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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统罪名的创新探索 ——抢劫罪详论

    金泽刚.张正新 著 已阅734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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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罪名的创新探索


      刑法是生动而现实的,就像其他法律科学一样,其价值必须有益人民生活和社会进步。刑法不能只停留于刻板的纸面,更不能只是冰冷的条文。在我国,有人说武术的境界有三:“见自己,见天地,见众生。”这何尝又不是我们刑法学研究的境界?又何尝不是法治国家的境界呢?作者在本书的字里行间浸透着这样的人文关怀是难能可贵的


      □赵秉志
      抢劫罪是一种历史悠久的现实罪行,即使在当今社会,抢劫仍然是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常见多发犯罪之一。我本人于1985年在读博士生时即开始研究抢劫罪,并陆续发表了一些著述,这些年也还一直在关注其纷繁复杂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因而深知多年来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审理的抢劫案件不仅居高不下,且情况复杂,经常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与此同时,对于抢劫罪的研究,远不像一些人所认为的“都是老问题”,而是一些老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许多新问题更是没有被认真总结归纳,缺乏深入探讨,理论与实践上都期待创新与突破。金泽刚教授和张正新检察长合著的《抢劫罪详论》这本新作正好做了这方面的工作,尤其是填补了一些新问题研究的空白。
    探求理论突破的新尝试
      细读下来,与其他一些关于抢劫罪的论著相比,这本著作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其一,体系创新。该专著不走传统罪名研究的套路,更不是简单地论述抢劫罪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而已。相反,对构成要件的研究,集中于难度较大的行为和对象上,可谓集中争议,解决问题,不求面面俱到。全书的重点,更在于对抢劫罪的加重犯、拟制形态以及停止形态进行详尽的研究,因为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争议最多,处理难度最大,潜藏着不易被发现的难点疑点,是需要挖掘的理论宝藏,对它们的研究能够推动刑法分则个罪研究的发展创新。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也反映出两位作者良好的问题意识。
      其二,素材丰富。这部专著积累了作者十多年的研究成果。两位作者一位曾经、另一位现在依然在司法实务部门工作,具有独到的观察实践问题的能力。全书收集整理了自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各方面的相关研究资料,包括吸纳全国多地司法实践部门诸多代表性案例,并借鉴了国外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全面深入地研究抢劫罪的典型问题,凸显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特色。特别是,本书不仅系统整理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主办的理论刊物中研讨过的相关典型案例,还收集研讨了大量的被舆论和公众关注的刑事案件,使论著实证性强,可读性强。作者在占有如此丰富素材基础上的研究,恰恰验证了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但是经验是由逻辑构造而成的。”的确,法律的生命固然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但这种经验决不应停留于现象表面的粗浅感觉,更不是盲人摸象后的自以为是,而应是以逻辑作为支撑的经过理性升华的经验。
      其三,探求理论突破新尝试。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尝试性比较各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对抢劫罪的性质、类型和处罚原则进行一次全方位的梳理,不仅是重新系统审视抢劫罪的国际化问题,也为后面的比较借鉴打好基础。
      二、比较研究我国主流教科书关于抢劫罪的定义,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界定抢劫罪所具有的实践价值。以此为先,可以使抢劫罪得到一个基本的理论认同,从此,使全文逐步深入。
      三、详尽研究抢劫罪的客观行为,不仅包括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法行为,而且研究了少有研究的目的行为。其中,对于其他方法行为的研究,如对装鬼唬人、借病毒吓人取财等案件阐述了作者的独立见解。
      四、抢劫罪的对象历来争议很大,这部专著较为全面地总结归纳相关研究成果,对一些新现象新问题阐述了己见。特别论述了不动产、虚拟财产以及扣押物、赌资等能否成为抢劫对象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借此辨析抢劫罪与相关犯罪的异同关系。
      五、对抢劫加重犯的研究是本书亮点之一。我国刑法典分则部分规定的抢劫罪八类加重犯在实践中问题最多,争议很大。两位作者既不附和他人,也不追求出格另类,而是立足刑法学基本原理,兼顾实践操作,对于“公共交通工具”、“金融机构”、“枪支”、“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多次”、“数额巨大”等关键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对于实务工作的指导意义不言而喻。
      六、对拟制型抢劫罪的研究是本著作的又一特色创新。该论著从法律拟制的原理出发,把拟制型抢劫罪分类为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拟制型抢劫罪以及携带凶器抢夺与聚众“打砸抢”的拟制型抢劫罪,然后,分别加以深入细致地研究,其中许多问题,以往的研究或者涉及不多,或者只是浅尝即止。特别是对抢劫加重犯的转化形态等问题,更是鲜有人涉及。而本论著以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加重犯为例,探讨了抢劫加重犯的转化形态问题,无疑是对加重犯转化形态问题的理论创新。
      七、对抢劫罪的停止形态的研究最大程度拓展了本专著的理论深度,亦显示出两位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创新精神。本论著首先探寻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并由此展开抢劫罪停止形态的研究。而主要创新点则在于对抢劫加重犯的停止形态的研究。提出了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既遂于未遂形态的区分标准,特别是提出抢劫加重犯双重客体的可转化性对于停止形态认定的影响。继而对数额型抢劫加重犯,以及多次型抢劫加重犯的犯罪停止形态加以论证,提出新的论断。同时,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停止形态问题,以前学界也是较少研究的,多数观点甚至不承认转化型抢劫有停止形态之分。本论著论证了转化型抢劫罪也应该区分停止形态,此结论不仅为抢劫罪,也为刑法分则理论中这一类问题的研究开拓了崭新的思路。
    浸透着人文关怀难能可贵
      尤为可贵的是,本书最后一部分将刑法学研究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思想升华,把法律和犯罪问题上升到了国家与社会问题,为读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考,可谓是对刑法学与犯罪学一体化的新型探索。研究犯罪,是为了治理犯罪,而治理犯罪不可忽视犯罪的原因所在。由一些个案的原因分析可见,抢劫罪的刑罚适用还存在值得思考的问题,有的人仅仅是为了“活下去”而抢劫的特殊案例更是发人深省。刑法是生动而现实的,就像其他法律科学一样,其价值必须有益人民生活和社会进步。刑法不能只停留于刻板的纸面,更不能只是冰冷的条文。在我国,有人说武术的境界有三:“见自己,见天地,见众生。”这何尝又不是我们刑法学研究的境界?又何尝不是法治国家的境界呢?作者在本书的字里行间浸透着这样的人文关怀是难能可贵的。由此,作者最后总结全书,就抢劫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一些前瞻性的见解,可谓水到渠成,完成对刑事良法之治的深思。
      最后,再说一点建言,本论著试图在个罪的研究方法上加以创新,如通过案例发现问题和论证问题,通过抢劫罪的具体问题研究刑法个罪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以做到以点盖面。但在这种研究思路下,如何做到既见树木又见森林、如何使理论研究更具有条理性和系统性,还有待作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的。同时,在进行典型案例研究时,如何发挥案例的宏观与微观作用,也值得两位作者进一步思考。
      总而言之,本书对抢劫罪的研究不仅深入、细致、详实,而且一些见解新颖、独到,我认为,这本论著蕴含着新的治学之思,在学界荡漾出了一股清新之风,是一本研究个罪的力作。而我与两位作者相识相交多年,深知他们是学术功力深厚且关注我国刑事法治现实问题的专家学者,对他们新著的出版深表钦佩,故欣然应邀作序。并愿意向我国刑事法实务界和理论界推荐《抢劫罪详论》这本新著。
    (本文为《抢劫罪详论》序言)  


    摘自: 金泽刚.张正新 著 《抢劫罪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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