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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获取合理报酬天经地义——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法律服务收费谈判/新版“律师业务必备”丛书

    骆伟雄 著 已阅2397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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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获取合理报酬天经地义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获取报酬,这看起来是天经地义的事。可在中国,事情并没那么简单。由于律师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加之律师体制变革剧烈,政府职能转变的相对滞后,社会上对律师收费存在诸多误解,需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加以厘清
      
    □江平
      伟雄是88级民商法研究生,1992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对中国民主与法治、对中国律师等问题勤于思考、笔耕不辍,写了不少文章。现在又将自己多年思考的成果、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出版了《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法律服务收费谈判》一书,可喜可贺!
      我在以前的演讲、文章中,曾经多次谈到律师,也多次涉及律师与金钱的关系问题,其中讲到过:律师事务所虽然也收费,但不等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律师虽然有赖于律师费以求生存,但律师绝对不等同于商人。这个律师发展的大方向是我们必须坚持的。
      但律师服务毕竟是有偿服务,我们说律师不等同于商人,我们说要反对律师商业化倾向,这并不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不可以有商业头脑。法律服务市场也存在竞争,完全没有商业头脑的律师,恐怕要被市场淘汰。
      中国律师是属于体制外的职业群体,律师事务所没有财政拨款,律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有赖于律师收费;就律师个人而言,律师的吃穿住行、律师的养老、医疗等也都来源于律师收费。故如书中所言:律师费是律师养家糊口、安身立命之本,这是不争的事实。近几年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加速发展,律师的生存恐怕还是个不小的问题。
      我在给北京律师的一次演讲中,曾将律师分为四类:第一是政治家型的律师,这类律师具有政治家素质,关心国家和社会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解决的办法;第二是学者型的律师,这类律师大多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善于把业务中遇到的问题上升到理论高度来分析研究,提出整套独特见解;第三是商人型的律师,这类律师不太关心政治,也不太钻研理论,律师对他们来说是一种谋生手段,付出劳动然后取得收入;第四是讼棍型的律师,这类律师爱财且重名,为追逐名利不择手段,与司法人员勾结搞腐败。
      这四种类型的律师,前两类是我们要大力倡导的,他们是律师界中的精英,是我们学习的榜样,但毕竟只有少数人能做到;第四类是我们要反对的,但毕竟也属极少数;第三类商人型律师,恐怕占去了绝大多数,而且其他类型律师多由此转化而来:解决了生存问题、过上比较富足的生活后,有些律师选择为民请命为国家分忧、尽社会责任;有些律师选择为中国法学理论、法律文化作贡献;而极个别律师名利熏心、沦为讼棍。当然更多的律师一辈子兢兢业业为当事人服务,做一个安分守己的、合格的律师,这也是很不容易的事。从绝大多数律师成长路径和规律看,是首先从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做起的,这符合历史唯物主义,也符合中国知识分子“贫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朴素观念。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获取报酬,这看起来是天经地义的事。可在中国,事情并没那么简单。由于律师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加之律师体制变革剧烈,政府职能转变的相对滞后,社会上对律师收费存在诸多误解,需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加以厘清。律师服务本身是高智商的劳动,对其价值的评估本身也是一个极复杂的过程。而律师执业水平的巨大差异又决定了不能将同一价格适用于不同律师身上。故此,律师收费的高低,往往又不能不借助市场这只“无形之手”。
      这样一来,律师如何在法律服务市场中,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取合理报酬,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从这部书中可以看到:律师光是埋头苦干为当事人服务还不行,律师要获得合理报酬,还存在许多与当事人沟通的问题,还存在许多律师收费谈判的技巧问题。
      这部以应用为主,兼顾理论研究,系统阐述律师收费的实务著作的出版,对于健全律师收费制度、对于规范律师收费行为、对于律师执业及当事人聘请律师,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价值。
      (本文为《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法律服务收费谈判》序言)


    摘自:骆伟雄 著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法律服务收费谈判/新版“律师业务必备”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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