期限是一年;第三是单季赢,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后连本带息一起给,三个月利息是2%;第四是季季赢,期限是六个月,到期后连本带息一起给,六个月利息是5%,投资金额大的返息率还可以更高。“集合理财”,是保本型 的募集资金,若有损失则由公司承担,中欧温顿公司自己承诺认购一定比例,每月在固定日期公布基金净值。
    其中,与投资人签订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就是P2P的典型性合同方式,值得一提的是案件中的“集合理财”就属于下面要介绍的私募基金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摘自:《企业民间投融资:法律政策解读与风险防控》,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出版。内容简介:通过对企业民间投融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予以梳理,对数百件非法集资案例的分析、归纳,将民间融资、投资中遇到的相关刑事法律风险进行了介绍与深入分析。通过律师、检察官等法律人的视角,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中的相关重点、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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