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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起公司强制清算需符合的法定条件

    唐青林,王玲 已阅3467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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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提起公司强制清算需符合的法定条件
    --严某与TJ制衣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事由而解散,但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提起强制清算需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公司解散的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有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公司未提出异议。

    @基本案情

    严某系TJ制衣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严某以TJ制衣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为由,向法院提出对TJ制衣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TJ制衣司则辩称,严某并非实际出资人,不享有公司25%股权且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可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或自行组织进行清算,只是因为严某不履行形式上的配合的原因导致公司延长经营期限和自行清算不能。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公司应当首先自行组织清算,公司强制清算是在公司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形下启动的司法清算程序,但启动司法清算程序的前提是申请人的股东身份无异议并得到确认。现被申请人TJ制表公司就申请人严某是否享有股权提出了异议,并提供了证据材料规定,法院应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一审法院裁定:对申请人严某提出的要求对TJ制衣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
    严某提出上诉称:一、严某享有TJ制衣公司股权确凿无异。严某在原审法院进行强制申请时,已提交的工商局出具的关于TJ制衣公司的基本情况及TJ制衣公司的公司章程两份证据,明确记载了严某的股东身份及股权比例。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相应事项须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公示的规定,上述登记情况具有最强的证明力,而且严某也提供了其向TJ制衣公司出资的汇款凭证,TJ制衣公司对严某所享有的股权提出的异议毫无道理;二、原审法院理解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三条对于法院应当受理强制清算作出了规定。TJ制表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这一公司解散事由已经具备,同时严某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也明确反映严某系TJ制衣公司股东。原审法院认为只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享有股权提出异议,法院就不应受理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这样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同时基于这样的理解作出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的裁定也是错误的。综上所述,严某在TJ制衣公司处享有的股权确凿无异,原审法院理解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严某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被上诉人TJ制衣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主要是审查被上诉人TJ制表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三条关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的规定,只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持有的债权、股权或对公司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原则上就不能受理强制清算申请,除非申请人能够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享有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权,以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司解散事由作出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依据。本案中上诉人严某提供的被上诉人TJ制衣公司登记资料中反映出其系TJ制衣公司股东,但TJ制衣公司另一股东对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情况持有异议,即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对于,已登记的股东有否实际出资、参与公司管理及是否具备股东身份发生争议,双方对于上诉人严某是否系被上诉人TJ制衣公司实际股东这一争议应先通过其他程序进行实质性审查确认。在该争议未予确认之前,上诉人严某要求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上诉人严某对本案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专家点评

    本案中,股东严某向法院提出对TJ制衣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法院认为TJ制衣公司就严某的股东身份提出异议,并提供了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3条,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严某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那么,何为强制清算,提起强制清算需符合哪些条件呢?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事由而解散,但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提起强制清算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解散。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对于具有上述解散事由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有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则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应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以及被申请人自行解散或依法被强制解散的证据。对于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如该清算组有故意拖延或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的,申请人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4.公司未提出异议。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对股东申请人享有的股权提出异议,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提出异议,或认为公司根本未发生解散事由的,则除非申请人可就上述异议事项提供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或对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否则法院对债权人或股东作为申请人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应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摘自:《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8月出版。内容简介:本书选取了真实的公司诉讼案例进行分析,在总结某类案件共同特征的基础上,对该领域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点评,不讲艰深的理论,而以务实为特点,以解决一线实战律师遇到的具体实务问题为目标,对从事公司法实务工作的相关人士有重要指导和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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