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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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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纠纷案

    【裁判摘要】

    父母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具有赠与性质。子女对父母赠与的 房屋依《物权法》分则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依《物权法》总则的规定不予支持。

    【案情及裁判】

    原告刘柯好诉称:2011年11月,原、被告共同以28万元购买位于重庆 市万盛经开区子如路×号×号楼×号房屋,其中原告占90%的房产,二被告各占5 010的房产。2014年5月5日,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对该房进行装 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请求依法分割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子如路×号×号楼×号房屋,判决该房屋中属于二被告的10%的房屋产权部分分割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二被告2.8万元;二被告赔偿其擅自装修给原告造成的 损失5000元。
    被告刘茂勇、周忠容辩称:该房屋系二被告出资购买,二被告同意原告享有90%的产权,但该房屋属二被告所有,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柯妤、被告刘茂勇、周忠容按份共有的该房屋是双方基于居住目的而购买,该房屋系成套住宅,是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性。双方虽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自己享有的份额,但不能未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而强行购买他人享有的份额,二被告不同意将自己享有的份额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尊重二被告的意见。现二被告无其他房屋居住,上述房屋是其唯一可行使居住权的场所,二被告为安度晚年生活,有权居住。二被告与原告间的父母子女特殊关系,从赡养关系上原告亦应支持二被告居住该房
    屋,且二被告装修房屋并未造成原告损失。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于2014年9月9日判决:驳回原告刘婕妤讼请求。
    刘柯妤提出上诉称:刘茂勇、周忠容擅自装修涉案房屋,侵犯其知情权和处分权;刘茂勇、周忠容除涉案房屋外,可以到苏州与刘柯妤共同居住,并非只有一套住房可居住;一审判决认定刘柯妤强行购买他人份额不当,刘柯妤要求分割共有财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该房屋产权证载明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为被上诉人刘茂勇、周忠容及上诉人刘柯妤,但未载明权利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故涉案房屋应为各权利人共同共有。虽然刘茂勇、周忠容、刘柯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份额,但该约定只能视为权利人内部约定,不具有公示效力,且刘柯妤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请求分割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柯妤以有新证据证明原判错误为由,申请再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裁定进行再审。
    刘柯妤审称:现有新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刘柯妤与被申请人刘茂勇、周忠容按份共有,且刘茂勇、周忠容的退休金每月共计7000元左右,可以租房居住,也可以到苏州与刘柯妤同居住,涉案房屋并非刘茂勇、周忠容的唯一住房。刘柯妤有90%的份额,有权处分该房屋。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讼争房屋系被申请人刘茂勇、周忠容及再审申请人刘柯妤按份共有。刘柯好占份额90%,有权决定本案讼争房屋的处分,但本案中刘茂勇、周忠容与刘柯妤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且大部分房款由刘茂勇、周忠容出资,并将大部分财产份额登记在刘柯妤名下,超出刘柯妤出资部分,具有赠与性质。双方目前缺乏基本的信任,刘茂勇、周忠容担心刘柯妤取得完全产权后变卖房屋而导致其无房居住,具有一定合理性。刘茂勇、周忠容持有的财产份额价值较小,单独转让的可能性不大。刘柯妤要求
    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的要求不符。综上,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二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一款, 《物权法》第七条之规定,于2015年9月10日判决:维持该院(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040号民事判决。

    【编后补评】

    孝敬父母乃“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石,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亲子之爱是人世间最真诚、最深厚、最持久的爱,为人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满足父母日常生活的物质需要,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善待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目前,刘茂勇、周忠容与刘柯妤之间存在较深的误解与隔阂,双方生活习惯差距较大,刘茂勇、周忠容多年在本土生活,不愿去苏州与刘柯妤共同居住生活,刘茂勇、周忠容对居住地和居住方式的选择应予尊重,他人不应强求。刘柯妤承诺该房由其父母继续居住,目前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并无实际意义,徒增其父母的担忧,不符合精神上慰藉父母的伦理道德要求。

    (改写人任容庆)

    摘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1辑)(总第10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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