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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为租赁物的机动车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所有权归谁?

    郭丁铭,罗时贵 已阅183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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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作为租赁物的机动车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所有权归谁?
    一某融资租赁公司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物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件要旨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换言之,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物权变动合同生效时即发生效力,而不以登记和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故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即使作为租赁物的机动车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也无法否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12日,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合同》和《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合同中附表记载16部车辆,并按约定向被告支付购车款’被告承租16部车辆’并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根据购车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的l6部车辆总价为5,091,200元,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租赁保证金l,527,360元、手续费35,638元和期末购买权l,000元,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527,202元;原告在收到被告出具的《租赁物验收证明书》确定起租,以及收到供应商按购买总价100%金额开立的发票及《请款书》后10日内,将货款3,527,202元支付给被告;被告确认,原告按约定支付货款后,视为原告支付了100%货款;租赁车辆所有权直接转让给原告,被告将不会基于买卖合同取得任何租赁车辆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所有权。购车合同附件记载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分别为苏A等。根据《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第2条第1款约定,即使租赁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所有权仍属于原告。2012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527,202元购车款。目前,上述16部车辆的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诉争的16部车辆的所有权是否属于原告。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通常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购买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意,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向被告购买16部车辆,被告作为出让人仍继续占有、使用车辆,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原告向被告支付3,527,202元购车款后,该16部车辆的所有权即应属于原告。法院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并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登记仅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虽然该16部车辆目前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是基于双方已对车辆所有权作出明确约定,而且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己方应尽义务,故原告要求确认该16部车辆所有权属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应在退还保证金后才享有车辆所有权的意见,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法院对其观点不予采纳。如果被告确有证据证明原告应该向其退还保证金,可另行主张相应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机动车登记编号分别为苏A等16部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融资租赁公司。

    专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车辆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我们先分析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本案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售后回租关系,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6辆车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从融资租赁公司手中租回,但上述车辆租赁物登记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这也是本案争议发生的根源。
    根据融资租赁理论和实务,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是出租人,不是承租人,这是融资租赁业务遵循的基本原则。就车辆而言,即使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承租人也不拥有车辆的所有权。《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换言之,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自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物权变动合同生效时即发生效力,而不以 登记和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只要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物权变动合同生效, 在当事人之间也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即使物权变动未经登记或交付。但是,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取得。另外,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案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协议生效时起,作为租赁物的16辆车的所有权就已经发生变动,属于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即使上述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也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依法确认上述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 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摘自:《融资租赁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第二版】》,郭丁铭,罗时贵编著,P450-452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8月出版。内容简介:本书精心挑选了近100个真实的融资租赁案例,分门别类地进行了编排和点评。在具体案例分析中阐述相关依据,提炼案件焦点,明确法律关系和分析思路,总结同类型案件的共性和特点,方便法律工作者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融资租赁实务中的法律风险点,为融资租赁法律工作者提供帮助,也可以为法院审判实务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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